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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日期:2015-11-0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本案是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土地利益,请托人成立有被告人或其关系人挂名入股的“公司”,屯地倒卖获取巨额非法利润,然后由各被告人参与分取权力对价的案件。省院公报和最高法院作为指导案例发布时裁判要点归纳四条,其中第一条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的,以受贿论处”,属于这个案例的重大贡献。其根本价值在于:一切权力自肥、权力分肥行为均应纳入依法打击、准确打击、有效打击的法治框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刑法受贿罪条款之下,没有可钻的缝隙,只要其获取的是权力对价性财物。用科学发展的观点来看,本案有效地揭开了“公司”面纱,是刑法上的揭开其作为一个犯罪洗钱工具的面纱,不是说商法意义上的。这是重要的破解,破解之后,这类腐败分子害怕了,反腐败斗争深入了,人民群众满意了!苏州的姜人杰开的也是受贿公司,在二等奖里头。将来,虚假出资、虚假管理,象征性出资、象征性管理,乃至真出资、真管理下的公权力者利用权力获取权力对价问题,都会提出来仔细研究考量、加以解决的。因之,这个案例为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推开了一扇门。当然,它的更大贡献我们认为是解决了一个法律认知的纠结,即长期以来,我们把没有解释条文的明定理解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潘玉梅、陈宁这样的腐败分子获益久矣,人民群众无法认同、无法接受,甚至已不能忍受。法律的精神本意是什么,该怎样理解,本质上是由人民群众是否拥戴决定的,拥戴才有权威。关于“公司”的花头,群众心里一杆秤可准、一盏灯可亮!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法律的主人,当然有权理解法律,我们的理解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跟上他们的理解。这样破解、理解,就是符合与顺应了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呼声,就是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既合了法的精神,也有了公信权威;以前不肯判的教条主义纠缠是不正确的,根源就在于把解释同法律本身划了等号甚至位序颠倒,而使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理解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民性的根本属性要求。由是观之,范例的创造皆是司法权力与人民意志拥抱的结晶。这个案例的发布创造了十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群众都在夸,大家听到群众的声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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