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实务与辩证思维
提示:
本课程主讲会见实务,但是“你的能力取决于哪里?取决于你的思维!”所以在会见实务中要强调辩证思维,但讲课内容不会直接说明,而会融汇其中!
引子:由案例说起
例1:假设你是某律师,某日你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邹某,看守所民警提出一个犯罪嫌疑人给你会见。你在会见时首先应如何与民警提出来的该犯罪嫌疑人沟通?
低级错误:看守所提错人?律师见错人?
律师应对:第一次会见要确定嫌疑人姓名,家属。
例2:某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家属的委托,于某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对律师不信任且不愿意委托辩护律师,此时律师应当如何取得犯罪嫌疑人信任并与犯罪嫌疑人完成会见?
尴尬问题:嫌疑人不想请律师?或不相信律师?或觉得律师不靠谱?
律师应对:
1、尊重他的意见,打亲情牌:家人委托,关心,希望告知委托?不急于否定犯罪嫌疑人的质疑和不信任,以尊重和理解的态度,引导犯罪嫌疑人——律师既不是公安也不是公诉人,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且是严格遵照律师职业规范办事的,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顾虑。
2、相信自己的家人对律师的信任,律师不是办案机关,表明律师的身份。先作自我介绍,表明是受家属委托会见的、递交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证明身份。
3、律师费不是嫌疑人要关心的问题,家人的希望你早日自由才是关键
4、律师可以为你做什么?(1)律师为其与家属沟通的唯一途径。(2)刑诉上的律师权利
注意:刑事会见中,当遇到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不信任,可以适实打亲情牌,逐步引导沟通。
第一部分 会见前注意事项
一、会见前应准备的材料
1、介绍信;
2、授权委托书;
3、律师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拘留通知书;
二、三类案件侦查阶段会见须经批准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2、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三、侦查阶段第二次会见前应办理备案手续
广州的特别要求: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要求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手续传真至看守所,个别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律师曾有被看守所投诉到律协的情况。
四、去看守所会见前应注意是否需电话预约
1、不需要电话预约,随到随见。比如白云、越秀、荔湾、一看。
2、可以不预约,但预约优先安排会见。比如海珠。
3、必须预约,并预约确定会见日期,而且有的还要报律师证或传真律师证。比如天河、增城看守所(而且还要遵守排期)。
提示:如果开庭时间比看守所安排的会见日期要早,可以开庭传票请求看守所变通安排。
第二部分 会见时注意事项
1、打招呼;
2、表明律师身份;
3、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
4、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身份;
5、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聘请本人辩护——但不要直接问,变通为“接下来为你着手准备辩护工作,是否有意见?”
6、问候、关心犯罪嫌疑人,讯问是否有身体疾病或重大疾病史;
7、代为表达委托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和问候;
8、安抚犯罪嫌疑人。
重要提示:1、给予信心;2、相信律师
例3: 2008年05月22日凌晨零点,被告人徐某某回家经过某性用品店想同店主打招呼(其之前在该店购买过一次性用品),进店时店主在洗手间,徐某某于是坐在收银台前上QQ,店主打开洗手间门时以为徐某某打劫于是大呼抢劫,徐某某情急之下捂住店主的嘴让其不要叫,挣扎过程中店主倒在地上并继续呼救,徐某某遂顺手从洗手间台上摸到一把菜刀朝店主左脖动脉处连砍三刀,致其当场死亡,后徐某某从店内拿了一件性用品和店主钱包离开并仍在其楼道和楼顶。徐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一审判决后,徐某某家属委托律师进行二审辩护。律师会见过程中,徐某某一直自执己见辩称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盗窃的故意。会见陷入徐某某自辩自圆的困惑。
此时,律师应当如何引导被告人?
实例演练:
被告人:我没有杀人,没有杀她的主观故意?
律师: 恩,你的意见我听到了,我问你,被害人是怎么死的?
被告人: 我刀砍在她左边脖子死的。
律师: 为什么要砍她脖子?
被告人:我想制止她叫抢劫,我认为她应当认识我,我并没有想要砍死她?
律师: 你只是想制止她呼叫又并没有想要砍死她,那你为什么没有砍她头、脖子、心脏以外的其他地方?
被告人:我第一刀只是顺手一砍,我并不想砍死她,第二刀第三刀时我认为她已经死了,认为是她乱叫害我砍死她所以泄愤再砍她两刀。
律师:第一刀、第二刀、第三刀的间隔时间多久?
被告人:5、6秒
律师: 你砍人的刀是哪来的?
被告人: 是洗手间的台面上摸到的。
律师: 你认为你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一审你否认了指控也有一审指定辩护律师,而现在被害人也当场死亡了,那么在可能涉及的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抢劫罪、盗窃罪中,你认为你符合哪一种?
被告人:我认为我是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重要切入点,不要急于反驳被告人)我理解你的意思。我相信你案发时并没有明确的要杀死被害人的强烈想法,法官和公诉人也会相信这一点,但站在法官和公诉人的思维角度,有一些细节需要和你谈谈法官和公诉人的观点,只有清楚法官和公诉人是怎么想的,律师才能找到切入点最有效的帮到你?
被告人:好。
律师:(引导被告人换位思考)你刚才提到第一刀只是顺手一砍砍到了脖子,这不是没可能,法官也可能会信,但你砍第二刀、第三刀仍然砍在被害人脖子上,你知道法官和公诉人会怎么认为吗?
被告人:怎么认为?
律师:他们会认为你说第一刀是顺手一砍可以说的过去,但第二刀第三刀仍然砍脖子上,就会认为你应当意识到砍脖子会导致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你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被告人:这。。。
律师:另一面,如你所说你砍第二刀、第三刀的动机是你所说的泄愤,但是由于被害人脖子以外的身体非致命部位没有刀伤,法官和公诉人会难以相信你泄愤的说法,因为你三刀都是砍在致命部位。
被告人:但是我并没有想杀死她?
律师:(先不否定被告人的想法,但要让他思考,顺着他的思路,引导他换位思考)是的,这点我相信,法官和公诉人也可以信。但是,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故意杀人即蓄意杀人,一种是间接故意杀人,即你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你仍然放任实施了这一行为并最终导致他人死亡。
被告人:这样。
律师:(让被害人清楚自己认定的观点,将对他的自己不利)是的。一审判决的逻辑法理也可以说是以你间接故意杀人而定罪的。
被告人:那二审应该怎么办?
律师:(最后才说出律师的辩护策略)综合你本案实际情况,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可以说是突发事件,这与蓄意杀人是有明显的区别,但鉴于一审已经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因此,二审的目标是保命即判死缓或无期徒刑,而要达到这个目标,我们认为认罪和赔偿被害人家属会取得法官的好感和改判。
被告人:好吧。
要点:
1、尊重被告人的意见,理解被告人的意思;
2、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从法律层面引导,告诉被告人行为定性。
例4:杨某某年逾50岁,在白云某货运公司上班,因公司老板连续三月不发其工资而脑羞成怒,持菜刀将老板砍成轻伤被抓获。第一次庭审中,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其菜刀是在逃跑河边仍的还是现场扔的、被抓获是在现场抓获还是河边抓获提出异议,并多次宣泄其对老板不发工资的不满,导致主审法官当庭宣布休庭并转为普通程序,并警告杨某某这也异议那也异议会遭重判。
此时,律师会见如何与杨某某沟通?
实务要点:
1、沟通的切入点:对遭遇导致的结果表示同情和理解;
2、思路引导,结果思维:引导其既然承认罪行,事情的起因、经过、细节包括被害人有过程的事实无须多次重复,且律师会在辩护意见中提及,否则引发法官反感,也会重判;
3、真诚会见、多次会见: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律师的真诚。
第三部分 会见中应当了解和注意的案件事实细节
一、身份信息事实
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是否少数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业、家庭状况、有无前科、与委托人关系、是否有特殊职务或特殊身份
二、行为能力事实
1、是否未成年、是否年满75周岁
2、是否盲聋哑或残疾
3、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注意:被告人行为异常,要不要重精神鉴定?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1、权利
1)有权委托辩护人;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侦查人员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权拒绝回答;
6)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核对笔录有权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9)对公检法侵犯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权提出控告;
10)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
2、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接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四、了解涉嫌罪名,讯问是否认罪
五、告知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
六、刑事程序事实
1、刑事程序日期
归案日期、拘留日期、逮捕日期、移送审查起诉日期、退回补充侦查日期、移送审判日期、送达一审判决日期
注意:
A拘留日期——晚上8点抓,先放着,凌晨1点询问。第二天才送到看守所,而拘留日期往往是写从第二天开始。
B归案日期公安容易弄错
2、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
案例5:2012年轰动整个司法界的海南某防暴队原副主任科员雷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重审宣判无罪。该案侦查的检察院对雷某进行了残酷的刑讯逼供,比如呛水、强灯光照射、连续几天不给睡觉轮番审讯等等。雷某作为公安深知很难证明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证据,因此,他在签写笔录时,趁侦查人员不注意,在手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所说相符的”的“相符”字前写了个很小很潦草的“不”字不仔细看一般看不出来。同时还趁侦查人员不注意将某份笔录中一页扯下来留存。
提示:应对刑讯保护自己的典型案例
讯问时间、地点、次数、时长、场景或工具、暴力手段、有无伤痕或讯问视频或其他证据
3、签名
重要我国司法实践仍是特别重口供的:讯问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有无核实内容真实再签字,告知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和必要性
七、案件事实情节
1、是否有参与或实施指控的行为;
2、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
3、加害行为的次数或牵涉到的人数(如抢劫、容留介绍卖淫)
4、加害的具体行为细节,被害人的损失情况、货值或金额
5、是否有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内容
以价格鉴定为例:
不利点:鉴定意见书——采纳市场价格——依法有据
反驳切入:没有市场价格的证据——发票、报价单
总结:鉴定意见鉴定的方法和方法依据的证据很容易被忽视。
八、案件法律特殊情节(免于处罚、从轻减轻、从中加重)
1、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
2、自首情节
3、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
4、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5、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6、立功
7、少数民族
8、前科、累犯
9、是否赔偿了被害人,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10、其他情节——独生子
案例6:2010年7月13日何某经他人介绍低价购进一批假冒“潘婷”洗发水,拟进行批发销售,7月15日因他人举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何某予以刑事拘留,其购进的洗发水全部被查获,经鉴定价值60万元。
案例要点:犯罪未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是有未遂的。
案例7:2009年3月07日晚11点,何某在单位宿舍与同事因锁事争吵,将同事打伤后逃离宿舍一晚未归,第二天早上,何某回到单位后被抓。
案例要点:是否构成自首。
操作:询问当事人回单位的想法是什么?
案例8:2014年8月27日,徐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会见过程中,了解到以下情况:一、被害人控告称徐某某有在被害人体内射精,但徐某某很肯定的声称其一直无法勃起不可能进入被害人体内;二、徐某某声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暧昧前有商量给被害人加薪、给被害人买手机,双方是在做性交易;三、徐某某称其被抓时不在住处,是员工打电话给他说有警察来住处了其回到住处被警察抓获的。
案例要点:1、犯罪未遂;2、是否是自愿发生性关系;3、是否构成自首。
总结:强奸案经常发生,但也存在问题很多。因为有自首情节,当事人不想关太久,选择罪轻辩护。
案例9:蔡道红2008年10月3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会见时,发现以下情况:一、蔡道红身份证登记日期是1990年09月10日,但登记的是农历出生年月;二、蔡道红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是根据同案犯的安排每天用摩托车将被害人从住处接送到卖淫点卖淫、并看管被害人。
案例要点:1、犯案时未成年(年龄——出生证);2、是否构成从犯。
会见总结:要问到犯罪的情节,还要问有无相应的证据。
案例10:2012年劳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了解到以下情况:一、被害人是个学生,因被害人反抗而无法进入被害人体内,但劳某某用手指戳破了被害人处女膜,鉴定结论被害人处女膜呈新鲜破裂;二、劳某某家属称其的轻度弱智,律师会见发现劳某某反应比常人慢。
案例要点:1、犯罪未遂;2、是否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争取的情节:促成谅解。
1、沟通很重要,要有耐心和诚意,被害人不愿意,则找邻居帮忙说一下面谈。被害人不同意,则稍等一下。
2、注意:被害人谅解要被害人及家属,强奸案的家属谅解不能单纯评价为被害人谅解,要被害人本人才有谅解的效力。
案例11:2008年,陈某某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陈俊入室抢劫。律师会见中了解到,陈俊与两名被害人(被害人为一对男女朋友)是朋友关系,案发前大家共同居住在荔湾区南岸村某房内,其抢劫被害人就是在该房内抢劫的。
案例要点:本案不构成入室抢劫。 调查取证:共同居住的的证据
九、询问其会见所述与其同经办机关陈述是否一致
1、不一致的地方有哪些
2、是否有隐瞒或重大隐瞒
3、了解嫌疑人是否不愿对律师说实话
应对方式:
A、你认为公安会用什么证据指证你?
B、你的同案犯或其他证人会怎么说,他们会怎么指证你。
C、比对当事人说的和办案机关掌握的内容。
十、会见中不得从事的活动
请指出下列那行为是违反律师会见职业规范、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
案例12:灰羊羊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律师接受灰羊羊的委托去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灰羊羊,会见中,律师将灰羊羊老婆的信递给灰羊羊看,将灰羊羊侄子的照片给灰羊羊带进监室,递给灰羊羊香烟和打火机给其抽烟。会见时,律师接听了客户的来访电话,期间还上了一趟洗手间让灰羊羊一人在会见室写信。会见结束时,灰羊羊让律师带手信给灰羊羊父母,并带话给灰羊羊父母问“家里的桂花树好了没有”。整个会见过程,律师还应灰羊羊父母的要求偷偷的进行了录音录相。
注意:以上都是禁止的。
要点:
1、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2、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3、不得串供;
4、不得带犯罪嫌疑人亲友一起会见犯罪嫌疑人;
5、会见中及犯罪嫌疑人未被民警接收前律师不得离开会见室;
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7、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情况。
第四部分 会见结束时注意事项
1、有何需要(衣服、钱)
2、对家庭或工作事务有没有什么安排
3、有无写信给亲人或收到亲人的信
4、对亲人的问候
5、结束打招呼并在会见笔录上签名(授权委托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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