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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生死攸关的辩护--安徽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的辩护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王亚林刑事律师网   阅读:3
核心提示: 一起生死攸关的辩护--安徽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的辩护。另查,2008年7月2日,张学喜与邓洪章(均已判刑)联系购买毒品1000克。邓洪章选择在上蔡县、安徽临泉县交易均未成功。次日,二人约定在漯河市中心医院交易毒品。14时左右,邓洪章和张学喜等人在医院约定,每克毒品450元,赊销1000克。先付款25万元,剩余款项等卖完毒品后再还。上取出毒品后,与左国林(已判刑)乘出租车赶往医院。到达医院附近时,邓洪章将毒品交给左国林,让其下车等候自己先去医院。邓洪章在医院四楼见到钱后,让郭会五通知左国林将毒品送至

 一起生死攸关的辩护
--安徽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的辩护
这是一起由阜阳警方破获的,安徽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贩毒案件。涉案被告人共16人,涉案海洛因重达 53050克。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其中6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2009年10月,被告人韦士义、张得运、杨东伟、李永营、殷良忠(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密谋,准备从云南边境地区购买大宗毒品后运至安徽临泉贩卖。韦士义等人又与被告人郭会五密谋,让郭会五从中介绍购买毒品,郭会五表示同意。后韦士义、张得运、杨东伟从安徽省临泉县赶往云南省孟连县,偷越中缅边境到达缅甸佤邦特区邦康市与郭会五会面,并在郭会五的帮助下通过岩陆认识了缅甸毒贩岩五(另案处理)。在缅甸期间,韦士义、张得运、杨东伟、郭会五等人与岩五商定:韦士义等人准备从岩五处购买50千克的毒品,毒资筹集好后先行汇入岩五指定的银行账户;岩五负责组织运毒,并安排人员将毒品运至云南省昆明市交给韦士义等人指定的接货人。2009年11月中旬,岩五与被告人岩依嫩联系,让岩依嫩提供接收毒资的银行账号,并负责从中支取钱款后交付给岩五。随之,岩五将岩依嫩提供的四个农业银行账户告知韦士义等人。此后,韦士义等人积极筹备毒资,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先后将420万元人民币汇往岩五指定的账户,双方商定余款回临泉后再支付。岩五收到毒资后让岩块携带毒品偷越中缅边境,将毒品运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为了在云南省昆明市顺利接收毒品,在岩五和韦士义的安排下,被告人杨学超偷越中缅边境到缅甸邦康市与岩块会面,并商议交接毒品事宜。与此同时,被告人杨东伟、张宇童、殷良忠、李永营、韦伟等人从安徽省临泉县出发,赶至云南省昆明市接收毒品。在前往昆明的途中,杨东伟、李永营又先后出资在湖北省武汉市和湖南省长沙市买了两辆桑塔纳轿车。并与张宇童、韦伟约定:等在昆明接收到该批毒品后,由张宇童、韦伟驾驶一辆轿车走在前面“探路”,杨东伟等人则驾驶另一辆轿车在后面押运。2009年11月29日,被告人岩块、谢东、李加兴、岩木拉、李世强五人携带141块毒品(海洛因)到达云南省孟连县境内。同年11月30日,岩块等人携带该批毒品在前往昆明的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09年12月1日下午,在被告人岩块、谢东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市将赶去接应毒品的被告人杨学超等人抓获。
另查,2008年7月2日,张学喜与邓洪章(均已判刑)联系购买毒品1000克。邓洪章选择在上蔡县、安徽临泉县交易均未成功。次日,二人约定在漯河市中心医院交易毒品。14时左右,邓洪章和张学喜等人在医院约定,每克毒品450元,赊销1000克。先付款25万元,剩余款项等卖完毒品后再还。邓洪章回到被告人郭会五租房处,从卫生间的天花板上取出毒品后,与左国林(已判刑)乘出租车赶往医院。到达医院附近时,邓洪章将毒品交给左国林,让其下车等候,自己先去医院。邓洪章在医院四楼见到钱后,让郭会五通知左国林将毒品送至医院门外。当日下午16时许,公安人员将在医院大门口进行毒品交易的邓洪章抓获。当场从其手中收缴毒品一包。在医院门诊楼大厅内将左国林抓获。
一审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得运、杨学超、杨东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韦士义、张宇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永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郭会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岩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谢东、李加兴、岩木拉、李世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岩依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
一审判决之后,郭会五的父亲找到我,委托我担任郭会五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当即前往阜阳看守所会见郭会五,并复制所有证据材料。仔细研究后发现:在边境走私、贩卖毒品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郭会五参与本案事前预谋并居间介绍贩毒证据不足,且即使以上事实存在,郭会五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也只能是从犯,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主犯地位;在河南贩卖毒品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郭会五知道并帮助邓洪章等人进行毒品交易证据不足;另外,郭会五被判处死刑很大程度上是受“案外因素”的影响,这将导致罪刑失衡。
2011年6月,本案在阜阳中院开庭,2011年12月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维持一审判决;我和周光权教授共同担任郭会五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的辩护人;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三人死刑,郭会五死刑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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