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办案思维》
主讲人: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何雄伟副处长
前言
律师和检察官同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虽然在法庭上,他们分别代表公权力和私权力,扮演着截然对立的角色。但是,无论庭上的对抗还是庭下的交流,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省检何雄伟副处长以诉讼程序为主线讲述检察官的办案思维。
八大干货要点
一、注意地管辖权
刑诉法24条提到的地域管辖,以审判管辖为准。尤其注意经济犯罪、走私犯罪以及关联案件的管辖地问题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
①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例如:被告人实施诈骗、谈话的地方等)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六机关规定》第2条)
②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高法解释》第2条)
【经济犯罪案件】要特别注意地管辖的问题,注意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举例:最近A省有个案件就移送给G省。这个是五年前就在A省C地检察院审查起诉办理的,案件发生在B市,跟G省也有牵连,被害单位是在A省C地,但是汇款地不在C地,而是在某直辖市转帐的,后来被告人抓了,也取保候审了,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在G省实施了另外一个合同诈骗,被判了刑,所以G省就有了管辖权,因为这里是原审法院的判决地。最后这个案件,某直辖市不接受,G省这边也不愿意接收,因为G省这边发现这个案件已经在C地检察院审查起诉中,G省要调取相关材料,C地也不愿意给,所以G省也不愿意接收。但是最后,在最高法、最高检要求下,G省还是接收了。
注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走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
“六、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问题:海关侦查走私是按照地域划分,但这个划分是比一般的行政地域划分是大得多的,(如拱北海关是直属于海关总署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关区管辖范围包括珠海市和中山市;江门海关则管辖江门和阳江),这时问题就来了,如果拱北海关侦查了中山发生的走私案件,这种情况下,拱北海关侦查完了,他的机关所在地的市级检察院是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那么根据上述第七条,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能不能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个问题在海关、检察院、法院都有一定的争议,珠海中院就是因为有两个这样的案件受理和审判了。被告人上诉后,就因为管辖权高院否定了珠海检察院的做法,发回了重审。珠海检察院又移给了中山检察院,由中山检察院向中山中院提起公诉。律师一该在一审时发现此类管辖问题的。
这是以审判管辖为中心的体现:被告人有及时获得有管辖权法院的审判的权利。
指定管辖也存在类似问题,也要注意。
二、注意抓获经过,有无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等量刑情节
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太笼统,具体怎么抓获一般没有写明。
【立功】要注意,抓获的细节。你可以问你的被告人是怎么抓获的,抓获之后有没有带公安去抓其他人,提醒大家要问清楚这个过程。
【自首】抓获之后,公安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情况,是因为行迹可疑被抓后便供述的吗?
毒品犯罪的大连会议纪要有关立功的认定也要注意有利于被告人的细节。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三、死刑案件的细节
关于死刑观念:以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现在是少杀慎杀刀下留人,只要有一个不死的理由就不能核准。
可能不判处死刑的情节:自首、立功、如实供述、主从犯
被害人过错,何雄伟副处长对此有较深入的研究,在2008 死刑案件实务与理论研讨会上发表了《论死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情节》,并获论文二等奖。
四、注意分清责任,主从犯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主从作用。死刑案件中,如果无法分清谁实施了致命的行为(谁捅了致命的一刀),可能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注意案件调研和“亲历性”
注意不符合常理的情节:某毒品案的被告人是残疾人,但是起诉书说被告人拿50公斤毒品与他人交易。公诉人经过调查分析,发现在当时条件下残疾人不可能实现交易50公斤毒品。
六、注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区别对待供述的前后情况:
1、“先供后证”——比较真实;
2、“先证后供”——真实性较弱,可能存在指供,容易出冤假错案;
3、所以抓获经过、提取证据的时间很关键。
(二)前后不一致的口供认定:
翻供要有合理的情况印证,支撑,否则存疑。
(三)是否符合常理
七、注意实物证据的审查
(一)现场勘查笔录
注意:案件的物证等客观证据要与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相符。
(二)鉴定意见的检材
注意:鉴定意见的检材是否与现场勘查笔录所搜集的客观证据有矛盾。
(三)死刑案件如果没有作案工具,慎重适用死刑
例如某不核准的裁定书无罪的理由这样写到,“本案未能提出与被告人作案相关联的痕迹、物证、只有口供,但是口供前后不一致。”
八、注意比对法条关于同一个程序的不同规定
重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否须要经公安机关许可?比对以下不同规定:
刑诉法,第37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检察规则,第45条,只针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要会见许可。
公安办案规定,第49条,只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要会见许可。
结论,重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属于公安机关侦查,但未规定会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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