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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扣押淫秽物品,扣押清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日期:2015-10-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虽然公诉人出示了扣押清单,但该扣押清单并非当场开具,而是几天之后才出具的,涉案物品处于公安机关监管之下,并没有当着嫌疑人的面进行清点,排除不了被污染被改变的合理性怀疑,因此该扣押清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例

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报警,某商店出售淫秽物品,包括色情图片、光碟等,该局迅速出警,当场查处大量光碟、图片等。由于数量巨大,侦查人员于是将上述物品带回公安局进行清点。几天后,共清点出27万多张光碟和图片,具了扣押物品清单,并且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的签字。

法律分析

开庭后,控辩双方就该扣押物品清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进行了激烈交锋,公诉人认为该扣押清单形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而辩护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140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虽然公诉人出示了扣押清单,但该扣押清单并非当场开具,而是几天之后才出具的,涉案物品处于公安机关监管之下,并没有当着嫌疑人的面进行清点,排除不了被污染被改变的合理性怀疑,因此该扣押清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律后果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无罪释放。

法律链接

《刑法》364【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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