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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当调查取证

 [日期:2015-10-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本案中,公安机关抓获说明只是说在某地抓获了同案被告,但并没有说明如何抓获的,也没有说是根据什么线索抓获的。而且,公安机关是异地办案,如果没有我的当事人的举报,想抓获同案被告难度可想而知。因此,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我的当事人立功是不公平的。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当调查取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田帅

    最近,我在山东某中级人民法院遇到一个贩卖毒品上诉案件,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他告诉我说举报了另外一个同案被告,但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立功。我问他,你举报的内容是什么?他说包括被告人的姓名、电话、住址、体貌特征,还包括日常活动情况。我看了一审判决书,该同案被告也被判刑。那么,根据《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3集中的典型案例,即梁延兵等贩卖毒、运输毒品案,其裁判要旨即为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问题,梁提供的线索真实、清晰、可靠,即使梁没有亲自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也应当认定为立功。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时改判梁延兵死刑缓期执行。因为立功,梁保住了性命。

   本案中,公安机关抓获说明只是说在某地抓获了同案被告,但并没有说明如何抓获的,也没有说是根据什么线索抓获的。而且,公安机关是异地办案,如果没有我的当事人的举报,想抓获同案被告难度可想而知。因此,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我的当事人立功是不公平的。

由于公安机关并没有将立功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只能通过辩护人调取该立功材料或者通过检察院调取立功材料。为了及时获得立功材料,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我将去湖北省某看守所调取上述立功材料。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本文系田帅律师原创,13811007098,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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