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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岂能为主犯——徐某故意伤害案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王亚林刑事律师网   阅读:0
核心提示:帮助犯岂能为主犯——徐某故意伤害案。2013年3月22日,法官告知辩护是成功的,并邮寄来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属于主犯但手段不属于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且采纳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遂改判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处七年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八年有期徒刑。即便如此,辩护人仍然认为,二审认定徐某系主犯是错误的甚至是荒唐的。现在被告人在申诉中。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20110925日凌晨119分,舒城县巡警巡逻至县城小东门胖子烧烤时,发现一男子倒于血泊中,其右胳膊被完全砍断,胸口被严重刺伤,伤势非常严重。随即,警方介入案件侦查。本案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认定事实为:

2011924日夜12时许,被告人徐某、胡云峰、李文景、汤大伟等人在舒城县城关镇龙头塔下的“毛子排档”就餐,被害人史XX等人驾车路过见之,即上前质问徐某等人,约定次日进行斗殴等,并当众辱骂徐某、胡云峰。胡云峰遂提议当晚殴打史XX,徐某等人均未反对。随后,胡云峰开始准备作案,中途与徐某进行了电话联系。在一切作案准备就绪后,徐某与其他被告人在城关镇仁和村道与合安公路交叉口见面,徐某与胡云峰商谈,欲由胡云峰等人到徐某处取其轿车撞史XX,但后因其妻拒绝而未果。随后,其他六名犯罪嫌疑人在城区寻找史XX,徐某因王淼等人劝阻而未同行。砍完史XX后,胡云峰立即电话联系了徐某,俩人确定逃往杭州。六名犯罪嫌疑人先后逃至杭州后,徐某与胡云峰等人进行商量,由徐某支付胡云峰等人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不等,以便其外逃之用。

   历经一年,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11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法院认为:

被告人结伙以特别残忍手段共同致人身体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主观上具有殴打被害人史XX的故意,案发前参加共谋殴打并授意他人用车撞击被害人,未到现场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亦构成犯罪。被告人徐某虽未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但积极参加共谋并授意其他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在内因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应以主犯论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但被告人徐某未能如实交代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故对此罪不能认定为自首。最后,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寻衅滋事罪(另笔犯罪事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案主犯兼实行犯胡云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他被告人就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四年八个月、五年五个月、三年十个月、三年七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某及其亲属决定上诉。二审阶段,徐某的亲属委托我担任二审辩护人。

2013322日,法官告知辩护是成功的,并邮寄来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属于主犯但手段不属于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且采纳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遂改判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处七年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八年有期徒刑。即便如此,辩护人仍然认为,二审认定徐某系主犯是错误的甚至是荒唐的。现在被告人在申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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