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罪变三罪 重罪改轻罪
——陈某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监视居住;2013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执行逮捕。
2013年7月17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罪。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涉嫌的犯罪事实共有六笔:第一,陈某、张某、汪某、许某某、秦某某、郭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第二,陈某、张某、汪某、许某某、秦某某、郭某某、胡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第三,陈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第四,陈某、张某抢劫的犯罪事实;第五,陈某、张某、汪某、许某某、秦某某、郭某某抢劫的犯罪事实;第六,陈某、张某、汪某、许某某、秦某某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3年7月30日,即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2013年9月3日,本案依法开庭审理,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做无罪辩护。在庭审阶段,辩护人举证两份视听资料,公诉人申请休庭,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本案于2013年9月9日复庭。本案争议的焦点:第一,非法拘禁的指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第二 ,关于寻衅滋事的指控定性上存在争议;第三,陈某持枪行为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第四,起诉书关于陈某抢劫罪的指控定性存在争议;第五,陈某获得濮某某5万元现金和财物的行为在定性上存在争议。
2013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辩护人主要的辩护观点,包括:一、陈某等人在长时间内分多阶段“抢劫”哈某5.5万元的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当场性”特征,但认定此节事实构成敲诈勒索罪;二、陈某等人在“抢劫”杨家龙5.24万元过程中,陈某因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不构成抢劫罪,但认定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三、陈某等人向濮某某索要10万元过程中未采取威胁或要挟手段,依法不构成犯罪;四、陈某非法持有枪支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构成犯罪。而关于非法拘禁童某某、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目前,检察机关对此案已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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