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熊某原系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主任,安徽省科技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3月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2012年12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贪污、受贿罪,贪污罪行主要有以下几笔:一、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安徽省科技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隐瞒评估公司专项资金结余款形成的资产32余万元,转为由被告人熊某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所有;二、故意隐瞒评估公司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熊某个人持有股份的民营企业的事实,隐瞒国有企业应收主营业务收入21万元,转为熊某个人持有股份的民营企业所有;三、谎称已改制的评估公司与安徽省科技研究开发中心“合署运行”,从安徽省科技厅骗取财政拨款专项经费20万元;四、利用单位的部分工程建设,套取工程款4万元。受贿罪由另一律师辩护,此处不再赘述。 2012年12月,安徽金亚太律师接受被告人熊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数次向有关证人调查取证。2013年1月,辩护人向法院提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申请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2013年2月,裕安区人民法院及控辩双方参加庭前会议。数日后,本案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对本案的8项指控事实从证据和法律角度发生激烈的争辩,本案贪污罪的数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从追求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严格依据现有法律和相关证据极力为熊某做无罪辩护。休庭后,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并调取了相关证据。2013年6月,本案就指控的第三笔贪污事实重新开庭审理,证人出庭作证。 2013年8月,本案一审判决宣判:检察机关原来指控的第一笔和第二笔事实成立,但罪名应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处三年有期徒刑;第三笔贪污事实依法不构成贪污罪;第四笔套取公款4万元构成贪污,处三年有期徒刑。犯受贿罪处十年有期徒刑,三罪并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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