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贩毒又吸毒如何确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情况,如何正确认定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被告人购入100g毒品,自己吸食30g卖掉70g。那么只能认定被告人贩毒的数量是70g而不是100g。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为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为了吸食毒品而购买的行为不能够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00g,就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十分错误的。第二种情况,“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入500g海洛因,自己吸食30g,已卖掉170g。在抓获被告人以后,又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毒品300g。在此案件中,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自己吸食的部分,而应以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数量认定,即认定被告贩卖毒品海洛因470g。因为被告人已经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无法确定行为人对余下的毒品一定不会贩卖。若不对剩余的予以认定,或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进行处罚,就会放纵其贩卖毒品。但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自己吸食的特别情节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认定毒品数量刚刚达到或少量超出死刑标准而无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二)~(四)项之情节的,原则上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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