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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毒品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分析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毒品律师   阅读:6
核心提示:

        随着毒品的日益泛滥以及毒品犯罪的日益增多,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极难治理的社会顽疾。毒品不仅直接对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还严重影响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甚至会逐渐消磨一个民族的精神和抑制。作为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不容推卸的使命和职责,但由于毒品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殊性,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毒品案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办理毒品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至今,阿荣旗检察院共受理毒品案件10件13人,其中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占毒品犯罪总受案数的70%,容留他人吸毒罪占20%,运输毒品罪占10%。提起公诉8件11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二、办理毒品犯罪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基于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此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证据方面的问题,就我院近三年办理的毒品案件来看,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到总受案件数的60%,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证据存在瑕疵

  1、证据种类单一

  从受理的毒品犯罪来看,贩卖毒品案件都是一对一交易,毒贩将毒品分装成克数不等的零包进行交易,目标较小,加上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旦被发现极易被损毁、灭失,导致实践中证明贩卖毒品的证据多为毒品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很少有毒品物证。加上侦查机关对能够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如通话记录、交易凭证、交易地点的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疏于取证,导致指控毒品犯罪多依赖言词证据,证据种类单一,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便会造成指控乏力。

  2、证据固定不及时

  毒品克数是毒品犯罪认定和量刑的主要证据,少数能够查处涉案毒品的案件,在扣押物品清单上大多只列明毒品特征,没有及时称重并让嫌疑人确认,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或因时间原因记忆模糊,便会导致毒品克数问题认定不清。

  3、取证程序不规范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案毒品是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查出来的,但没有相应的搜查笔录,有些毒品案件有犯罪嫌疑人尿检结果但却没有尿液提取过程,有些案件不移送法律文书而移送法律文书照片等。

  (二)定性存在分歧

  贩卖毒品案件中,很多是买方向卖方提出购买毒品意愿,卖方便从第三人处购买毒品,然后转卖给买方。这类案件与帮助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情形极为相像,而后一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以牟利为目的时才构成。而侦查机关讯问材料中没有设置具体问题用以明确区分以上两种情形,对购买毒品人员询问材料中也不能明确反映购买人究竟是从犯罪嫌疑人处购买还是让其帮忙代购的问题。

  二、解决毒品案件办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侦查阶段取证工作

  1、加强外围取证

  针对证据种类单一问题,为了便于指控犯罪,应当加强侦查机关对于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的调查取证工作,如交易的通话记录、交易场所的监控录像、存取款款的监控录像、账户资金变动情况等证据,用以补强言词证据,使毒品犯罪及时缺少关键物证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一系列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达到有效指控犯罪的目的。

  2、加强毒品犯罪证据的程序规范性

  由于言词证据极易被推翻,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认罪或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辩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来推翻供述,由于毒品犯罪本身证据种类比较单一且证据数量较少,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述辩解便会影响指控犯罪的顺利进行。这就需要侦查阶段取证过程中要更加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并及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书、视频录像予以记录,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等抗辩且法庭对取证合法性启动调查程序时,检察机关可以及时、有效的对侦查阶段取证合法性进行证明,从而推翻犯罪嫌疑人的抗辩。

  (二)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沟通协调

  对某些案件定性存在分歧的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及时梳理和总结,召开经常性的协调会议,对有关定性及取证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避免因定性分歧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从而妥善处理案件、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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