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在辩护中至关重要
王耀刚:中午突然接到王甫的短信,本来准备要回家的,经过请示家里的领导允许参加这次活动然后再回去,所以就赶过来了。首先感谢王甫的邀请,好象是刚刚成立这么一个刑事部是吧?
王甫:对,请原谅我没有提前通知,因为我最初的话并不确定所有的人都在北京,今天上午我知道你们在开会,我赶紧把能通知的都通知了。
王耀刚:那么同时呢,也对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的成立、对王甫律师荣任刑事部主任及第一届刑事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
今天的主题是刑辩技巧与规范,我准备谈一个问题,就是在刑事辩护当中要注重调查取证。我在辩护过程中,发现有些案子还真是得做一些调查取证工作,光指出控方证据中的问题还是不够的。
第一,我认为对控方证人要敢于调查。我办的石家庄那个刑警大队长贪污的案子,关键证人就是他的一个同事,指证他拿了小金库3万块钱没有归还。但是刑警大队长他说呢,根本就没有这个事,那个指证他的同事被纪委控制、调查了十几天,他受不了才乱说的。后来刑警大队长也被检察院搞了2、3天,拿着那个同事的笔录逼他承认贪污了3万元钱,后来他怕被搞死,被迫在事先打印好的笔录上签了字。我认为有必要去核实,这样我通过公安局找到局长,我说要找那个警察调查,我希望你们配合一下,然后由他安排了督察大队长帮我联系证人。那个证人过来后,一见面我给他说我要录音、录像,然后开始和他核实一些情况,主要就是小金库的收入情况,支出情况,通过了解这些情况计算出是否有多余的钱供大队长贪污。
谈话以后我要求给他做笔录,他不同意,我就把视频资料整理出来,整理出文字来,同时把这个视频呢,刻成光盘交给法庭。
第二,对被害人也要敢于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害人进行调查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证据。我在办一个黑社会案件当中,“黑社会老大”被指控有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还有故意伤害犯罪,这些案件都有被害人。被告人认为这几件案件中被害人的证言都不真实,他没有诈骗、强迫交易和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这样我就申请法院要求对被害人进行调查,当然是法院没有准许,但是他们也认为这几个被害人证言是有问题的,所以他们确定了对当中的一个进行核实证据,吸收律师参加。在这个时候我提出还有另外一个被害人我认为他的证言也很有问题,也需要核实,后来法院也准许了。我把需要问的问题提前跟法官沟通,由法官出面跟两个被害人进行核实,我觉得有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第三,对有些有争议的事实也需要我们去调查取证。还是刚才提到的涉黑案件,“黑老大”他是连续三任当选村委会主任。一审法院认定他2006年以后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可是当地党组织于2009年发展他入党,并且村里面还选他当支部书记,他还被评选为镇的优秀党员,他还是县里的人大代表。为什么当地村民会选一个被法院认定为“黑老大”的人当村主任?为什么党员会同意发展他入党,并选他当党支部书记?带着这个问题我到当地找老党员、村干部和村民进行调查。他们一致认为是因为他为村里发展做出贡献,做了好多实事,比如建养老院、建学校并给学校解决取暖问题,做了很多,村民是真心拥护他当村主任,党员也都认为他符合入党条件,并真心拥护他当支部书记。他自己在邻村开矿,跟周边的群众发生了好多民事上的争议,也都及时赔偿了。侦查机关在打黑时把一些民事问题夸大为刑事违法犯罪,所以说我觉得只有调查取证才能还原事实真相。这个案子经过二审把涉黑的罪名拿掉了,这同律师调查取证应该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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