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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主观明知认定的辩护

 [日期:2015-10-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

在毒品案件中,很多人确属冤枉或被别人栽赃陷害,在不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而被警方或海关所查获。因此,在毒品案件的辩护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当事人是否明知所贩卖或携带的是“毒品”。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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