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赵往(为保护委托人及被告人隐私,本文均为化名)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8日被逮捕。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辩护人曾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与办案机关交流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并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 2014年7月16日,B区人民检查院将本案移送起诉,作出指控:2013年3月20日22时许,陈范元、于槐及于田等人到B区宙斯酒吧喝酒,被告人赵往与葛二、吴三等人在该酒吧值班。期间,因德国卡座客人汪四等人与意大利卡座客人陈范元、于槐及于田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同伴的帮助下,汪四等人迅速离开现场。被告人赵往与其他值班人员上前处理该事件过程中,与陈范元、于槐及于田等人发生矛盾。因于槐等人殴打赵往致其轻伤。随后在陈范元、于槐及于田被酒吧值班人员架出去的过程中,被告人赵往使用木棍殴打陈范元脸部,致使被害人陈范元眼部受伤,造成右眼球被摘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为重伤,伤残七级。 B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针对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 2014年8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赵往身为保安在制止他人纠纷过程中受伤,后出于义愤故意持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但其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采纳辩护人意见,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赵往系出于义愤故意伤人,属间接故意犯罪,且受害人存在过错,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虽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但因受害人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超过被告人及家庭的承担能力,未达成赔偿协议。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对被告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赵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发生后,因于槐、于田在纠纷中致赵往轻伤,在赵往辩护人的积极斡旋下,于槐最终愿意赔偿赵往各项损失十万元,并在案前已支付完毕。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委托人以及被告人对辩护人的工作很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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