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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

 [日期:2015-11-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审教结合,依法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这是法定程序,必须严格坚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系在校学生的,应征求学校意见,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做好让监护人赔偿工作的基础上,能适用缓刑的,应依法适用缓刑。在搞好审判业务的同时,少年法庭还要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为依托,广泛深入学校、农村、社区上法制课,开展法律咨询、回访帮教失足青少年等多种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探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要依法慎重进行,不能突破法律框架。

 关于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

作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中强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随着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的推进和社会关系、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将更为尖锐复杂,各种不稳定因素会不断增多,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会不断生成,刑事犯罪增多的态势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做好刑事审判工作,转变司法观念,统一执法思想,增强司法能力,确保案件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对做好刑事审判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法律的本质在于它为政权、政治的服务保障功能,目前我们党和国家最大的政治就是社会的稳定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因此,在工作中要紧紧把握五点:

    一是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坚决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涉“法轮功”邪教组织等犯罪,依法慎重处理涉及民族因素和群体性因素的刑事案件,维护国家主权、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绝不能因为这类案件少而掉以轻心,也不能因为这类案件处理难度大而草率从事,更不能因为工作不细、不实、不周密而造成政治上的被动。

    二是结合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继续重点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黑恶势力犯罪;及时惩处“黄、毒、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是按照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工作部署,依法严惩各种经济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破坏生产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影响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经济利益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制售假化肥、假种子等涉及“三农”问题的犯罪。

    四是严惩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以及在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侵权读职犯罪等,确保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五是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把反腐败斗争继续引向深入。对以上犯罪活动,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不论是社会普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行为触犯刑律,达到法定的追究标准,均应依法定罪处罚。在审处经济犯罪案件时,应依法适用财产刑,在判刑打击的同时,从经济上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能力。

    二、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依法办案是前提、是基础,是对每个法院、每个法官要求的“底线”,离开了“依法”二字,就无从办案质量。而刑事案件一旦质量不保,就很难甚至不可能挽回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及精神损失。在严把案件质量关方面,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始终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刑事法律原则。这两个原则是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分别明文规定的,前者是据以定罪量刑的原则标准,后者是“存疑无罪”理念的法律体现,对任何案件,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应严格坚持,绝不能动摇。不能因为案件性质特殊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干扰,就背离原则降低标准,对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

    第二,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行使刑诉法赋予法院的庭外调查权。修订后的刑诉法将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由原来的“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并相应取消了法院在立案环节直接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这的确给法院的审案带来了一定难度。有些同志片面认为新的庭审模式就是“坐堂问案”,由此,忽视甚至放弃了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工作,可以说,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的,特别是对于证据存疑、证据瑕疵、证据单薄的案件,如不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草率定案下判,还将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凡是被告人翻供的案件、缺乏客观物证的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主要事实环节缺乏证据支持的案件、犯罪前因不具体的案件、司法鉴定不符合法定形式(如鉴定人未签名、鉴定材料来源不清等)的案件,以及涉及诸如自首、立功等重要量刑情节而抓获经过过于简单的案件等,承办人必须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到案发地走访当地干部群众,到有关机关、部门调查了解,取得第一手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最终作出定案结论。

    第三,要明确办案思路,讲究办案方法,通过科学的方法促效率、保质量。办案思路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能不能抓住案件的重点、焦点和难点。如果办案思路不清,重点不明,焦点难点模糊,就会造成开庭走过场,庭审质量就不可能得到保障,甚至会出现反复开庭;庭外调查就会失去方向,可能无功而返,导致证据“夹生”;研究合议就会失去目标对象,极易导致结论性错误;制作文书就可能轻描淡写或照抄照搬证据材料,文书的说理性、针对性不可能增强。可以说,任何案件都有重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只不过它们的相对程度有所不同,有的重点可能表现在主体身份的确认上,有的重点可能表现在证据的争议上,有的重点可能表现在案件的定性上(即法律适用上),有的重点则可能集中表现在量刑情节的确认及适用刑罚上,等等。对于这些重点问题应抓住不放,查清查透,充分论证,只有这样,才能把案件办好、办扎实。

    第四,要严格办案审限,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实体公正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近三年来,我们按照市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几次规模较大的“清超”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超期办案问题,以及在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方面的不慎重问题仍然存在。为此,要注意三点:一是要十分珍惜办案审限,加快办案进度,对确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审限的,要及时依法办理法律审批手续,决不能在未办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案件长期搁置;二是注意和检察院、看守所加强工作上的联系和协调,及时将延长审限的有关法律手续递交这些部门,以免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三是对法院直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谨防不该取保的而取保,或该重新办理取保而不办,这些问题各法院需高度引起重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三、高度重视诉讼纠纷的化解工作,努力追求案结事了、停访息诉的社会效果。

    目前,刑事案件的上诉、申诉率还比较高,有的案件虽没有上诉、申诉,但当事人却到人大、政协、政法委上访,有些甚至赴京上访,这表明我们的工作做得还不够扎实,诉讼矛盾化解得不够彻底。刑事涉诉上访案件虽然不多,但牵涉精力大,劝解难度大,给法院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大,因此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普通伤害案件,一定要在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对非法行医、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一定要在做好民事赔偿工作的基础上,争取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方可依法适用缓刑;对于群体性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可能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被害人对立情绪很大的刑事案件,更应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必要时还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共同开展工作,把各方面的工作做透做好之后,方可作出判决。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的化解矛盾工作体现在审判阶段的全过程,开庭之前、庭审之中、判决之前、宣判活动等各个环节都应给予充分利用,忽视任何一个环节,就会坐失良机,甚至会给审判活动造成被动。同时还应注意,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必须依法、依据事实和情节进行,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诉愿,又要坚持定罪量刑标准,以免产生“以钱赎刑”、“拿钱买命”等不良影响。

    四、认真开展少年案件审判工作,依法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审教结合,依法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这是法定程序,必须严格坚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系在校学生的,应征求学校意见,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做好让监护人赔偿工作的基础上,能适用缓刑的,应依法适用缓刑。在搞好审判业务的同时,少年法庭还要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为依托,广泛深入学校、农村、社区上法制课,开展法律咨询、回访帮教失足青少年等多种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探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要依法慎重进行,不能突破法律框架。

    五、加大力度纠错堵漏,从量刑理由展示入手,使刑事裁判文书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对社会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说是法院的门面、法官的脸面,必须认真对待,不可草率。虽然我们在刑事裁判文书制作方面进行了一些调研,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文书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还应当看到,刑事裁判文书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例如,漏列当事人或将当事人的名字写错、写颠倒;遗漏犯罪事实或指控罪名;辩护要点归纳不准确不到位;漏掉主要证据或采信非法证据;判决说理性不强或干脆不对控辩意见作出评析;漏引或错引法律条文;遗漏判决主文或刑期计算错误、计算颠倒;不交代上诉权利;对当事人与检察院送达的判决书内容不一致,还有的案件当事人手中拿有几个版本的文书;文书中错字、别字、漏字、重字现象严重,有的文书中甚至出现其他案件的内容,等等。这些“问题”文书流入社会后已严重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有些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对文书质量提出了质疑,上级法院还对某些极不严肃的文书提出了批评,因文书质量低劣,还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还或改判。可见,文书质量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六、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这是全面完成刑事审判任务的基本保证。只有锻炼和培养一支纪律严明、廉洁清正、作风过硬、敢打硬仗的刑事审判队伍,才能更好地完成刑事审判工作任务。要使这支队伍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和活力,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等专项活动,不断学习政治理论,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发扬顽强拼搏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抵御各种不良现象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和文书制作能力,以精湛的业务和满腔热忱去追求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三是要关心爱护这支队伍,在生活上关心他们,在工作上支持他们,在政治上重视他们,以确保这支队伍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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