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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死刑案件律师辩护规则7:被告有立功情节慎用死刑

 [日期:2015-06-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毒品辩护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陈佳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海洛因909克,并亲自或指使卜秀芳贩卖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赵新文贩卖海洛因753.65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佳嵘、赵新文进行毒品犯罪的数量大,且系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陈佳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赵新文,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佳嵘。

被告人赵新文。

被告人卜秀芳。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佳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新文、卜秀芳犯贩卖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20044月底,被告人陈佳嵘在广东省广州市火车站附近一酒店以每克235元的价格向马军(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200克,后陈佳嵘将购得的海洛因运输到江苏省南京市,以每克30038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卜秀芳出售给吴斌、张新生、戴家顺各20克,其中,卜秀芳参与贩卖海洛因30克。

2.2004527日晚,被告人陈佳嵘在广州市安迅宾馆712房间以16.1万元向赵新文购买海洛因两块。次日,陈佳嵘携带购得的海洛因乘出租车返回南京市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陈佳嵘携带的包内查获海洛因709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佳嵘、卜秀芳的租住房内查获海洛因98.718克,在卜秀芳的提包内查获海洛因20.046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佳嵘将海洛因909克从广州市运输至南京市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新文贩卖海洛因共计753.651克,被告人卜秀芳参与贩卖海洛因3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佳嵘、赵新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卜秀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佳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新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卜秀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查明,20045月,公安机关接到陈佳嵘贩卖毒品的举报后,即对陈佳嵘进行监控。2004527日晚,陈佳嵘与赵新文在广州安迅宾馆所进行的毒品交易,完全处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中。此后,公安机关对赵新文一直进行电话监控。2004529日,陈佳嵘在南京市被抓获后,为了防止赵新文发觉陈佳嵘被抓获而逃匿,先后两次给在广州市的赵新文打电话“报平安”和提出再向其购买1000克海洛因,以此稳住赵新文,配合公安机关顺利抓获了赵新文。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陈佳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海洛因909克,并亲自或指使卜秀芳贩卖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赵新文贩卖海洛因753.65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佳嵘、赵新文进行毒品犯罪的数量大,且系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陈佳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赵新文,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赵新文量刑适当,对陈佳嵘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

1.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刑终字第355号维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新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刑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佳嵘的量刑部分;

3.被告人陈佳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分析】

已归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构成立功,认定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协助行为以及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起了作用,而不是协助行为所起作用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陈佳嵘配合公安机关给赵新文打电话“报平安”及提出再向其购买毒品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协助抓捕行为,而且该协助行为对于抓捕赵新文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符合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条件,应当认定为立功。赵新文因所犯罪行被判处死刑,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故应认定陈佳嵘的协助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在刑罚适用上,虽然陈佳嵘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考虑到陈佳嵘有重大立功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6页。

(本文系毒品辩护律师田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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