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通过网络贩毒获缓刑
15岁的小荣(化名),在网上发布贩毒信息后购进冰毒,并联系一QQ网友,商定价格欲向其出售冰毒。小荣携带白色晶体3包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最终,小荣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在一年内被禁止进入网吧。
(一)案情介绍
15岁的小荣(化名)初中毕业后,经常到网吧上网。他在网上发布贩毒信息后购进冰毒,并通过网络联系一QQ网友,与其商定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冰毒40克。小荣携带白色晶体3包来到济南市某立交桥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小荣携带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38.213克。
(二)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小荣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荣贩卖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及时收缴,尚未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小荣的犯罪情节,鉴于其法定代理人及居住地的居委会、社区矫正机构均可对其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可对其宣告缓刑。同时,鉴于被告人小荣因进入网吧接触不良网络信息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需在其缓刑考验期的第一年内禁止其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小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在一年内禁止其进入网吧。(文中所涉姓名均为化名)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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