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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长的六年申诉路——安徽省检察院因此被评为最任性政法机关

 [日期:2015-11-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反贪局长的六年申诉路——安徽省检察院因此被评为最任性政法机关张遥及其妻子高文对此仍表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安徽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指定合肥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反贪局长的六年申诉路——安徽省检察院因此被评为最任性政法机关

副检察长被指“受贿”入狱

20081220日,是张遥人生的转折点。这一天,他被合肥市检察院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受贿。

仅仅6天后,张遥被批准逮捕,羁押在看守所。

公开资料显示,张遥1955年出生,24岁从事检察工作,曾是一级检察官,担任过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技术科负责人,2000年后,任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遥妻子高文告诉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张遥一直在反贪一线工作,曾查办过多起大案,先后立功3次。

200942日,长丰县法院对张遥受贿一案做出了(2009)长刑初字第027号判决,法院认定张遥受贿两起,共13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从其被刑拘当日算起。

张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一个多月后,经过合肥市中院不开庭审理,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遥及其妻子高文对此仍表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安徽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指定合肥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申诉材料做成册不停往外寄

“我没有罪。”被捕后,张遥始终坚持这么认为。近6年时间里,他在狱中不停地喊冤,不停地上诉、申诉。

20142月,张遥写了一份长达6页的申诉书,中间对法院认定的受贿行为一一做了反驳,并“请求法院作出经得起法律与历史检验的判决。”

在张遥的申诉道路上,妻子高文无疑成为他最亲密的陪伴者。现年58岁的高文曾是合肥市庐阳区的一名公务人员,从丈夫被捕后,已经退居二线的她全身心地为丈夫申诉。

“我坚信他是无罪的。”高文向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提供了厚厚一摞的申诉材料。里面有申诉书、判决书,还有3本已装订成册的材料集。

“我以前连电脑打字也不熟练,法律也不熟悉,不会写申诉材料,后来为了申诉,我不停地练习打字,学习法律。”高文告诉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这些年,她通过网络、电话寻找各个可以申诉部门的地址,然后,不定期地向这些部门与领导寄送材料,“到现在我也不记得寄了多少份。”

高文还去过北京等地上访,她的行为被身边人不理解,甚至认为她是偏执,为此她还向所在单位写过不上访的保证书。

20101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高文的申诉指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随后驳回了她的上诉。

201154日,高文总算等来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第一份再审决定书,该院指定合肥中院再审此案,可判决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

高文不服,继续重复着寄材料、向上级反映情况的工作。201437日,高文终于等来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份再审决定书。

不同的是,这一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直接提审此案。这一举动被律师们认为十分少见。

工作期间的张遥

前检察长认为侦查机关非法办案

张遥认为,侦查人员要剥夺其陈述权,甚至还故意隐匿讯问笔录。他说,我是2008123日主动到合肥市检察院反贪局的,并在他们的陪同下去了合肥市纪委办案点即武警边防局。125日让我回家治病。1220日合肥市纪委派人把我从病床上直接送进了牢房。从1220日被刑拘,到26日被批捕,再到30日被起诉,10天不到案件就侦查终结,之前的“纪委现在就是要搞张遥”的传闻得到了应证。

张遥说,法庭上公诉人反复强调“张遥专案组”提供的证据,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应由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搜集证据,所谓专案组的成员多不是侦查人员,这样的人传唤证人合法吗?我国《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但本案的侦察人员违反法定讯问程序,剥夺法律赋予我的陈述权,甚至连我的工作简历都不敢问,特别怕听到“我是技术科负责人在家休息近3年”这句话,但它毕竟是我工作简历的一部分。

张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遥收受骆岗公司20万并帮助骆岗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在我的讯问笔录上就没有出现过“骆岗公司”。侦查人员明知我不知道骆岗公司,故意不问,其目的就是以莫须有的所谓事实强加于我。整个笔录中没有听取我的无罪辩解,甚至连“犯罪”两个字都没有出现。10天不到就侦查终结,致使我的陈述权彻底丧失!关于我与吴振鼎的认识过程和有关省粮食局报告的讯问笔录哪儿去了?14日公诉人戴成道做的讯问笔录哪儿去了?我和区纪委也说到周飞洋和省粮食局报告,这些材料呢?市院侦查监督处的批捕笔录哪儿去了?连我与吴振鼎认识过程和省粮食局报告的那一份讯问笔录都被侦查人员和公诉人故意隐匿,从中不难看出侦查人员制造冤案的明显意图和叵测居心。

这位前检察长还反映,侦查机关故意不取证,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张遥专案组”为创造一个司法领域腐败典型,围绕这么一个目的是不可能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取证的,即使取得也会故意隐匿。本案中大量证据就没有收集。

张遥认为,其实所谓的“张遥办案组”就是要制造冤案,就是要创造一个司法领域里的腐败典型,其不断变更事实“补充完善”言词证据。先由纪委工作人员采取违法手段取证,再由市、县两级检察院和法院充当帮凶促使冤假错案的形成。因为在“张遥专案组”的协调下,开庭前法院已经对我定罪且刑期早就内定为13年。其实所谓的开庭不过是走个过场罢了!

“关键证据”被法院认定与案件无关联

在张遥受贿一案中,从一审到终审共认定其受贿两起,一起受贿20万元,另一起受贿115万元。而张遥及其家人认为两起案件认定的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

合肥市中院做出的(2009)合刑终字第77号裁定书显示:法院查明,19977月,安徽机研所与合肥骆岗房产公司联合开发一商住楼项目,骆岗公司一位负责人卫某为减免项目前期所需缴纳的费用,几经周转,通过另一公司的负责人姜某找到了张遥,卫某同时出具了一份关于减免费用的请示,姜某将请示一道交给张遥,并言明事成后有好处费。后来,张遥找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请示》做出了免收费用的批示,随后,卫某通过中间人将20万现金交给姜某,姜某随后将钱交给了张遥。

对于法院这起受贿的认定,张遥在法院的庭审中曾提出:“那份请示我之前从没看到过,更不要提我帮人办这件事。”

张遥一案的辩护律师毛立新认为,法院认定张遥拿20万元好处费的直接证据是姜某的证言,“姜某一人的证言是孤证,而且他拿过那20万,是属于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应采信。”

法院认定的另一起受贿是:2001年,合肥一房产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通过张遥与另一公司老板汪某认识,并签订协议合作开发一房产项目,陈某为此转款300万作为合作资金,两年后,因种种原因,汪某提出解除合作,并予陈某300万高额补偿。

法院认定,汪某给出这个赔偿是在张遥提出补偿“尽量往高处靠”下做出的,后来,张遥向陈某索要105万元的好处费,陈某便支付了40万现金与65万元的欠条,这份欠条被当做是张遥的投资款,事后又获收益10万元。

在张遥及其家人眼中,这笔受贿纯属无稽之谈。“汪某给予的300万赔偿不是最高的,而是7家合作公司中补偿最低的。”张遥妻子高文说,事实上,在这件事中,张遥是借给了陈某50万元作为投资款,陈某还出具了欠条,并未向他索要一分钱的好处费。

2009年的二审中,张遥辩护人出示了这份欠条作为证据。不过,这份在张遥及其家人看来最为关键的证据,却被法院认定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安徽省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

让张遥与妻子高文稍松一口气的是来自安徽省检察院的一份再审建议书。这份落款时间为201381日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对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两次受贿行为提出了异议。

建议书称,张遥因受贿被判13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建议书给出了以下理由:

“认定张遥收受房产公司20万好处费客观方面证据不足。”建议书针对第一起受贿指出,房产公司的减免费用是按正常程序报批的,符合程序规定,无证据证明其不正当性。针对第二起受贿,建议书直指认定张遥索取陈某及其所在公司115万元构成受贿系适用法律错误。

“张遥作为朋友介绍参与两家公司的合作事宜及索赔活动,不具备主管、负责、承办或制约这两家公司的业务或职业属性,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建议书称,同时,也缺乏认定陈某公司所得300万赔款属不正当利益的证据。

安徽省检察院建议,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启动审判。

安徽省高院曾认为案件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样的认定除了安徽省检察院提到,在安徽省高院的第一次再审决定书中,也出现了同样的字眼。

20115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皖刑监字第0004号再审决定书中明确提到:“本院认为,原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符合再审条件。”随即,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可案件依旧维持原判。

201449日,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联系采访了安徽省高院,该院有关人士表示,案件在审理期间,不便透露,“院方现在所能说的以‘再审决定书’为准。”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拒绝了本网记者的采访,该院有关人士称,院方的表态以判决书为准。

20143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出具的“再审决定书”也提出了此案件符合再审条件,将直接提审此案。

合肥一位从事多年刑辩工作的律师表示,像张遥这样检察院有异议,高院直接提审的案件十分少见,“这样做可能意味着案件本身存在问题。”

安徽高院再次做出再审决定

如前所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合肥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1112日,合肥市中院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张遥之妻继续申诉。

20138月,安徽省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建议重新审判。

半年后,安徽省高院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直接提审,并于201437日再次作出再审决定,并对该案进行提审,定于1029日开庭审理此案。

安徽省检察院反悔了

开庭前,张遥的辩护人毛立新在阅卷时发现,安徽省检察院又于20148月做出了《撤回再审检察建议决定书》,称经安徽省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案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定罪量刑适当。

“最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撤回再审建议决定始终未告知申诉人,亦不让律师复印。安徽省检察院对该案的反复,视司法如儿戏。”

不过一年的时间,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变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安徽省检察院对该案的态度,让人感觉不可思议。

之前,安徽省检察院出具的有理有据的《再审检察建议》显然曾得到了安徽省高院的认同,后者决定直接提审该案,这也是这起情节并不复杂的“反腐典型案件”第二次进入再审程序。

然而,一年之后,风云突变,安徽省检察院反悔了:在再审开庭的前夕,主动撤回了再审检察建议。撤回的理由为:经复查,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定罪量刑适当。

再审开庭 维持原判

安徽省高院于2014年年11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3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遥受贿再审一案,认定张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

安徽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对张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定罪量刑。


 

尾声 最任性政法机关

2015年年初,澎湃新闻2014年度澎湃年度法治评选结果出炉,“最任性政法机关”的获奖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获奖理由:出尔反尔撤回再审建议,重弹“两个基本”老调。

澎湃新闻认为,20138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张遥受贿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年后,该院又出尔反尔,突然发出《撤回再审检察建议书》,理由是该案“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

在“疑罪从无”成为社会共识的当下,安徽省检察院公然重弹“严打”时期“两个基本”的论调,以实际行动解释了什么叫逆司法改革的历史潮流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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