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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他人后,虽然投案自首,但为了逃避国家法律追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住所逃脱,后又主动接受审判,不能认定为自首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他人后,虽然投案自首,但为了逃避国家法律追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住所逃脱,后又主动接受审判,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键词: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逃避法律追究、脱逃、自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列》2010年第12期(总第74期)---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刑终字第363号

基本案情:吕清池与龙求旺发生矛盾,意图实施报复行为,吕清池先后纠集了吕志愿、吕某某到王爷官旁,由吕清池、吕某某进入龙求旺暂住处挑衅,当龙求旺走出暂住处后,吕清池、吕志愿、吕某某上前共同对龙求旺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龙求旺外伤致胰腺破裂,损害程度系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案发后,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逃脱后又再次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要点: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他人后,虽然投案自首,但为了逃避国家法律追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住所逃脱,后又主动接受审判,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理由:吕清池、吕志愿、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吕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具备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住所脱逃,以逃避国家法律追究,显然没有悔过自新的诚意,该行为已有违自首的本质,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虽然吕某某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再次自动归案的行为可视为对逃脱的悔罪表现,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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