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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许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吉0105刑初123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永军,男,19703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827日被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审理经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永军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5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永军,于20149月至20153月之间,以做投资理财为名,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是其第三方公司,有实力为其作担保,并以投资回报月利率1.1%-1.45%不等,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非法集资诈骗。经鉴定:被告人许永军以投资理财为名非法集资1805000元人民币,集资后资金未使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擅自滥用,致使集资款1316425元无法返还。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许永军犯集资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许某1、许某2、沙某、司某、艾某、林某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132人的证言笔录及被告人陈述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永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永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其集资诈骗被害人刘某1、连某、李某1的钱款数额辩称已于案发前大部分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永军于20149月至20153月间,以其注册的吉林省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为名,在长春市二道区公园、超市等地公开宣传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是其第三方公司,有实力为其作担保,以1.1%-1.45%的月利率和优厚红利为诱饵,骗取王某133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05000元后,抽逃、转移该款,至案发仍有人民币1316425元无法返还。被告人许永军于2015827日自动到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许永军符合集资诈骗罪刑事责任主体要件。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永军于201582710时到二道公安分局经侦中队投案。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827日对被告人许永军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

4.各被害人提供的吉林市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书33套证实:被告人集资诈骗总额为1805000元人民币。

5.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2014718日给许永军出具的委托书证实:该公司委托其出任吉林省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处理为仲平实业有限公司幕资(集)民间投资资金,扩大再生产。

6.工商执照证实:吉林省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为经政府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7.被告人许永军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证实: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将公司资产抵押给吉林省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被告人许永军提供的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该公司2014731日资产评估价值人民币28963955元。

9.租房协议证实:吉林省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房屋是租用的。

10.银行交易转账记录证实:许永军、许某1资金往来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1证言笔录证实:我是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7月份左右,许永军找到我和我说:“你公司缺不缺资金,我公司给你筹集点资金,你好把企业做大”,我说:“那好啊,但最低启动资金得300万,你那是什么公司啊?”他说:“是投资公司”然后,我们商量百姓投资1-5万元给百分之1.1的月利息,5-10万给百分之1.2月利息,10-30万以上是百分之1.45月利息。另外,我给许永军百姓投资金额的百分之1.2作为佣金。我就给许永军写了委托书,让老百姓投资时相信我们是有实力的。当时,我在中汇支付公司洛阳分公司办理了一台移动POS机,交给许永军让他把百姓投资款通过POS机打到我的农业银行卡上,POS商户的名称是仲平钢材批发,POS机绑定的银行卡是我的银行卡。许永军陆续筹集到320万元投资款,此间,许永军不断跟我说老百姓要退单,我就陆续返给许永军210万元,钱是分多次打到许永军和他妻子卢某卡里,到了2014年末,许永军和我说:也凑不够300万元,你把剩下的110万元投资款给我,我借出去吧,等以后凑够300万元再一起给你打过来。我同意了,我把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许永军,许永军给一个叫殷某的人转款88万元,又取了22万元现金。

2.证人许某2证言笔录证实:我在许永军的吉林省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会计,法人代表、总经理是许永军,行政经理是催某,业务经理是沙某,出纳是司某。业务员有20多名,业务员平时在马路上派发传单,邀客户进店对投资理财进行了解,宣传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铝制品项目开发,客户支付的投资款,我公司按照高于银行利率付给客户利息,分为四种(利率分别为:11-10万元,3个月利率为1.1%21-10万元,6个月利率为1.15%31-10万元,12个月利率为1.2%430万以上月利率为1.4%等),如客户同意投资,则到财务处交投资款,并签署投资合同一式三份,付款分两种方式,现金和刷卡。现金直接交由财务,刷卡的客户我们通过POS机将款项直接汇入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的仲平钢材批发,当日收到的全部现金由我在下班前交给许永军。

3.证人沙某证言笔录证实:我在乾通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业务员在马路上派发传单,邀客户进店对投资理财进行了解,宣传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铝制品项目开发,客户支付的投资款,我公司按照高于银行利率付给客户利息,分为四种(利率分别为:11-10万元,3个月利率为1.1%21-10万元,6个月利率为1.15%31-10万元,12个月利率为1.2%430万以上月利率为1.4%等),如客户同意投资,则到财务处交投资款,并签署投资合同一式三份,付款分两种方式,现金和刷卡。现金直接交由财务,刷卡的客户我们通过POS机将款项直接汇入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的仲平钢材批发,当日收到的全部现金由会计许某2在下班前交给许永军。

4.证人司某证言笔录证实:我在乾通公司担任出纳员,业务员在马路上派发传单,邀客户进店对投资理财进行了解,宣传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铝制品项目开发,客户支付的投资款,我公司按照高于银行利率付给客户利息,分为四种(利率分别为:11-10万元,3个月利率为1.1%21-10万元,6个月利率为1.15%31-10万元,12个月利率为1.2%430万以上月利率为1.4%等),如客户同意投资,则到财务处交投资款,并签署投资合同一式三份,付款分两种方式,现金和刷卡。现金直接交由财务,刷卡的客户我们通过POS机将款项直接汇入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的仲平钢材批发,当日收到的全部现金由我交给许某2,许某2在下班前交给许永军。

5.证人艾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有一套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民丰街亚泰樱花苑门市房租给许永军,他在那经营吉林省乾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当时我把这个房子租给林某开饭店了,期限是到201411月,许永军20148月份把林某的饭店兑现来的,带了三个月租金,所以是从201411月起算的。

6.证人林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8月,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许永军兑我的饭店,位置在长春市二道区民丰街亚泰樱花苑门市房。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41026日,我在二道区劳动公园溜达,看见有人发传单,我自己到乾通公司,我觉得比银行利息高就存了10000元,给我签了一份借款合同,每月利息115元,给我六个月的利息690元,3月以后不给了,本金没还。

2、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41026日,我在二道区劳动公园溜达,看见有人发传单,我自己到乾通公司,我觉得比银行利息高就存了壹拾万元,给我签了一份借款合同,每月利息1300元,给我三个月的利息5200元,3月以后不给了,本金没还。

3、被害人连某陈述证实:20149月我在我家小区门市房看到乾通公司投资理财的传单,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我就相信了,然后我就来到乾通公司,一个理财经理接待的我,他说:“我们是正规公司,保准挣钱,客户把投资款直接打到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款机动灵活,可以随时取出,按照投资的时间给予不同的利息”,然后我就相信他说的话了,我交给会计10000元现金。后来乾通公司给我返还5000元。

4、被害人石某陈述证实:201410月我在劳动公园散步,看到乾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散发传单,并向行人介绍投资理财的事,他们宣传说乾通公司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我就相信了,20141016日和20141031日我就来到乾通公司,一个叫荆某的业务员和我分别签了二份投资管理合同,我通过我的光大银行卡分别刷POS机一个5万元一个10万元。共15万元,给过我1900元利息,现在还损失14.81万元。

5、被害人刘某2陈述证实:20141218日,我在二道区东盛路溜达的时候,看到乾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散发传单,我看传单知道的,我自己来到乾通公司,觉得比银行利息高就存了,一共存了10000元,2015318日返还五千元。

6、被害人梁某陈述证实:20151月我出去散步,当走到乐群街大繁华超市时看到乾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传单,并向行人介绍投资理财的事,宣传说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我就相信了,2015113日我来到乾通公司,一个业务员和我分别签了一式二份的投资管理合同,然后我交给财会1.5万元现金,后来曾经给过我540元利息,我现在实际损失14460元。

7、被害人姜某陈述证实:201411月我出去散步,当走到民丰街时,看到乾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传单,并向行人介绍投资理财的事,宣传说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我就相信了,20141113日我来到乾通公司,一个业务员和我分别签了二份投资管理合同,(一份是我的名字,半年期,一份是我妻子代某的名字,一年期的),然后我交给财会2万元现金。后来我和我妻子一共得了470元利息,实际损失19530元。

8、被害人阎某陈述证实:201411月我在劳动公园,看到乾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传单,并向行人介绍投资理财的事,宣传说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我就相信了,20141123日我来到乾通公司,一个业务员和我分别签了三份投资管理合同,给我一份,我交给会计20万元现金。我曾经得过2800元利息。

9、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41125日我在劳动公园,看到乾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那发传单,并向行人介绍投资理财的事,宣传说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我就相信了,20141125日我来到乾通公司,我签了投资管理合同一式三份,给我一份,我交给会计1万元现金,曾经得过480元利息。

10、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乾通公司在我们小区附近,二道区民丰大街626号,是投资理财公司,说是高息,随时支取,公司可靠,2014921日我存入现金一万元,月息120元,共得利息840元。

11、被害人于某陈述证实:在二道区劳动公园散步,有人在那发传单,20141217日我来到乾通公司,一个女会计还有一个出纳员叫李某3,他们说高息,随时支取,他们公司可靠,20141217日我存现金五万元,月息是600元。我曾经得到利息1200元。

12、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412月我在劳动公园,看到乾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传单,并向行人介绍投资理财的事,宣传说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我就相信了,20141115日我来到乾通公司,我存1万元,把钱交给女会计,业务员荆某给我办的业务,他们给我出了一份借款合同、一个收据。

13、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201411月左右,我与付某是微信好友,他在微信上跟我说他在吉林省乾通投资有限公司当业务员,他说他们公司规模大,注册资金有五千万,而且有各种营业执照,我就相信了。1231日我到乾通公司进行投资,用POS机刷了15万元签了投资合同。之后我得了3个月的利息共计5400元,现在还损失119600元,我将乾通公司的办公用品拉走了,顶了25000元,我们签了一份顶账协议。

14、被害人刘某2陈述证实:20141227日,我去乐群街大繁华超市,当时由吉林省乾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田某给我介绍说:他们公司规模大,注册资金有五千万,下午我就到二道区民丰大街626号的乾通公司看了一下,墙上也有各种执照,我就相信了,1229日我拿了1万元现金到乾通公司进行投资,并签了投资合同。我得了3个月的利息330元,现在还损失9670元。

15、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实:我在二道区万通市场对面大繁华超市屋里有人在那发乾通公司的传单,宣传说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20141223日来到乾通公司,一个女会计还有一个业务员叫付某就说高息,随时支取,他们公司可靠。我存六万元,共得过利息2260元。

16、被害人史某陈述证实:我在劳动公园,看到乾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传单,并向行人介绍投资理财的事,宣传说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我就相信了,2014108日我来到乾通公司,我存五万元,把钱交给女会计,李某3给我办的业务。每月利息600元,已经付给我3000元。

17、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20141114日,我去二道区劳动公园溜达,当时由吉林省乾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某5给我介绍说:他们公司规模大,注册资金有五千万,下午我就到二道区民丰大街626号的乾通公司看了一下,墙上也有各种执照,我就相信了,1119日我到乾通公司进行投资,用POS机刷了5万元并签了投资合同。得了3个月利息,共计1650元,实际损失23350元。我投资到期后,2015316日乾通公司返给我本金25000元。

18、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我去年11月在劳动公园门口锻炼,看到乾通公司的业务员发传单说:“乾通公司是省工商局注册的正规公司,投资回报利息高,每个月先给利息,还有礼品赠送”于是我就和他们业务员联系投资了。我投资1万元。

19、被害人冯某陈述证实:我去年11月在劳动公园门口锻炼,看到乾通公司的业务员发传单说:公司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我就相信了,我自己来到乾通公司,觉得比银行利息高就存了。许会计收我一万元,一个女的给我做的业务。一直没有得到过利息。

20、被害人丁某陈述证实:20141114日,我去民丰大街溜达,当时由吉林省乾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给我介绍说:他们公司规模大,注册资金有五千万,下午我就到二道区民丰大街626号的乾通公司看了一下,墙上也有各种执照,我就相信了,1115日我拿了1万元现金到乾通公司进行投资,并签了投资合同。我得了1个月的利息120元,现在还损失9880元。

21、被害人王某4陈述证实:2014928日,我去民丰大街溜达,当时由吉林省乾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给我介绍说:他们公司规模大,注册资金有五千万,下午我就到二道区民丰大街626号的乾通公司看了一下,墙上也有各种执照,我就相信了,1115日我到乾通公司进行投资,将20万元现金交给公司并签了投资合同。我得了4个月的利息12400元,现在还损失187600元。

22、被害人康某陈述证实:我在乾通公司存款1万元,我得了1650元利息,签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合同编号是“吉乾通民借字(20141113)第002号”。

23、被害人刘某3陈述证实:我去年11月在劳动公园门口锻炼,看到乾通公司的业务员发传单说:公司有正规手续,保本保利,投资收益大,我就相信了,我自己来到乾通公司,觉得比银行利息高就存了。存了六万,我的中信卡划了二次,第一次一万,第二次五万,许会计划卡,李某3给我做的业务。得到4320元利息。

24、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20149月份,乾通公司业务员在二道区亚泰桃花苑高层楼下发传单,说投资利息高,我在那投了五万元,一张是4万元的,一张是1万元的,两张借据一共得到4200元利息,共损失45800元。

25、被害人于某陈述证实:乾通公司业务员在二道区亚泰桃花苑高层楼下发传单,说投资利息高,随时支取,他们公司可靠。2014115日存现金1.5万元,月息180元。已经得到利息900元。

26、被害人程某陈述证实:乾通公司业务员在二道区万通花园发传单,说投资利息高,随时支取,他们公司可靠。20141216日存现金2.5万元,已经得到利息1000元,还损失12000元。

27、被害人杨某2陈述证实:201411月我在经开区合肥路亚泰超市,乾通公司业务员在那发传单,说投资利息高,随时支取,他们公司可靠,20141127日我用POS机刷五万元,总共得到利息575元,2015119日乾通公司返还给我3万元。

28、被害人蒋某1陈述证实:我去年12月在劳动公园门口锻炼,看到乾通公司的业务员发传单说:说投资利息高,随时支取,他们公司可靠。我自己来到乾通公司,觉得比银行利息高就存了。存了1万,一共得了220元利息,还损失9780元。

29、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我在劳动公园门口锻炼,看到乾通公司的业务员发传单说:投资利息高,随时支取,他们公司可靠。我自己来到乾通公司,觉得比银行利息高就存了。存了2万,一共得了550元利息,乾通公司返给我25000元,一共10000元,还损失9780元。

30、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201411月份,我路过乾通公司时,有业务员在那发传单,业务员向我介绍他们公司利息高,一年之内也黄不了,20141129日我来到乾通公司,投资1万元,给我开了一张借据,一共得了330元利息,返还我5000元,我现损失4670元。

31、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411月份,我路过乾通公司时,有业务员在那发传单,业务员向我介绍他们公司利息高,一年之内也黄不了,20141113日来到乾通公司投资1万元,给我开了一张借据,一共得了460元利息,我现损失9540元。

32、被害人刘某4陈述证实:我路过乾通公司时,有业务员在那发传单,业务员向我介绍他们公司利息高,随时支取,一年之内也黄不了,我在乾通公司存款40万,乾通公司给我开了一张借据,我是用我中信银行卡刷的POS机,我有小票,一共得了16800元利息,乾通公司返给我30万,我一共损失8420元。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许永军供述证实:201456月份我媳妇的表弟殷某,他和我说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挺赚钱的,我说我也不懂啊,他说咱们合伙干,我投资,你找一个第三方公司就行,你做公司的法人,你负责管理,开业后就有投资人投钱了,先把我投资的钱还给我,之后要是挣钱了咱俩五五分成,我同意了。于是20147月份我找到之前认识的朋友,许某1,他是洛阳仲平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我与许某1达成协议,我在长春开投资公司为仲平公司募集资金,但是投资公司是我媳妇表弟殷某拿钱,咱们集资完钱先把殷某投资的钱还上,之后我就把集资老百姓的钱给你的仲平公司生产经营用,许某1同意了,许某1201478日以仲平公司的名义给我写了委托书,委托我到长春成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仲平公司募集民间资金。许某1和我商定,百姓投资1-5万元给1.1%的月利息,5-10万元给1.2%月利息,10-30万元给1.3%月利息,30万元以上的是1.45%月利息,最高不超过1.5%。另外,许某1给百姓投资金额1.2%作为我的佣金。乾通公司一共收了90人左右的投资款,总额360万元左右,其中还殷某127万元、借殷某108万元、还给投资人85万元、还有40万元用于员工工资和日常费用上了。我把钱还给殷某没有跟投资人说,投资人还以为他们的投资款都转入仲平公司了呢。

(五)鉴定结论

吉林弘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许永军以投资理财为名非法集资1805000元人民币,集资后金额未使用于生产经营,集资款1316425元人民币无法返还。

关于被告人许永军辩称被害人刘某1、连某、李某1的集资款已于案发前大部分返还的意见,经查,吉林弘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之时已将被告人的还款扣除,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后抽逃、转移资金,逃避返还被害人投资款,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永军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永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许永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永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827日起至20268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永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316425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名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董淑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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