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冀06刑终661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贺平,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成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贺平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2015)望刑初第0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乔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2013年年初,被告人乔贺平与李成江(已终止审理)、王民江到望都县拟设立合作社,以租地为由骗取祖某、苏某3、苏某2、苏某1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连同李成江的户口信息,在祖某、苏某3、苏某2、苏某1不知情且未出资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7日到望都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显示注册资金为300万元,李成江为合作社法人,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组织采购供应本社社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谷物,为本社成员提供与种植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被告人乔贺平和李成江、王民江在注册该合作社时实际出资为20余万元。该合作社成立后,被告人乔贺平和李成江未在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而是在农村物色代办员,设立服务站,并通过代办员以给予高额固定利息、补贴及物质奖励为承诺,利用设置墙体广告、发放广告页等形式对村民进行宣传,动员村民到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资金入社”的形式存款。为骗取代办员对该合作社实力的信任,被告人乔贺平和李成江曾带代办员到北京参加讨论会、到徐水、清苑县忠惠合作社参观农作物大面积种植,谎称各县的忠惠合作社是一体的。自合作社注册成立至案发,被告人乔贺平和李成江非法吸收涉及望都县、顺平县、满城县和清苑县共计359户农民资金共计805.193万元,截止案发尚涉及230户共计436.803万元无法兑付。被告人乔贺平和李成江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承包土地、工程机械租赁、投资酒业、支付农户本息、代办员工资及奖金、合作社人员工资及各项开支等。其中用于该合作社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支出仅为1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王某7等多名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乔贺平及同案犯李成江供述,证人祖某、苏某1、苏某2、苏某3及业务员、会计多名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乔贺平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乔贺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涉案财物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乔贺平上诉主要提出,其参与了合作社的成立,但其不是法人,对吸收的资金没有控制和支配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合作社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在犯罪中应属从犯地位,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乔贺平与李成江、王民江以租地为由骗取祖某、苏某3、苏某2、苏某1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望都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显示注册资金为300万元,李成江为合作社法人,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组织采购供应本社社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谷物,为本社成员提供与种植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被告人乔贺平和李成江、王民江在注册该合作社时实际出资20余万元。该合作社成立后,被告人乔贺平和李成江未在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而是在农村物色代办员,设立服务站,并通过代办员以给予高额固定利息、补贴及物质奖励为承诺,利用设置墙体广告、发放广告页等形式对村民进行宣传,动员村民到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资金入社”的形式存款。被告人乔贺平和李成江非法吸收359户农民资金共计805.193万元,涉及230户共计436.803万元无法兑付。被告人乔贺平和李成江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承包土地、工程机械租赁、投资酒业、支付农户本息、代办员工资及奖金、合作社人员工资及各项开支等。其中用于该合作社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支出仅为1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7陈述,其来报案。王某2说在望都忠惠合作社存1万元定期1年的到期利息是600元,另外还给42度的永不分梨白酒一箱。2015年2月10日,其给了他1.5万元钱让他给存上,当天他给其拿回来一张社员证,里面记载了其的名字、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发证时间。还有一张忠惠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单、六瓶装的白酒一箱和5斤的油一桶。2015年3月10日上午,其找王某2说要支钱,他说现在支不出钱来了。在忠惠农民合作社存款约定分红是4.2%,存1.5万元定期1年到期后能给900元,还给42度的永不分梨白酒一箱和5斤的食用油一桶,存取款自由。
2、被害人王某8、马某、张某5、王某9、王某10、栾某2、杨某2、李某2、陈某2、耿某3、耿某4、甄某、刘某3、王某11、李某3陈述自己存款钱数,其他陈述与被害人王某7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乔贺平供述,其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经理。其村王民江在无极县搞了个忠惠农民合作社,靠高额的利息吸收老百姓的资金。2013年初,其在无极王民江那里认识了李成江,王民江说再找地方开个社,其三人选择了望都。在望都尧母园旁边樊家村临街的那租了房,后来认识了祖某,以包地为借口通过祖某拿了望都县贾村乡西新村四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把这四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后加上李成江的共计5个人的证件,2013年5月17日在望都县工商局注册的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章程后边5个设立人的签名是其、李成江和王民江签的,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李成江,注册资金300万,注册地址是西新村,经营范围是承包土地、资金入社和化肥销售。社里的股东就是西新村的那四个农民,但是他们并没有参与管理和经营。其和李成江、王民江一共出资20多万,其出了3、4万元的样子,别的都是他们两个出的,口头约定其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办了营业执照以后,其和李成江开始往下边村里转,打听干过农村信贷的人,想通过他们开展业务,为证明实力还领着他们到清苑和徐水的忠惠社参观了种植基地、飞机撒药、自动喷灌,跟他们说这些都是总社办的实体以证明实力。望都忠惠和别的忠惠社任何关系都没有,之所以叫忠惠社目的就是显示团体很大。李成江是法人代表,其负责业务这块,下边是业务员,还有黄某2和张某4两个会计,业务员下边是各村服务站代办员。给代办员发了一些合作社的宣传材料,上面印着到忠惠合作社资金入社的分红利率、补贴和奖励,让代办员给村里的老百姓进行宣传动员他们到合作社出资入社,有的地方还设置了墙体广告,有时通过村里的广播进行宣传,内容都是一样的。老百姓要存款的话服务站代办员给合作社联系,根据存款人的信息在社里打好社员证和出资单之后由业务员送到代办员那里,然后把钱拿回来,有社员要取款的话先在社里打好手续连同现金再由业务员送到代办员那里。存款1万元定期一年的给420元的利息,150元的农资补助和40元的农机补助,还有一袋十斤装的米、一桶5升装的油的奖励。对于一次性存款超过5万元的奖励1,000元,就没有米和油的奖励了,一次性超过10万元的奖励2,500元。其和李成江没分过红,因为没有利润,其没钱时就从他那儿拿,先后累计从他那儿拿过20多万元,所吸收的资金最后都交到李成江那里。在三堤村承包土地200多亩花了20来万,在望都做了一个永不分梨酒的总代理,在李成江老家临漳县有一个忠惠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后两项投资多少其不知道。望都县忠惠合作社有一辆冀A×××××捷达牌轿车、一辆金杯牌面包车,这两辆车是用望都县忠惠合作社的钱购买的。现在没给老百姓退的有400多万元。
4、同案犯李成江供述,2013年初,其打算开一个合作社,王民江在无极县开办了一个忠惠合作社也是通过高额利息吸收当地老百姓的资金进行经营,其去他那儿学习经验,认识了乔贺平。王民江给其联系说他和乔贺平考察好了选在了望都。2013年5月份,其三人来望都注册了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是300万,实际只有24万多,乔贺平出了6万,其出了6万多,王民江出了12万多。注册合作社时其和乔贺平、王民江口头协议每人占三分之一的股份,最后谁也没有按照比例分过什么,只是乔贺平先后从其这里拿过30万左右,王民江拿走35万元左右。合作社注册营业执照时用的望都县西新村四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乔贺平联系的,这四个人和合作社没有任何关系,设立人签名时其的签字是真的,另外四个签名都是假的。一开始其和乔贺平到望都县各村联系做过信贷员又比较有威望的人,给他们介绍合作社的政策,动员他们做宣传组织老百姓出资。最开始联系了姜某、吴某、李斗良、王某3等人,慢慢的联系了有十几个人。开展业务之前,先得让各村代办员相信合作社的实力,然后通过他们给老百姓做宣传,曾经带着代办员到北京参加过讨论会,到徐水县的忠惠合作社参观过农作物大面积种植、飞机洒药、机械化喷灌,还到清苑县的忠惠合作社参观过,当时给代办员们介绍的是各县的忠惠合作社都是一体的,目的就是让代办员们相信合作社的摊子多、实力大,其实望都忠惠合作社和其他忠惠合作社没有关系,既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其他业务往来。其印了不少彩色的宣传页,发给各村服务站的代办员,让他们给老百姓进行宣传,宣传页的主要内容就是到忠惠合作社出资入股所能享受的好处,比如说1万元入社一年,到期给分红420元,另外还有农资补贴150元和农机补贴40元(麦收20元、秋收20元),入社时奖励食用油一桶,并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根据入社资金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分红的比率、补贴的多少、奖励的大小是不一样的,但这些都是固定的,宣传页上都有。另外有的村通过广播进行宣传,有的地方还喷了墙体广告,内容都是一样的。吸收的资金基本上都是其一个人管理,合作社没有专门的账户,吸收农民的资金后就往其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上存,现在有410多万无法给老百姓兑付。资金支配基本其一个人说了算,乔贺平可以支配少量资金。吸收的资金在望都县代理永不分梨酒业投资大概70万左右,是其以个人名义另行注册的营业执照,法人是其本人。2014年7月份在临漳县工商局注册了忠惠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是其本人,还有一个股东史建国,其投资了90万左右。2014年5月份在望都县三堤村承包土地投资了17.2万,种玉米后卖给了牛场收入了16.6万元,之后又种上了小麦,目前这块还占着12万左右。另外还有给老百姓分红、奖励(买米、油、洗衣粉等)、给服务站代办员提成(也叫手续费)、工人工资、汽车维修、买车等费用大概是170来万。
5、证人祖某证言,乔贺平以承包土地为名通过其将其和苏某1、苏某2、苏某3四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拿走,后归还,但不知道拿去做什么用。
6、证人苏某3、苏某2、苏某1证言内容与证人祖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7、证人张某1证言,2013年12月份,其到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干业务员。李成江是法定代表人,担任社长职务,乔贺平是副社长。李成江和乔贺平负责合作社所有的事,会计负责打票和整理票据,业务员负责送票据、把入股的股金拿回合作社。合作社服务站开张时就到服务站去,把宣传资料拿到服务站,在村里大队的喇叭上广播,把村里的老百姓召集到服务站给他们做宣传,发宣传资料,李成江和乔贺平让发的宣传单。服务站就是负责找储户,服务站的人员为代办员。社员想入股,把钱给代办员,代办员把钱给业务员,业务员提前把社员的股金证和股金单打印好,代办员把钱给业务员后,业务员就把打印好的股金证和股金单给代办员,由代办员把股金证和股金单交给社员。股金证仅限于社员第一次入股时办理,里面记载了社员的姓名、入股时间。储户把钱存到合作社,到合作社存取款自由,不论储户存多少钱年利息都是4.2%,当时银行的年利息是3.6%,然后每存一万给150元的农资补贴,40元的农机补贴和一桶食用油和一袋大米,有的时候社员达不到一万元就给一袋洗衣粉、洗涤灵和食用盐什么的,对于每个社员这些年利息和补贴都是固定的。2014年5月份至7月份,李成江让其在寺庄乡三堤村承包了190亩左右土地,负责承包土地的种植、收割。2014年7月份,李成江在望都县设立了永不分梨烟酒门市部,他就把其调到门市部来跑销酒的业务。其通过黄某2在合作社入股1万元,已经用酒兑付。
8、证人耿某1证言,其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员。其余证言内容与证人张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姜某证言,其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2013年8月份,耿俊莲多次给其介绍忠惠合作社,她说合作社是合法的并且在工商局有登记、也有营业执照,其同意做代办员后合作社制作了广告牌悬挂在其家里,上面记载了在忠惠合作社吸收存款的利息、补贴的具体情况,给了其一本记录其情况的授权书,合作社制作的印有忠惠合作社姜庄服务站的牌子挂在其家的大门口。合作社的耿俊莲让其组织村里的村民开会宣布望都县忠惠合作社姜庄服务站成立,给村民发了奖品就结束了。忠惠合作社李成江是法人,乔贺平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忠惠合作社的乔贺平、耿俊莲给过其一些传单,还告诉其在忠惠合作社存钱利息比在别的合作社和银行存钱利息都高,而且可以随时支取,存钱还有补贴和奖励。奖励按一年来说,存1万元定期一年的到期后给利息420元、补贴190元,另外还奖励5升装的色拉油一桶。如果有储户想在合作社存款先到其家里填一个委托书并把钱给其,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存款的数额、期限,然后其就给合作社的人打电话把储户的这些信息告诉合作社,合作社的人根据储户的信息打印出资单,如果是首次在忠惠合作社存钱他们还制作社员证。打印好出资单后,业务员到其家里取款。他们把出资单、社员证以及奖品给其,其把储户的存款给他们,他们拿了存款后就走了,其再把出资单、社员证和奖品给储户。如果有储户到期后或者急用钱想取钱也是先告诉其,然后他把出资单拿给其,其打电话给合作社告诉他们储户的姓名、取款的金额,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好利息、补贴连同本金一块交给合作社的业务员,他们再把这些钱送到其家里,其把出资单给业务员,储户再到其家里拿钱。其听乔贺平说合作社在望都包了一些地,还经营化肥种子,但是其都没有见过。2014年的12月份,李成江和乔贺平领着代办员到邯郸市临漳县参观了永不分梨酒厂,看了看挖掘机,说也是他们的。姜连成有1.1万元已用酒兑付,出资单原件已交给张某2。
10、证人李斗良证言,其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其存了9万,其中1万给了其酒。2014年2月19日魏玉苹存入5万元,2015年2月19日支取的。其余证言内容与证人姜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1、证人王某1证言,其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王清元存的1万元和5,000元是用酒顶的账,付洪志的1万元还有付五生的5,000元是用其年前在合作社借的应急款支付的,王云峰1万元已经支取了。其余证言内容与证人姜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2、证人尚某证言,其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王某11存的3万元2015年3月8日用酒兑了。张平均存的2万元,李成江说让他把合作社的一辆面包车先开走,后来耿某1给了他2万元,他把车给了耿某1。其余证言内容与证人姜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3、证人闫某证言,其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其存的1万元2015年3月8日用酒兑换了。其余证言内容与证人姜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4、证人赵某1证言,其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其存的1万元2015年3月8日用酒兑换了。其余证言内容与证人姜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5、证人付某1证言,其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其存的1万元2015年3月8日用酒、烟和饮料兑换了。其余证言内容与证人姜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6、证人张某2证言,其在忠惠合作社干了一段时间代办员,后来到永不分梨店卖酒。其这里记载的拿出资单兑了酒的有张素环1万元、赵某11万元、李斗良1万元、姜连成1.1万、王某113万元、闫某1万元、王清元1.5万元,付某11万元、张平均2万元也兑现了,也将出资单给了其,但是不清楚他们拿的什么。
17、证人赵某2证言,其妻子丁焕娣是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其余证言内容与证人姜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8、证人高某、孙某1、王某2、付某2、栾某1、王某3、陈某1、王某4、王某5、吴某、耿某2、王某6、张某3、徐某、李某1、许某1、桑某、刘某1、杨某1、黄某1、杜某、许某2、谷某、孙某2、刘某2均为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证言内容与证人姜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9、证人黄某2证言,2013年7月份到2015年1月份,其在望都忠惠合作社负责会计工作。李成江是合作社的法人,管理全面,乔贺平是经理,负责业务工作。下边是业务员,还有一个会计张某4,再往下是各村服务站代办员。刚开张时乔贺平领着业务员到各村联系代办员设立服务站,服务站开张时把代办员叫到一起,给他们讲把农民存款吸收上来以后如何给他们提成、如何奖励。各村服务站代办员给老百姓做工作动员他们把钱存到合作社,然后分红利。红利的比例是每1万元定期一年到期给420元的红利,另外还有每年150元的农资补贴和40元的农机补贴,这样合下来是6.1%的年利息。另外对于存款1万元定期1年的开始的时候给一桶10斤装的食用油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定期一年的给一袋10公斤装的大米的奖励,5,000元以下的给1袋洗衣粉、1瓶洗涤灵什么的。对于不足1万元或超过1万元的存款只要存期满1年的都按上边的比例计算利息,包括红利、农资补贴、农机补贴比例都是一样的。另外就是对于一次性存款超过5万元定期一年的当下支付1,000元的奖励,一次性存款超过10万元定期一年的当下支付2,500元的奖励,但是米和油都不给了。对于存款不满一年的分三种情况,一是不足三个月就支取的月利息是千分之0.9(合每1万元每月利息9元);二是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月利息是千分之2.8,这两种情况不享受农资或者农机补贴;三是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月利息是千分之3,每存1万元给农资补贴60元,但没有农机补贴。对于定期两年的存款每年的利息是5.04%,另外每1万元还有360元的农资补贴和80元的农机补贴。各村服务站代办员进行联系,获得存款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对于这些内容有时填一张委托书,有的是代办员打电话,然后会计打印一张忠惠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单,上面记载显示着存款户的姓名、账号、出资金额、出资日、约定期、分红的起止日期、约定分红的比例等内容,对于第一次到合作社存款的还要凭个人信息打印一张社员证。这些都办好后连同代办员的提成(也叫手续费)由业务员负责送到各村服务站代办员那里,并把现金带回来直接交到李成江或乔贺平手里。其日常工作就是给社员存钱或支钱,社员存钱和支钱都是通过下边服务站代办员,对于需要支钱的社员先通过代办员给其和张某4联系,其和张某4手里都没管着钱,得管李成江和乔贺平要,等把钱准备好后,办好手续一块由业务员经手给下边的服务站代办员送过去,这里边就包括社员的本金还有按比例应付的红利和补贴。对于需要存钱或到期转存的也都是通过业务员或者直接通过代办员办理。电脑显示忠惠合作社自开业以来共计吸收社员存款8,051,931元,社员支回本金数额(不包括红利、奖励、补贴等)3,472,901元,两数相减显示4,579,030元。李成江用吸收的存款在望都县三堤村承包了200多亩土地,投资了大概17万多,在望都县永不分梨烟酒门市部投资了大概60万,别的不知道。
20、证人张某4证言,其是望都忠惠合作社的出纳。李成江是老板,负责全面工作,乔贺平主管业务上的事。平时的账目都是会计黄某2做,黄某2休假时由其做。会计和出纳的上级是老板李成江和乔贺平,下对合作社的业务员。下边收上钱来了之后交到会计手里,清点好数额后,记载于账本上,李成江再把钱取走,有时来了钱后交到李成江手里,合作社的手续费都是从其这儿出,其没钱就去李成江那儿拿。其主要是在现金账本上记录社员的名字,给社员手续费的数额,给的社员什么奖励。每月李成江、乔贺平把加油费、交通费、招待费、电话费、烟酒费、修车费等的票据拿过来,还有合作社的业务员产生的招待费,加油费,在合作社吃饭产生的费用的票据,李成江在这些票据上签字,其负责把这些票据入账。合作社的代办员每拉来一个社员入股1万元(一年期),合作社就给这个代办员2.4%的提成,这个比例是固定的。合作社的社员入股1万元(1年期)合作社奖励社员一桶5升的色拉油和一袋10斤的大米,入股5千元(一年期)奖励社员一桶5升的色拉油,入股5千元(1年期)以下的奖励社员大概400克的洗衣粉一袋或者是500毫升的洗涤灵一瓶,一次性入股5万元(1年期)一次性奖励1,000元,一次性入股10万元(1年期)一次性奖励2,500元。社员入股1万元一年期到期后支取合作社给利息4.2%元,农资补贴1.9%。社员入社期间,社员生病住院期间有住院补贴,社员入股1万元给住院补贴2%。现在合作社没有现金来支付百姓存的钱了。
21、河北正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河正司鉴字(2015)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李成江、乔贺平吸收资金的总户数359户,总金额8,051,930元;未兑付资金的总户数243户,总金额4,579,030元。
22、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及营业执照载明,业务范围为组织采购供应本社社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谷物,为本社成员提供与种植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另有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目、望都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望都县农业局出具的寺庄乡三堤村忠惠合作社承包麦田生产成本评估报告(附麦田照片)、望都县忠惠谷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单、忠惠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单复印件、望都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望都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成安县公安局长巷派出所出具的乔贺平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乔贺平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乔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乔贺平与其他二人共同参与成立了合作社,虽不是法定代表人,但负责社里的主要工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符合从犯的构成条件;乔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乔贺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量刑,并不无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曙光
审判员张彦林
代理审判员王兴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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