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序规定》第6条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六类案件要求必须采用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具体包括:(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从而在《2012年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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