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黄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黄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6)吉08刑监3号
原审被告人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白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2015年8月5日原审被害人魏某某等25人不服申诉到本院。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白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本院(2015)白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遗漏撤销原判的判项,应予纠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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