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走私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玩具枪小贩何某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普宁市等地采购仿真枪16批,并以包柜的方式委托被告人赵某报关出口,赵某安排他人将货物运输至黄埔乌冲码头,并通过广州某报关行将上述货物伪报成体育用品等品名。于2012年11月被黄埔老港海关现场查获,缴获枪型物品共计12691支,经广东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388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为自制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其余为仿真枪。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构成走私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检方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辩护意见】
丁一元和周玉忠律师共同担任一审辩护人,分工辩护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涉案枪型物不具有《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的本质特征,不应认定为枪支。2、何某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3、走私玩具枪与走私真枪的军火商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以同样罪名处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4、对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名无异议。5、何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何某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
广州中院判决何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走私武器罪不予认定,判决的四年刑期也比检察院建议的无期徒刑大大减轻。
该案判决后检察院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提出上诉,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办案感悟】
广州中院的这一判决虽然没能直接否定陈旧的枪口比动能1.8J/cm²标准,但是该判决照顾到了公众确实难以知悉该标准的客观事实,它从犯罪的主观故意入手,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阻却了荒唐标准的刑事适用,依然值得称道。
【律师提醒】
近年来,大批枪械爱好者与军事发烧友撑起了仿真枪的巨大消费市场,尤其是青少年因为爱好军事,通过各种渠道购买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仿真枪作为收藏。律师提醒,这一行为很可能在无意识间触犯了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便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判决书编号】:(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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