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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黄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日期:2017-03-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黄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黄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6)吉08刑监3

原审被告人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3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109日作出(2012)白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201585日原审被害人魏某某等25人不服申诉到本院。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629日作出(2015)白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本院(2015)白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遗漏撤销原判的判项,应予纠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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