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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样品的提取方法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 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毒品样品的提取方法。能否合理取样,使其有较理想的代表性,关系到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采取的样品的鉴定结果能否代表缉查缴获的可疑物品的全部,从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法律意义。

 毒品样品的提取方法

 

由于实验室中检验毒品的多数方法(包括定性定量检验),需要的试样较少,完成一个毒品试样的鉴定,一般来说,最多只需要1克样品足够,而且经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缉查的可疑毒品多数为混合物,所含成分复杂,如鸦片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等几十种生物碱,海洛因除含吗啡衍生物外,还含有咖啡因、扑热西痛等掺杂剂,“摇头丸”的成分更加复杂,包括苯丙胺类毒品及其衍生物,大部分还含有氯胺酮、咖啡因的药物。因此,能否合理取样,使其有较理想的代表性,关系到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采取的样品的鉴定结果能否代表缉查缴获的可疑物品的全部,从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法律意义。

  1、同包装情况样品的取样方法

  (1)单一包装取样法:缴获的可疑物品仅有一个包装,取样时,首先除去外包装物,将样品转移到干净、牢固的器皿中,称重并记录其净重量,然后将物品充分混合均匀,采取锥形取样法取样,即将充分混合均匀的样品置于一平面上压平并作成锥形,然后在样品上划“+”字,将样品分为四个部分,取其中任意两个对角部分的样品作为采集样,这种方法也叫锥形四分法。如果需要再次缩小样品取样量,则按上述操作方法再进行一次或多次取样。

  (2)多包装取样法:先目视检查各包装及其包装物的外观、颜色等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先将外观、颜色一致的样品分类,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先用化学法逐包进行筛选并将其分类,再按如下一致的方法进行取样: ①少于10个包装,逐个样品分析检验; ②10—100个包装,随机选取10个包装物进行检验; ③多于100个包装,随机选取包装物总数的开平方根数的最大整数的包装物进行检验。

  2、不同形态物品的取样方法

  (1)粉末取样:混合均匀后,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2)带颗粒的粉状:颗粒压碎成粉状,过筛混合均匀后,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3)块状样品的取样方法:

  ①对于全重低于500克的块状物,首先尽可能地将其搅碎后,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②对于1-2千克的块状物,外观颜色、气味都比较一致,磨碎较困难,将样品十字切开,观察其表层与中心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取各面小块,合并作为采取的样品。否则,应磨碎后混合均匀,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③对于2千克以上的块状物,外观颜色、气味都比较一致,将样品井字切开,观察各表层与内部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取各面小块,合并作为采取的样品。否则,将不一致的部位处理均匀后再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4)粘稠膏状物或西糊状物的取样:首先将样品于混合装置中,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取样。对于粘稠膏状物或西糊状物的样品,毒品分析人员一方面对原样品直接取样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一方面定量采取样品于110℃下恒重,求出样品的失重情况,记录在案,也可在将样品烘干后再分析一次,并加以比较。

  (5)药片或胶囊的取样:首先将外观、颜色、气味等物理特性都比较一致的样品筛选出来,按以下方法分开取样。

  ①1-10粒:测平均重量后,碾碎过筛,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②11-100粒:任意提取10粒,测平均重量后,碾碎过筛,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③超过100粒,按总样品数的平方根数最大整数个数提取,测平均重量后,碾碎过筛,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6)液体样品的提取:以不少于10毫升为基本单位按上述原则进行提取。

  (7)如果一个案件中,遇到的检材是各种形态的混合物,应尽量用机械法或化学筛选法分类之后在进行采样。 3、采样后样品的包装

  (1)将提取好的毒品样品,装入统一的物证包装袋或盒中,密封后注明提取人、提取日期、提取时间、检材数量等相关信息。

  (2)包装袋外面填写好送检单位、送检人、案件名称和编号、存放方式等基本情况。

  4、采样和包装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采样应注意具有代表性。特别是固体检材,如类似的块状物,同一样品,颜色不一致,这时就该特别注意到所采取样品的代表性。

  (2)对多包物品采样时,特别注意首先要从样品的物理形态上进行分类之后,再按多包采样原则取样。

  (3)毒品的取样以物质的本质为原则,所取样品尽可能代表这些样品的属性,必要时可多次取样,平行检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进行比较,以判断取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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