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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春天来临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主讲人:丁一元

前言:三难不再难,预示着春天来临

最近有一件发生在广东珠海的徐辉强奸杀人案,被判死缓,坐牢16年后被无罪释放的事情。该案件无罪释放与之前的同类案件性质一样吗?以往是因为真凶再现、亡者归来,是百分之百的冤案,审判机关会主动启动纠错程序。但徐辉强奸案不属于这样的情况,他是否真凶是存疑的。为何还能释放、无罪?体现了疑罪从无,疑点归于被告的落实。

目前,实务中的观念已经开始转变,是去年1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之一,预示着刑辩春天来临。刑事执法环境在改变,三难问题不再难。在如今犯罪率、破案率均有上升的情况下,辩护率却还不够高。如今,由于诉讼制度的改善,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变得大有可为。在大量刑事案件中,提高辩护水平,是我们“华南虎”刑辩营开创的宗旨之一。

现在,辩护提前至侦查阶段,是新刑诉法赋予辩护人的权利。申请证人作证、调查取证、庭前会议等都是新的亮点。相比以前,刑事辩护的三难,现在基本已经解决了,是春天来临的标志。

一、李宇飞律师串讲“会见的变化及注意事项”

李宇飞:会见难问题解决了。我的实习期在12年,拿证在13年。12年与丁律师一起会见,感觉很困难,因为当时会见时看守所是派员在场的,眼睛睁得大大的盯着律师的一举一动,这个不许说、那个不许问,感觉只是代家属探监聊家常而已。

今天,我为大家提供一些干货,提供具体经验和操作。现在会见不再难,但是广州这边有些特别的规定:

1有些看守所需要提前预约,如增城看守所需要传真预约、天河看守所需要电话预约;

2备案问题已系统化,如白云看守所、番禺和南沙看守所要预约后备案才能会见;

3备案应带齐介绍信、委托书,第一次会见还应带上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并加盖所章“与原件核对一致”就万无一失了。备案的地方与会见的地方有不同,一般在附近,如白云看守所要在白云大道北白云公安分局附近,越秀公安局在东华路但无固定备案地点,需要临场沟通,可能在经侦也可能在毒侦。

4特例:广州市一看、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存在会见快慢制度,二十至三十分钟内是快速会见,慢速会见则不限时间。讲座结束后,我们会将上述注意事项在群上共享,互相交流。

丁一元补充总结:对会见的变化深有感触,97年前只能在审判阶段介入会见,之后在侦查阶段就可申请会见,但是当时六部一委的规定是:普通案件48小时、重大复杂案件是5个工作日才能安排会见。以前当事人问何时能会见到嫌疑人,只能搪塞过去。

现在除了特殊的三类案件,如果问何时能见,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回答:上午委托下午能见,下午委托明天能见。目前借口不给会见的案件已经很少了。而且以前会见时,在侦查阶段即使批准了,办案人员也站在旁边虎视眈眈,不能问案情还插话,目前根本不派员在场,更不能监听。所以新刑诉法的修改在会见这方面的亮点体现是非常充分的,职务犯罪类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也必须安排会见一次。

以后集训营会就如何会见和发问作专题讲座。

二、王鹏宇律师串讲“阅卷的变化及注意事项”

王鹏宇:阅卷难问题也基本解决了。简单从四个方面说明阅卷从难转易。

第一, 预约查询案件比以前方便多了。以前阅卷要找到经办检察官,但根本不知道是谁,知道了也不一定能找到。现在只需要百度,因各个检察院有官网,上面有专门查询、阅卷申请的页面,填写基本信息后在一个星期内会联系你。

第二,对接部门和方式更加专门化。12年最高检要求各检察院建立案管中心,除了上网还能打电话过去查询。

第三,阅卷多元化。13年刑诉法修改后司法解释规定复制案卷材料的新方式,改变了以往单一的复制方式,如今带空白光碟、U盘、照相机等均可,只要根据官网公布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第四,阅卷方式越来越规范。以前既要收费也限定时间。

阅卷小tips(附图)是今后要碰到的要点,具有技术含量,能发现和发掘辩点。今后打算具体结合案例进行专门的研讨和梳理,如何运用工具吃透案卷等,希望有兴趣的同仁们共同交流学习。

丁一元补充总结:以前,阅卷在公诉机关只能看见A卷(程序文书卷),即起诉意见书。现在,你不但能看到A,也可以阅B卷(实体证据卷),这样你就可以有目的找到辩点,也能找到控方的漏洞。去年前,到了法院都无法阅到全卷,直到开庭时检察院才在庭上简单阅读,根本无法质证。三难中解决得最好的是阅卷难问题,几百几千卷宗的材料都能浓缩在小光盘里。

三、丁一元律师讲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接下来,)结合(我)所办案件对调查取证难进行讲解。辩方要调查控方证人需取得其同意,有难处。但调查取证往往能查明案件实际情况,从而推翻控方的观点。改变走过场的现状,勾兑越来越没有市场,过硬的刑辩技术是趋势。

请问在座各位如接到刑事案件,从哪里切入?一般分为有罪和无罪辩,从大方向判断;在有罪中可从罪轻辩护(改变定性辩)、程序辩、量刑辩等。(辩护还分积极辩护和消极辩护)最积极主动的辩护方式是调查取证,善用可取得良好效果。

(一)调查取证经典案件1——X祥案

举例周X祥案件。原律师接到该案后感到无从下手,因为金额和身份均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我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嫌疑人,反复询问细节和仔细阅卷后,我对嫌疑人的供述越发觉得可以采信。(案情分析省略n个字)

对于控方证人,如不去调查无法解开疑惑。所以我带着一个律师、助理共三人找到了证人,还有见证人(在场人)一起做了调查。证人对之前做笔录的矛盾处作了解释,并作了录音(有条件可录像、公证),这样已比较完善。开庭前就将该调查提交法院,并申请证人出庭,但开庭当天证人并没有到场。

检察院提供的笔录和律师的调查笔录截然相反,法院会如何裁判呢?

法院最后经过讨论认为双方就证人证言严重冲突,且证人没有到庭无法核实真伪,证据存疑不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没有直接采纳律师的调查证据,但直接效果却抵消了控方的证据,取得良好效果。这个案子一审判决后,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提起抗诉,被告人也上诉。最后因上级检察院没有支持抗诉,故双方均撤回抗诉和上诉。在调查取证中,发现控方证据有瑕疵,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二)调查取证经典案件2——X生毒品案

除了调查控方证人外,还有控方以外的证人,可以调查控方证据以外的新证据,风险相对较小。

2001年梁X生毒品案,查获4公斤海洛因。在毒品案中,贩卖、非法持有、窝藏的量刑有很大差异。(案情分析省略n个字)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节,一审法院认为有其事不一定有其人,虽有一定合理性,不能认定替他人保管。二审接受委托后,根据已有案情不可能有改变。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注意到一个情节,故找目击证人调查,要求其按照真实情况实话实说。此证据材料与嫌疑人供述高度吻合,证据提交高院后要求核实,高院经核实后采用,并对该案进行改判,从非法持有毒品罪改为窝藏毒品罪,从无期徒刑改为十年有期徒刑。


调查取证特别提示总结

1调查取证主体要求:律师两人以上,记录人;

2见证要求:见证人(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3、过程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证据的提交时间:提前交法院,不搞证据突袭;

5、实事求是,不得造假。

调查取证是刑事辩护的利器,使用得当能取得积极辩护的良好效果。刑事辩护不仅是找控方证据材料的漏洞或提交一些无关痛痒的证据,该出手时要出手。调查取证既有技巧又有困境。

四、刑事执业风险防范

刑事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调查取证,306条使很多律师身陷囹圄。306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2、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3、引诱、威胁证人改变证言。

律师只要把握好调查取证的尺度,注意律师的底线,不要作假,不要颠倒黑白,就没有太大的问题:

刑事执业风险防范总结:

1会见、调查时,避免诱导式发问;

2两名律师以上会见或调查;

3作笔录,让对方签字确认,调查时要录音录像;

4敏感性案件要跟资深律师请教存在的风险。

今天因为时间关系,先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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