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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假”后如何认定出卖毒品的数量

 [日期:2015-11-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掺假”后如何认定出卖毒品其数量

 

      在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润,往往购入纯度较高的毒品经过掺假增大其数量然后再出售。例如,被告人从广州购回100g纯度为80%的海洛因,经过掺假稀释为纯度为20%总量为400g的海洛因,并已出售100g被查获300g。在认定毒品数量时,有人主张应认定100g,有人主张认定400g。笔者认为,根据97刑法的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获的犯罪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因此应当以查获的数量来认定即应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400g,而不是以查获前被告人购入的毒品数量来认定。有的学者认为,一定种类的毒品,其中真毒品含量不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不同。如果把不同含量的犯罪毒品总量都作为量刑的数量依据,那就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来对待了就会造成罚不当罪。也有学者提出,如果犯罪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走私、贩卖、运输的毒品当从他人手中获得时纯度较高,而是自己为降低纯度而加以稀释或者掺杂使假,从而导致纯度下降而数量上升的,则应考虑适用原来的毒品数量。笔者认为以上的观点并不科学,因为,他们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毒品犯罪之所以以毒品数量的大小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基点,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毒品数量越多,扩散的范围就越广,导致吸食毒品的人就越多,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就越大,所以毒品数量的大小是决定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决定因素,而毒品纯度大小一般并不能影响到毒品扩散面的大小,也不必然影响吸食毒品的人数的多少,所以毒品的纯度大小并不是决定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因素。正是基于上述理由97刑法才明确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的规定,强调毒品数量以查获的犯罪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从轻。特别是掺假之后的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若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原则上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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