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蒋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蒋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黔01刑终108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华,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华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5)云刑初18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蒋华退赔集资参与人人民币4149.63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华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蒋华及其辩护人贺某某红源、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刑初字第187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庆松
代理审判员罗素芬
代理审判员何度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丽
案例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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