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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受贿十五万 律师辩护判缓刑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王亚林刑事律师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指控受贿十五万 律师辩护判缓刑。2014年1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对关于收受仇林6万元现金指控证据不足、具备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可,认定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9万元和“ipad”平板电脑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因具备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委托人对辩护工作很满意。

 指控受贿十五万   律师辩护判缓刑

                       ——王某受贿案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王某(为保护委托人隐私,本文均为化名)原系A县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党组成员、代理处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逮捕。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与办案机关充分交流沟通,并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
2013年11月1日,A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指控被告人于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担任A县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代理处主任时,在负责相关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相关工程投标人宋明、仇林、熊飞等人贿赂现金15万元和“ipad”平板电脑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3年12月17日,本案开庭审理,辩护人针对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认定收受仇林6万元现金的指控证据不足;2、认定收受王志、熊飞、熊奎各现金1万元因无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而依法不构成受贿罪;3、本案辨认违反法定程序;4、王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庭让辩护人充分发表质证、辩护意见。
2014年1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对关于收受仇林6万元现金指控证据不足、具备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可,认定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9万元和“ipad”平板电脑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因具备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委托人对辩护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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