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组合运用
今天我跟大家交流的话题是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组合运用,其实这是一个谈术的问题而不是谈道的问题,有很多青年律师问我:曹老师刑辩律师到底怎么做才能真正的刑辩律师?我说做好刑辩律师,其实用一句歇后语来表达比较贴切:刑辩律师应当是左眼看事实右眼看法律---目中无人。而在我看来这里所说的事实和法律无非就是是事实和规范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我认为,如果把事实和法律之间是一条河的话,一定要搭建一座桥才能过去,我认为这个桥就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各项规则。我不知道证据法专家所总结的是怎么样的,从我的经验讲,我认为刑事辩护过程中证据应当有八项原则或者称八个证据规则。
第一个是证据裁判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刑诉法53条,据以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对一个人要定罪量刑一定要满足这个个标准。对这个标准进行分解的话,那就是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这样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因为我办的死刑案件比较多,包括死刑复核案件和毒品案件,大家都知道,办这样的案件,可能在业内有人会认为这是一个偏门,从刑法347条到357条,一共是11个法条,12个罪名,我经常玩的是347条第二款,即毒品的死刑辩护。这就要求律师要着眼细节,尤其是如何有效运用好证据裁判规则。我个认为,证据裁判规则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帝王规则,就如合同法或是民法领域里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规则一样。我在办上述案件时,通常会把它和刑法第48条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判处死刑的标准来组合一起运用。证据裁判规则包含着办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这其中对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或者称行为人的行为有这样可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证明,这样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且通过逐层递进的关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确定该行为人成立犯罪。比如现在金柱群主经常提到的聂树斌案件,比如,我们提到的现在颇受争议的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杀掉他研究生同学的案件,都涉及到的就是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问题。各家之见不同,我个人认为,可能是在聂树斌案件里更多的是涉及到的就是证据裁判规则的运用问题。我的观点是,可能该案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做不到,证据也不确实,因此可能涉及有罪或者无罪的问题。罪和非罪之间通常两种:相对无罪和绝对无罪,没有看到卷之前,对该案而言,假如无罪,我还始终坚持倾向于是相对无罪,至于是不是绝对无罪,还有待于承办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向法院提出绝对无罪的理由来体现,总而言之,我们没有看到卷还是认为相对无罪是比较客观一些的。排除一切合理会怀疑,其实就是证据的证明标准的底线,在死刑案件里是非常重要的。我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是三看:往上看,往下看,往里看或是往内看。往上看是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往下看,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系、合法性乃至往外深挖一下包括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对象、以及证据的证明方向,我们叫证据向;往内看:要看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比如被告人的供述和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印证关系、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能不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如此等等。我们刑辩律师的责任就是左眼看事实右眼看法律-----目中无人,这是我编造的一个歇后语,大家不用找,这个没有可考证的其他来源,我认为,我这样表述更形象一些,到底有没有理论根据或者能不能说得通是另一回事,总之,只有事实和法律是刑辩律师着重关注的问题,其余的都是细枝末节,由于给我的时间比较短,对证据裁判规则和刑法48条之间的组合运用,今天我无法展开来讲,就说这些。
第二个规则就是相关性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的关联性问题,我们知道警方、检方侦办、起诉案件,包括法院通常在传统的审判理念里多数的自由心证也好、内心确信也好,形成的都是有罪推定,那么,有罪推定的根源到底在哪里?我认为,他们是这样:检控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他们更多的是关注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我们律师通常情况下为什么要对有些证据、有些案件要追根到底,追求案件证据和事实的相关性规则,这就是我们关注的,我认为刑辩律师更多的是关注案件的相关性规则,就是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而不是真实性的问题。而法官不管证据的来源到底合不合法,证据和案件之间有没有关联关系或者相关关系,只要案件,卷中存在的证据,尤其在四要件的体系之下的成立犯罪的这种理念,耦合式的这种理念,只要入案的证据、定案的证据是真实的,他不管你的来源,这就是传统的有罪推定的来源。不管你是打出来的还是逼出来的甚至冻饿、疲劳审讯出来的、甚至改变生物钟的变相的刑讯逼供这种方法取得来的,只要是案件是真的,比如说杀人凶器、涉案的毒品,不管你这个,只要案件中有这种东西,这东西是真实的,那么他就不管你的相不相关,因此错案的根源,我们说的症结就在这里,有罪推定的,从证据法来说,从刑事诉讼法的根源出发,他应该是法官关注的、司法人员关注案件证据的真实性而忽视了案件的来源或者说他的相关性。比如说我在毒品案件里要考虑到:扣押情况、考虑到他的封存情况、考虑它的样品提取情况、考虑到送检的程序是否合法的情况、在送检之前的保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接受案件的毒品的检验过程中是不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接,进而使得涉案检材和样本之间关联性能不能达到同一,这就是我们说的同一认定。
第三个规则口供补强原则:大家是否思考一下,在职务犯罪里,包括行贿受贿、包括毒品案件、包括黑社会案件,为什么有的案件仅凭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被认定为有罪的定案依据了呢?在当下,同案被告人到底是不是互为证人这个一直是学术和实务界在探讨的问题,时间原因暂不展开。我们做毒品案件的或是做职务犯罪案件的,大家一定记住:在这个领域里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司法惯例或者认定证据的惯例,那就是口供补强规则的例外适用。原本刑事诉讼法第53条就在第一款里明确规定了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定为有罪,有其他证据证明没有被告人口供的照样定罪、量刑,很多案件里面就没有充分考虑口供补强规则,本来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但是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行贿受贿的隐蔽性,包括黑社会内部组织的安排之间的联系的这种隐蔽性,使得办案部门取证非常困难,因此,这类案件不管到底法律上的是怎么确定的,法官往往把口供补强规则例外适用,作为定罪的依据,这实际上是值得我们律师关注的问题。我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就经常遇到,很多案件里上下线之间的毒品买卖没有毒品了,只有上线的或是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就把这个给判了,而且判的很重,有的判到无期徒刑,所以说在这类案件里,大连会议纪要对一些裁判要旨的规定或是一些审判理念,我是非常关注的。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里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如果排除刑讯逼供、诱供、逼供,这种情况供述的各被告人之间羁押时相对隔离,这种案件,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定罪的,但是判处死刑时特别要慎重的。这就告诉我们如果口供补强规则的例外适用是合法的情况下,问题就来了,假如不能排除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呢,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很多时候,正对这种非法证据的排除非常难,往往即便是这样的证据,能不能被确定为合法证据存在争议的,但在目前当下的司法环境下还会被确定为有罪。
第四个规则是最佳证据规则:通常情况下,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物证要提供原物、原件,确实没有原物原件的情况下和照片复印件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可以把照片和复制件作为定案依据。说到这,一会我给大家说一个案子,看我说的对不对,咱们在做做探讨,时间原因,先说到这。
第五个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最颇受争议的一个规则,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法官在适用过程中也是颇受争议的,可能将来会好一些,到目前为止这方面做的很好的司法机关不多,我个人认为,当下警察权大于司法权的这样的一个背景之下,非法证据排除往往是一个空话,就像田文昌老师说: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如果没有惩罚的情况下等于空话。我在办毒品案件中通常关注的非法证据排除,不仅仅是限于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而我还关注到他们对技术侦查,尤其是诱惑侦查过程中取得的非法证据能不能排除掉的问题等。比如很多情况下我们的通信自由已经被人侵犯到了,毒品案件里特别重要的是抓获一个吸毒者,通过对吸毒者的上线进行监控,由此引申到对其他案件的侦破,这是颇受争议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刑诉法148条明确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定要在立案后,现在很多案件都是在没有立案,就对人家采取了监听、监视、跟踪、盯梢,而我认为这种情况下是非法的、侵犯人身自由、侵犯通信自由的,甚至说上升到宪法权利上,好多案件就是这样取得的证据被定死刑的、执行死刑的,在今后工作中,我希望我们同行更多的关注毒品犯罪领域的冤案。这里所说的诱惑侦查,包括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尤其是犯意引诱,我今天这个案子就涉及到犯意引诱。我们所说的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非常严重,在毒品犯罪领域里非常严重,又看不到对他冻饿、疲劳审讯、刑讯逼供,而恰恰是采取诱惑侦查或者说技术侦查破的案,个案中侦查措施的合法性问题都值得我们去研究。
第六是庭审质证规则:我们办的案子,毒品案件里很多证据规则很多情况下就是例外适用了。就是指的技术侦查、诱惑侦查的一些措施,不拿到法庭上。我们知道大连会议纪要里面,比如诱惑侦查、特请贴靠这样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给排除而是认为是有效证据,很多案件是依据这样的证据而判处死刑的。
下面说说林森浩案件存在证据瑕疵的问题上,排除规则的运用问题。(略)
第七是意见排除规则,我办过的案子,首先是意见排除,就是证人证言的猜测性、评论性或者说意见性这样的表述被定为案件依据的。我曾经有一个案子:你知道那个人是怎么死的吗?他说我猜、我想现场就他俩,一定是他杀的。我这是在路上,也没有什么稿件,也没有写什么文字,只是随口说一说,不对的地方大家拍砖吧,反正是一个在草原上的狼,也没有受过证据法方面专业训练,这是办案中的摸索一些经验和大家交流一下。
第八是传闻证据规则,由于时间原因,今天就不说了。
感谢群主给了这样一个讲课的机会。为生命辩护锲而不舍,为自由辩护勇往直前,一起携手努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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