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刑法中的“公务活动”是指对一定国有资产的经营、支配、决策权(统称管理权)。而“事务活动“是指虽然经手财物,但对所经手的财物没有经营、支配、决策权。“公务”与“事务”的相同点是,两者都经手公共财物。不同点是,“公务”不仅是经手公共财物,而且必须是对该财物具有经营、支配、决策权,即所谓的管理权。“事务(劳务)”则对所经手的财物没有经营、支配、决策权。
2015年4月4日,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高明主任做客草原狼刑辩律师学院公益频道,讲述了贪污罪如何辩护。高律师围绕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着重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进行讲解。
我结合高明律师的讲解,谈一下我的看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有五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刑法中的“公务活动”是指对一定国有资产的经营、支配、决策权(统称管理权)。而“事务活动“是指虽然经手财物,但对所经手的财物没有经营、支配、决策权。“公务”与“事务”的相同点是,两者都经手公共财物。不同点是,“公务”不仅是经手公共财物,而且必须是对该财物具有经营、支配、决策权,即所谓的管理权。“事务(劳务)”则对所经手的财物没有经营、支配、决策权。
区分“公务”与“事务”的意义在于,对于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具体性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或截留相关款项,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假定犯罪数额一样,都是10万元,贪污罪起刑点为10年,而职务侵占罪起刑点为5-6年,这样如果辩成职务侵占罪,这样可以降低刑期,做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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