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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掷飞石致“感动中国”人物丛飞之妻邢丹不幸死亡的少年定罪

 [日期:2015-10-3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投掷飞石致“感动中国”人物丛飞之妻邢丹不幸死亡的少年定罪。 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各省一般都有相应的条例出台的,如《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本次事件的发生,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显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尽到应尽的义务,至少有两方面的疏忽:其一,防护网巡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并补上缺口;其二,道路巡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嫌疑人并让其下路。

 投掷飞石致“感动中国”人物丛飞之妻邢丹不幸死亡的少年定罪

 

     对投石者究竟能否追究刑责?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间接故意杀人?独家专访著名刑辩律师。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但投石子的林某是想象竞合犯,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来处罚。   

  本期介绍:

  4月13日23时左右,深圳“爱心大使”、“感动中国”人物丛飞遗孀邢丹乘坐朋友所驾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被从路边飞出的石块击碎挡风玻璃后砸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6日,惠州宣告此案破获,警方初步确定嫌疑人为林某(15岁)、蔡某(16岁)、黄某(19岁)三人。据称,三人因贪玩向车上扔石块等硬物,以击中为乐,其中林某击中邢丹所乘车辆。
  邢丹的意外去世让我们感到很心痛,但是案件破获后的结果却让我们倍感意外。几个青少年的顽劣行为夺走了一个年轻的生命,这是让邢丹亲属也难以接受的。
  从目前的情况看,三少年“扔石取乐”的行为已造成了邢丹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关注的焦点接下来就是直接造成邢丹死亡的行为人及其他两人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罪,特别是年仅15岁的林某是否要为邢丹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不幸事件发生后,媒体进行了大量的采访报道,但对于三少年的行为究竟如何定罪处罚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究竟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为此,我们独家专访了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所高级合伙人钱列阳和北师大刑科院刑法学硕士、北京大成律所律师李送妹,请他们来权威解读这一案件,分析网友们都比较关心的对这三个青少年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主持人林燕: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以案析法》。钱律师、李律师,你们好!
  嘉宾律师:主持人好,法制网网友们好!很高兴接受法制网的独家专访,与大家探讨邢丹受害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主持人林燕:我们注意到,对于本案中投混凝土块击中邢丹所乘车辆的嫌疑人林某的行为如何定罪,目前有着截然不同的几种看法,有人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人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人认为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请你们介绍下,这三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具体如何区别?
  嘉宾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对这一结果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不阻止,反对。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最大区别在于二者的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一定程度上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其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或者低估了客观情况,最终还是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这是行为人万万不想看到的。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持坚决反对的态度。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其故意心态支配下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是应当能够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应依据一般的生活逻辑,经验常识等普通人的预见能力来判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对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持人林燕:你们认为,就已知的事实来看定什么罪比较准确?在决定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哪些是关键决定因素? 
  嘉宾律师:
  就目前媒体披露的案件情况来看,林某健等三人为了取乐,从高速公路边捡拾小石块和混凝土块向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投掷,其中林某健掷出的一混凝土块击穿邢丹所乘汽车的前挡风玻璃,致邢丹受伤不治身亡。另外二人并未砸中邢丹。
  三人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的行为,表面上看来是一般的小孩子的逗乐取闹行为,似乎没有什么恶意,但是这样的行为对于高速公路上的过往车辆以及往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公共安全。而向高速路上投掷石块,如果遇上车速很快的话,石块就很有可能变成致人死亡的利器,其可能带来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方法是相当的。
  因此,我们认为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处罚。

  主持人林燕:我们知道刑法中,并非定了罪就要受到刑事处罚。林某是1996年出生的,不满十六周岁,按照上面这样定罪后,他是否会受到刑罚处罚?
  嘉宾律师:
  本案中,出现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直接造成这一结果的是林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林某应当对邢丹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由于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结果,林某健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即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刑法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 一般的,想象竞合按照罪重的定罪处罚。相比较而言,林某触犯的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也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属于特殊犯罪,对于一般犯罪与特殊犯罪出现竞合的,一般按照特殊犯罪处理,即以刑法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本案中,林某健实际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在刑法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强奸、抢劫共8种犯罪承担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定的话,林某就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定的话,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林燕:作为未成年人,林某的民事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要承担什么责任,具体要赔偿什么费用?
  嘉宾律师:
  案中,如果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可以将林某的监护人即他的父母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的相关规定一并审理。 一般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主持人林燕:对于同行投掷小石块的另两位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处罚,目前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律师认为他两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定罪;有律师认为他们和林某一起参与,也扔石块砸中了其他车辆,只不过未造成人员伤亡,虽然不是他们直接扔中邢丹所乘的车,但他们相互取乐,从整个过程来看他们是一个连贯的整体,构成共同犯罪。那么,你们认为他们是否与林某构成共同犯罪?若是共同犯罪,对他们如何定罪,他们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会面临怎样的处罚?若不构成共同犯罪又是为什么,如何定罪处罚?

  嘉宾律师:
  对于同行投掷小石块的另两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我们认为应当以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个危险犯,也就是说不一定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要求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林某与另两位犯罪嫌疑人一同投掷石块,三人的行为从整个过程来看,其性质是一样的,都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危险,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存在多个共同致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如果能够明确究竟是谁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则由直接致害人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能分清究竟是谁扔的石块致人死亡的,则每一个共同致害人均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导致邢丹的死亡,对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按照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罚,而不是第115条。

  主持人林燕:邢丹式的悲剧并非孤例。在本月6号晚上,京台高速定远路段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一辆灰色尼桑正常行驶中被17岁少年用石块砸中,并砸伤一名婴儿致死。我们除了感叹生命的脆弱外,更深层次不禁引发人们对高速公路安全的保障的种种担忧。对高速公路的安全保障法律有何规定?请你们谈谈有何完善建议?
  嘉宾律师:
  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各省一般都有相应的条例出台的,如《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本次事件的发生,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显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尽到应尽的义务,至少有两方面的疏忽:其一,防护网巡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并补上缺口;其二,道路巡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嫌疑人并让其下路。

  其次,透过诸多类似的案件,我们发现,多数是因无所事事的青少年,出于取乐、无聊等引起的。而邢丹式的悲剧的发生,一定程度上和我国一些落后地区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淡漠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往往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沿线居民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主持人林燕: 能否请你们对我们经常会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朋友们提一点自我安全防范的小建议呢?
   嘉宾律师:高速公路上行车,应时刻观察周边道路环境,注意不要超速行驶,速度越快,物体产生的撞击力就越大,可能产生的后果就越严重。碰到有这样的小孩在路边投掷石块时,应尽快拨打110报警。

  主持人林燕:在今天的话题结束前,你们还有其他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嘉宾律师: 珍惜他人的生命,也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

  主持人林燕:感谢两位律师的精彩讲解和点评。当然,对这三位青少年如何定罪处罚,最终还要由法院依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这个案件的关注,源自于我们对逝者不幸的痛惜,更源自于对三个少年不争的痛心!

  这期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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