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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未遂案件中如何认定毒品的数量
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毒品是否运抵目的地不是构成该罪既遂状态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尚未起运毒品时就被抓获,在被告人身边没有查获到毒品。如何认定毒品的数量呢?如果通过委托人与运输人之间的明确意思表示可以确认的,就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数量认定毒品的数量。如果运输人只是概括地答应为委托人运输毒品,双方并未就运输毒品的具体数量作出明确表示的,原则上应根据侦查机关查获的委托人占有或所有的毒品的总量来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委托人只将其中一部分毒品交由该运输人运输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能以委托人打算交由运输人运输的毒品数量来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因为在运输人只是概括地答应为委托人运输毒品的案件中,运输人对运输毒品具有概括的故意,毒品数量的多少都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所以若无其他证据证明委托人只将其占有或所有的毒品的一部分交由运输人运输的,则应以查获的毒品总量来认定运输毒犯罪的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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