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这是一起因一件小事引发群体性殴斗致一个家庭的父子二人一死一重伤的案件。2009年1月29日13时许,某市某区某乡某村村民訾某从某矿内带木板出大门,被矿北门值班经警拦住检查,双方发生争执。后訾某的儿子王某闻讯后伙同他人赶至现场,双方发生口角并殴打。同日14时许,部分村民围堵矿北门并与经警隔大门叫骂。与此同时,某矿的经警及部分施工单位工人相继赶到北门。14时30分左右,矿保卫科长蔡某在调解此事时,被村民拉到大门外殴打,在场经警见状冲出大门保护蔡某,并与在场村民发生厮打。后某矿经警及工人与当地村民分别聚集在矿北门附近,并隔大门对峙。16时许,村民将矿大门推到一扇后冲进矿内,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此间,某区公安分局接警后派警赶到现场,经过民警做大量工作,事态暂时得以控制。16时50分左右,在民警的规劝下,矿上经警、工人准备撤离现场。此时,村民杨某某用手机对矿内经警、工人拍摄并出言挑衅,接着村民杨某某等人点燃烟花弹向矿上工人、经警聚集处喷射,致使冲突再次发生。双方先是互用石块对砸,进而殴斗,场面十分混乱。其中,村民杨某某头部被砍一刀,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左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杨某某的儿子杨某被打倒,后被送往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系头部遭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刘某、许某于2009年1月30日被逮捕。
我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为其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伤有过错责任;被告人所在单位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缴费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许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能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结果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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