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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权范围内分配包干经费不应构成贪污罪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王亚林刑事律师网   阅读:2
核心提示:在职权范围内分配包干经费不应构成贪污罪。,二审开庭审理,辩护人从证据和法律适用角度为上诉人董某某做无罪辩护。2013年12月16日,二审宣判,对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酌定量刑情节,改判十四年有期徒刑为十一年。

 

 在职权范围内分配包干经费不应构成贪污罪
——董某某贪污案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上诉人董某某因犯贪污罪被一审法院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侯某某与董某某在担任A区清欠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期间,为套取清欠费用共同商议成立某市俊杰咨询有限公司,在俊杰公司没有参与实际清欠工作的情况下,仍向俊杰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和代理服务费共计155余万元,构成贪污罪。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A区管委会曾同意清欠办按清欠实收款3%比例提取费用,所提取费用由清欠办公室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办公经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清欠奖励等。且清欠办是根据实际清收的款项、相关清欠文件,先后六次填写《付款报告单》,并经多位领导的签字后,才将155余万元的清欠服务代理费转到俊杰公司账户。在二审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为了慎重起见,应委托人的要求于2013年11月16日邀请中国当代最著名的四位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陈兴良教授、周光权教授、曲新久教授)论证此案中各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专家们在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后,通过论证一致认为各上诉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贪污罪。2013年11月12日,二审开庭审理,辩护人从证据和法律适用角度为上诉人董某某做无罪辩护。2013年12月16日,二审宣判,对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酌定量刑情节,改判十四年有期徒刑为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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