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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

 [日期:2015-04-28]   来源:为生命辩护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
核心提示:这起被判5年的强奸幼女罪属于“从重处理”,是因为这是从嫖宿幼女罪中“突围”出来的,所以还无法彻底摆脱嫖宿幼女罪的阴影。否则,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强奸幼女罪论处,两名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死罪可免,但活罪难逃。在3年以上到死刑的量刑区间里,5年肯定称不上“从重处理”。

 情是这样的:


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经过一年的审理,2日,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

 

法院勇敢第一步:


在近几年各种叫兽以及委员嫖宿幼女行为曝光时,嫖宿幼女罪就进入人们的视野,目前我国刑法还是规定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两个罪名。但这个案例的现实意义就在于,是当事法院为废除嫖宿幼女罪走出了第一步。

 

强奸罪VS嫖宿幼女罪


假如没有嫖宿幼女罪,两名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按照有关强奸罪的现行法律,以强奸罪论处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对强奸幼女罪的认定,是“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都认定为强奸。

而正是由于之后的嫖宿幼女罪,才必然会细究其中的“自愿”和“交易”情节。也正因为如此,两名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也可在某些情节下,变成了“嫖客”和“卖淫女”的关系。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没有性意识性意愿的幼女,在嫖宿幼女罪中却被定为卖淫女,就是嫖宿幼女罪失当之处。

 

有期徒刑5年VS从重处罚


这起被判5年的强奸幼女罪属于“从重处理”,是因为这是从嫖宿幼女罪中“突围”出来的,所以还无法彻底摆脱嫖宿幼女罪的阴影。否则,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强奸幼女罪论处,两名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死罪可免,但活罪难逃。在3年以上到死刑的量刑区间里,5年肯定称不上“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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