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案例:
某年3月4日晚,某厂财务科保险柜内现金10万多元被偷。保险柜没有任何损伤和撬压痕迹。只是现场留下了一个烟头。经侦查,获得以下证据材料:
1.该厂财务科科长提供线索,该厂工人曾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刑3年,半年前才释放,而且案发那天下午到过财务科,鬼鬼祟祟的,肯定是为当晚盗窃作准备。
2.该厂工人商某证明,曾某案发当晚回厂看过露天电影。
3.经鉴定,现场留下的烟头上留有的唾液DNA与曾某相同,证明是曾某所抽过的。
4.曾某承认案发那天下午去过财务科领做临时工的工资,并且在保险柜前抽过烟。
5.经过反复讯问,曾某承认是自己盗窃的。
专家说法:
根据已经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曾某犯有盗窃罪。因为证据1带有很强的偏见和主观推断,根据意见排除规则,应当排除,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证据2虽然可以说明曾某当晚由于回厂看电影可能有作案可能,但不能证明案发时曾某到过现场。证据3只是证明了曾某曾在财务科抽过烟,但不能排除曾某是去拿工资时抽的可能。证据4刚好证实了证据3不能得出唯一结论。证据5虽然是曾某的口供,但是根据口供补强规则,口供不能单独定案,因为不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必须与其他证据一起相互印证才行。而侦查得到的其他证据被排除了一点,剩下的又不足以与曾某的口供相互印证,而作案工具也没有找到,还存在疑点。所以综合看来,仍然不能确定曾某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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