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将本罪量刑与逃税金额直接挂钩。《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偷逃应缴税额的具体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原则表述。为了指导具体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时,可参照适用1997年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本案中叶春业的逃税金额逾155万元,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但叶春业在共同犯罪中系协助货主走私货物入境的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且叶春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判处叶春业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九十万元量刑比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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