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5)湛中法刑一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杨某,男,1957年9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住茂名市信宜市。
被害人陈某1,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人傅绚菲,女,1981年11月24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不宜关押于2014年4月11日变当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12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8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绚菲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及诉讼代理人黎文富、叶林凤,被告人傅绚菲及其辩护人陈华杰、周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2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次。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9日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傅绚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作经营做石油生意为由,冒用“广州华润石油公司”销售经理和副总、中石化湛江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的身份,虚构可投资到上述公司合作经营石油生意获利的事实,以高额的投资利润或利息为诱饵,分别骗取李某1、王微、余某、梁某2、杨某、陈某1、罗某等人投入资金参与所谓的合作经营石油生意,但傅绚菲实质并未将骗取到的资金用于经营石油生意,而是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置房产和小汽车等个人挥霍,同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投资人的投资利润或利息,造成被害人李某121.15万元、杨某2480万元、陈某1694.193万元无法归还,共计造成三名被害人3195.343万元的经济损失。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李某2人民币21.15万元
2009年初,被告人傅绚菲在与湛江市烟草专卖局的业务往来中认识被害人李某2。2011年7月,傅绚菲的丈夫林国文在车祸中死亡后,傅绚菲为偿还其个人及丈夫生前的债务,冒用广州华润石油公司销售经理、副总的身份,虚构其能从湛江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老总处购进低价原油,然后通过广州华润石油公司将原油提炼成93#、97#汽油销售给加油站,从中赚取较高利润的事实。以给付短期每月7%和长期每月20%、30%、70%不等的高额投资回报率作为利诱,骗取李某2投入资金参与其所谓的石油生意投资。李某2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4年2月6日止,通过其在工行账户62×××47、62×××06;陈晓霞(其岳母)账户62×××65;王婷(其妻子)工行账户62×××71;梁冠中(其朋友)的工行账户62×××12将投资款汇入傅绚菲指定工行账户62×××55、62×××41;陈明娟(傅绚菲的母亲)工行账号6222002015100700711845、6222002015100700711845中。经司法鉴定,傅绚菲共计收到李某2交付投资款359.5万元,支出合计338.35万元,造成李某221.15万元的损失。
2014年4月11日,徐闻县公安局在立案后依法向傅绚菲追缴涉案赃款15.8万元,同年4月13日,徐闻县公安局将该15.8万元发还给李某2。
二、诈骗杨某人民币2480万元
2013年6月,被害人杨某通过宋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傅绚菲,傅绚菲冒用中石化湛江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股东及销售总监、中石化集团老总傅成玉亲戚的身份,虚构自己正在经营石油生意,需要大笔资金运作的事实,以每月12%-20%的高额投资回报为利诱,骗取杨某投入资金参与其所谓的石油生意投资。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由宋某作为投资担保人,傅绚菲与杨某签订《合作经营贸易协议书》,约定由杨支付投资款给傅绚菲做石油生意,傅负责石油进货及经营,杨不承担经营风险,傅按照短期和长期投资给付12%-20%的投资利润给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止,杨某通过其工行账户62×××63、62×××81、中行账户62×××45;杨强(其儿子)工行账户62×××38;杨娟(其女儿)中行账户62×××23;梁祖圣(其儿子同学)农行账户62×××10将投资款汇入傅绚菲指定的工行账户62×××19、62×××89、中行账户60×××17、农行账户62×××74、陈明娟工行账户62×××45中。经司法鉴定,傅绚菲共计收到杨某投资款13019万元,支出合计10539万元,造成杨某2480万元的损失。
三、诈骗陈某1人民币694.193万元
2013年3月,被告人傅绚菲利用其与陈某1家人是关系比较好是世交关系,冒用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股东、销售总监的身份,虚构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因采购石油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陈某1家族提出借款投资经营石油生意,以10%-20%的高额借款利息为利诱,骗取陈某1家族投入资金。2013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8日止,陈某1通过其工行账户62×××01、农行账户62×××19;陈伟群(其妻子)工行账户62×××37、62×××63;陈某2(其胞姐)工行账户62×××70、62×××75;符鹏飞(其姐夫)中信银行账户62×××42将投资款汇入傅绚菲指定的工行账户62×××19、62×××89、农行账户62×××74、中行账户62×××71、陈明娟工行账户62×××45中。
2014年3月25日,因陈某1等人多次追讨借款,傅绚菲就以所借款项已投入经营石油,资金未及时回笼为由,与陈某2签订《借还款合同》,合同约定傅绚菲向陈某2借款本息为5945万元,傅将于2014年4月24日至4月25日止分四次将借款本息5945万元归还陈某2等人。2014年3月26日,傅又向陈编造并提供了内容为“由于公司财务挪用公司油款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逾期返还陈某2借款,现承诺于2014年4月8日返还第一笔数人民币2500万元,剩下余款4月25日前返还。特此证明”。落款单位为“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的伪造《证明》以搪塞陈某1的催款。经司法鉴定,傅绚菲共计收到陈某1交付借款人民币8568万元,支出合计7873.807万元,造成陈某1等人694.193万元的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绚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作或借款经营石油生意为由,冒用身份、虚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置房产和小车等个人挥霍,同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归还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部分投资利润和利息,造成被害人李某2、杨某、陈某1共计3195.343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傅绚菲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傅绚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2014年4月11日,傅绚菲因余某被诈骗一案接受公安机关拘留后,即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其诈骗李某2的犯罪事实。当日,傅绚菲因怀孕被取保候审。之后没几天,傅绚菲因情绪异常割脉自杀未遂。后经家人的开导,傅绚菲决定自首,于2014年4月14日在自己身体状况不允许的情况下,先委托其父亲傅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代为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其骗取杨某、陈某1和陈某2两姐弟投资款的情况。2012年5月13日,傅绚菲在其父亲代其自首的基础上,详细供述了其骗取杨某、陈某1家人投资款的过程。傅绚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傅绚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9日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傅绚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作经营做石油生意为由,冒用“广州华润石油公司”销售经理和副总、中石化湛江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的身份,虚构可投资到上述公司合作经营石油生意获利的事实,以高额的投资利润或利息为诱饵,分别骗取李某1、王某2、余某、梁某2、杨某、陈某1、罗某等人投入资金参与所谓的合作经营石油生意,但傅绚菲实质并未将骗取到的资金用于经营石油生意,而是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置房产和小汽车等个人挥霍,同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投资人的投资利润或利息,造成被害人李某121.15万元、杨某2480万元、陈某1694.193万元无法归还,共计造成三名被害人3195.343万元的经济损失。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21.15万元的事实
2009年初,被告人傅绚菲在与湛江市烟草专卖局的业务往来中认识被害人李某2。2011年7月,傅绚菲的丈夫林国文在车祸中死亡后,傅绚菲为偿还其个人及丈夫生前的债务,冒用广州华润石油公司销售经理、副总的身份,虚构其能从湛江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老总处购进低价原油,然后通过广州华润石油公司将原油提炼成93#、97#汽油销售给加油站,从中赚取较高利润的事实。以给付短期每月7%和长期每月20%、30%、70%不等的高额投资回报率作为利诱,骗取李某2投入资金参与其所谓的石油生意投资。李某2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4年2月6日止,通过其在工行账户62×××47、62×××06;陈晓霞(其岳母)账户62×××65;王婷(其妻子)工行账户62×××71;梁冠中(其朋友)的工行账户62×××12将投资款汇入傅绚菲指定工行账户62×××55、62×××41;陈明娟(傅绚菲的母亲)工行账户6222002015100700711845、6222002015100700711845中。经司法鉴定,傅绚菲共计收到李某2交付投资款359.5万元,支出合计338.35万元,造成李某221.15万元的损失。
2014年4月11日,徐闻县公安局在立案后依法向傅绚菲追缴涉案赃款15.8万元,同年4月13日,徐闻县公安局将该15.8万元发还给李某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借据:2013年1月3日,傅绚菲借李某2630万元;同日,傅绚菲借邹强(李某2朋友)88万元,借王婷(李某2妻子)30万元。上述借据约定从借款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三倍计息。被告人傅绚菲、被害人李某2对上述借据进行确认。
2、汇款凭证:汇款人李某2、陈晓霞(李某2的岳母)、王婷(李某2的妻子)于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间通过工商银行的帐户多次汇款到傅绚菲、林国文(傅绚菲的亡夫,2011年7月死亡)、陈明娟(傅绚菲的母亲)、林道明(傅绚菲的亲戚)的帐户。李某2对上述汇款凭证进行确认。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余某的《放弃傅绚菲被扣15.8万元赃款的分配说明》、王某2和李某1的《申请退还傅绚菲被扣15.8万元赃款的申请书》、王某2《委托李某1代办退赃款的委托书》:徐闻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13日将扣押傅绚菲的人民币15.8万元返还给李某2。
4、银行流水帐、资金往来统计表:李某1通过其及其岳母陈晓霞、其妻子王婷、其朋友梁冠中的银行账户将款项汇到傅绚菲指定的其及其母亲陈明娟账户的情况。
5、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在湛江市烟草局工作,傅绚菲当时在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当时我单位与该公司有业务来往,我们就在业务来往中认识。从2011年起,当时傅绚菲的亡夫林国文还没有去世,傅绚菲就对我和王某2声称她正在做石油生意,称其在广州华润石油公司任销售经理、副总,具体管理湛江的业务,并介绍说广州华润石油公司设在湛江霞山,法人代表是谢伟峰,总部设在广州,因她认识湛江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某1,能通过王某1购进低价油,然后把原油通过广州华润石油公司的炼油厂提炼成成品油销售给各个加油站,利润可观,邀请我出资投资石油生意,称投资分为长期、短期两种,并向我承诺给予我每月7%、20%、30%、70%不等的投资回报。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不但自己投入资金给傅绚菲做石油生意,还告诉同事余某傅绚菲投资石油生意的事情,我介绍余某、傅绚菲两人认识后,傅绚菲也对余某声称自己是投资石油生意的,余某、王某2他们也被骗投入了资金。后来傅绚菲没有如期返还本金和利润给我们时,我多次向她催收,她曾说现阶段原油价格较低,她将资金用于囤积原油,并称投资石油的股东很多,公司每笔3万、5万元分批拿钱出来付给股东,所以很慢。广西南宁一加油站欠她们公司一笔业务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推托。
我与傅绚菲的投资款均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我与傅绚菲汇、收款的账户有5个,分别是我和我岳母陈晓霞、我妻子王婷、我朋友梁冠中的账户。傅绚菲收、汇款给我的账户有8个,分别是傅绚菲和其母亲陈明娟、其丈夫林国文、其亲戚林道明的账户。
傅绚菲自2011年5月至今共计收到我359.5万元,共返回我338.35万元,傅绚菲涉嫌集资诈骗我21.15万元,后公安机关通过追缴赃款退还了我15.8万元,傅绚菲还欠我5.35万元。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李某2辨认出傅绚菲。
李某2对其与傅绚菲和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
6、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检技鉴(2015)36号检验报告:自2011年5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傅绚菲共计收到被害人李某2359.5万元,返还给李某2338.35万元,涉嫌诈骗李某221.15万元。
7、被告人傅绚菲的自述材料、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王某2、李某2投资给我经营石油生意前,曾投资给我经营可乐、货柜生意。余某催我拿回投资款时,我才对他们编造说投资款均是投资到广州华润石油公司经营石油生意。我同样是以经营石油生意、许诺7%-30%不等的利息为由向王某2、李某2拿投资款。我对司法鉴定审计核定我收到李某2359.5万元,退还338.35万元和15.8万元,还欠李某25.35万元没有异议。
傅绚菲对其与李某2的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
二、诈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480万元的事实
2013年6月,被害人杨某通过宋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傅绚菲,傅绚菲冒用中石化湛江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股东及销售总监、中石化集团老总傅成玉亲戚的身份,虚构自己正在经营石油生意,需要大笔资金运作的事实,以每月12%-20%的高额投资回报为利诱,骗取杨某投入资金参与其所谓的石油生意投资。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由宋某作为投资担保人,傅绚菲与杨某签订《合作经营贸易协议书》,约定由杨支付投资款给傅绚菲做石油生意,傅负责石油进货及经营,杨不承担经营风险,傅按照短期和长期投资给付12%-20%的投资利润给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止,杨某通过其工行账户62×××63、62×××81、中行账户62×××45;杨强(其儿子)工行账户62×××38;杨娟(其女儿)中行账户62×××23;梁祖圣(其儿子同学)农行账户62×××10将投资款汇入傅绚菲指定的工行账户62×××19、62×××89、中行账户60×××17、农行账户62×××74、陈明娟工行账户62×××45中。经司法鉴定,傅绚菲共计收到杨某投资款13019万元,支出合计10539万元,造成杨某2480万元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杨某提供的合作经营贸易协书、收条、银行流水清单和附表、收回傅绚菲280万元投资款的收条、由傅绚菲提供给杨某的盖有“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文登科力苏蓝海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傅绚菲、杨某于2014年2月10日、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三份合作经营贸易协书,双方约定:傅绚菲、杨某双方以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销售石油化工产品;合作期限分别为18天(第二份合同为30天、第三份合同为6个月),杨某分别同意出资人民币2150万元(第二份合同3000万元、第三份合同3000万元),傅绚菲负责进货及销售石油化工产品,杨某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税付后430万元人民币,合作经营后即于2014年2月28日前傅绚菲一次性把本金及利润共2580万元人民币转给杨某(第二份杨某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税付后360万元人民币,合作经营后即于2014年3月20日前傅绚菲一次性把本金及利润共3360万元人民币转给杨某;第三份分9期分配利润,每次利润为税付后360万元人民币,合作经营后即于2014年8月21日傅绚菲一次性退还本金及利润共3360万元转给杨某),如发生亏损则由傅绚菲全部承担。(2)傅绚菲收到杨庆林215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合计8150万元)。(3)“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2月5日分别收到傅绚菲交来投资石油项目金额3150万元、4550万元。(4)杨某指认出公司名为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睦群的《营业执照》是傅绚菲提供给其,证明她是该公司的员工,职务是销售总监。(5)杨某指认出公司名为文登科力苏蓝海科技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陈某2的《营业执照》是傅绚菲提供给其,称是其投资款中借了叁仟万元给该公司使用。
杨某对上述书证进行确认。
傅绚菲对其与杨某签定的合作经营贸易协议书和对应金额的收条进行确认。
傅绚菲对提供给杨某的盖有“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公章的二张伪造的收据进行辨认,指认该两收据上的公章是由宋某伪造,由其提交给杨某的儿子杨强。
2、杨庆权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汇收款的银行流水清单及汇总表、附表、核查表:杨庆权被傅绚菲骗取的投资款情况。
3、银行流水帐: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止,杨某通过其、其儿子杨强、其女儿杨娟、其儿子同学梁祖圣银行账户将投资款汇入傅绚菲及其母亲陈明娟工行账户的情况。
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报案书,主要内容:2012年5月1日,我通过我弟杨林庆认识了宋某。2013年6月,宋某对我和杨林庆说,傅某的女儿傅绚菲是中石化湛江分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她可以低价拿到石油产品,然后再以市场价销售,利润很高,因低价收购油需要大量资金,他也投资给傅绚菲投资款做石油生意,还赚取了不少利润,宋叫我也参与投资给傅绚菲做石油生意,我对此半信半疑,于是宋某与其朋友(我不认识)就带我和我的司机去到湛江港务局石油码头,宋指着当中的石油罐介绍说:“这些是傅绚菲投资租用的,左边装的是原油,右边装的是成品油。”因门岗不许我们入内,宋又解释说因负责看油罐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所以无法入内。当晚,我、宋某和傅绚菲在湛江一起吃饭时,傅绚菲介绍她在北京读MBA,其与中石化老总傅成玉是亲戚关系,是傅成玉安排她在中石化湛江分公司任人事部部长,但她做不来,于是傅成玉又安排她负责广西北海、钦州、南宁的石油销售,因做油需要大笔资金运作,邀请我出资合作,我询问她石油生意如何纳税时,她还说她公司管理很规范,绝对是纳税后的利润。
2013年7月1日,我受宋某的邀请来到湛江,宋带我去到湛江旅游集散中心办公室与傅绚菲商谈石油生意合作事宜,我质疑为何在此商谈时,宋和傅都说我与傅合作经营的石油生意是领导关照的低价油,是秘密的,所以不能带我去傅的石油公司商谈,而傅也是湛江旅游集散中心的副总经理。当时有我、我司机、傅绚菲、宋某共四人在傅的办公室场里,经与傅、宋商谈后,我同意出资给傅合作经营石油生意,由傅具体操作,我无需承担风险收取15%的投资利润,并当场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因相关合作事宜是由宋某介绍,我就要求宋作为合作协议的担保人,宋称梁某2也与傅合作赚到钱,所以他也同意做担保人。合作协议签订后,2013年7月1至2014年2月,我就开始向傅绚菲指定帐户汇入投资款项。我与傅绚菲的投资石油生意的款项都是通过银行汇、收款,我的汇、收款账户有5个,分别是我、我儿子杨强、我女儿杨娟、我儿子同学梁祖圣的账户,而傅绚菲收、付的帐户有傅绚菲及其母亲陈明娟的帐户。
我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两份落款日期分别2015年2月5日、2014年2月7日,内容为“本公司收到傅绚菲交来投资石油项目的金额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万,用于短线项目投资”,盖有“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是傅绚菲给我的,她用来证明她收取到我的投资款后的去向。
我所提供的2014年2月10日、21日,傅绚菲与我签订的三份合作经营贸易协议书,合作投资金额分别为215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共三份收条,共计金额为8150万元。是2014年2月,我发现傅绚菲支付投资款利润已经不正常了,已拖欠了我几期的投资款不能归还。我就将以前与傅签订的合作经营贸易协议书后傅欠下的投资金额本金及利润累计加起来共计8150万元,要求傅绚菲分三份签订上述共计8150万元的合同及收条,原来签订的协议原件就已归还傅绚菲了。
经再次核对,我对司法鉴定核定傅绚菲共计收到我交付的投资款为13019万元,我收到傅绚菲归还投资款10539万元,傅绚菲共计集资诈骗我投资款本金2480万元没有异议。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杨某辨认出傅绚菲。
5、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检技鉴(2015)36号检验报告:被告人傅绚菲共计收到杨某交付集资款13019万元,支付合计10539万元。即傅绚菲涉嫌集资诈骗杨某2480万元。
6、被告人傅绚菲的自述材料、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是通过宋某认识杨某,自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我和宋某向杨某虚构我做油生意的事实,由我支付月息为8-20%的高额借款利息,诱使其向我陆续支付投资款,宋某作为合作经营担保人,我从借款中分给宋某借款“介绍好处费”。由于后期我所运作的借款资金链条断裂,无法承受高额的借款利息,并归还本金及利息,杨某要求我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为8150万元的三张收条。我对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湛检技鉴(2015)36号检验报告核定我少付杨某2480万元没有异议。我与杨某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汇款,没有现金支付。
2014年2月5日,我提供给杨某的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内容为“本公司收到傅绚菲交来投资石油项目的金额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万,用于短期项目投资”的收据是宋某叫我制作,由宋去雕刻盖印,再提供给杨某,用于证明其支付我投资款的去向的。同年2月7日,我提供给杨某的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内容为“本公司收到傅绚菲交来投资石油项目的金额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万,用于短期项目投资”的收据是宋某叫我制作,由宋去雕刻盖印,再提供给杨某,用于证明其支付我投资款的去向的收据。上面的盖有“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
傅绚菲对其与杨某的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
傅绚菲对内容为“本公司收到傅绚菲交来投资石油项目的金额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万,用于短期项目投资”、“本公司收到傅绚菲交来投资石油项目的金额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万,用于短期项目投资”的收据进行辨认,确认该收据上的盖有“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公章是由宋某伪造,由其提交给杨某的儿子杨强。
三、诈骗被害人陈某1694.193万元的事实
2013年3月,被告人傅绚菲利用其与陈某1家人是关系比较好是世交关系,冒用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股东、销售总监的身份,虚构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因采购石油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陈某1家族提出借款投资经营石油生意,以10%-20%的高额借款利息为利诱,骗取陈某1家族投入资金。2013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8日止,陈某1通过其工行账户62×××01、农行账户62×××19;陈伟群(其妻子)工行账户62×××37、62×××63;陈某2(其胞姐)工行账户62×××70、62×××75;符鹏飞(其姐夫)中信银行账户62×××42将投资款汇入傅绚菲指定的工行账户62×××19、62×××89、农行账户62×××74、中行账户62×××71、陈明娟工行账户62×××45中。
2014年3月25日,因陈某1等人多次追讨借款,傅绚菲就以所借款项已投入经营石油,资金未及时回笼为由,与陈某2签订《借还款合同》,合同约定傅绚菲向陈某2借款本息为5945万元,傅将于2014年4月24日至4月25日止分四次将借款本息5945万元归还陈某2等人。2014年3月26日,傅又向陈编造并提供了内容为“由于公司财务挪用公司油款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逾期返还陈某2借款,现承诺于2014年4月8日返还第一笔数人民币2500万元,剩下余款4月25日前返还。特此证明”。落款单位为“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的伪造《证明》以搪塞陈某1的催款。经司法鉴定,傅绚菲共计收到陈某1交付借款人民币8568万元,支出合计7873.807万元,造成陈某1等人694.193万元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陈某2提供的借还款合同、银行流水清单和附表、傅绚菲出具给陈某1等人盖有“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公章的虚假证明:(1)傅绚菲、陈某2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的《借还款合同》,傅绚菲因急需资金周转,向陈某2借款本息合计5945万元,分四期于2014年4月25前付清本息。(2)通过银行转帐,陈某1汇款给傅绚菲7432万元,傅绚菲共退还了6062.5万元,傅绚菲尚欠陈某11363.5万元。(3)傅绚菲提供给陈某1的盖有“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虚假公章的《证明》:“由于公司财务挪用公司油款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逾(如)期返还陈某2借款,现承若(诺)于2014年4月8日返还第一笔人民币2500万元,剩下余款4月25日前返还”、“落款单位及公章: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落款日期:2014年3月26日”。傅绚菲指认该证明上的公章是宋某伪造,由其提供该证明给陈某2。
陈某2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指认,并指认出盖有“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是傅绚菲无法如期还款,并多次用公司(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财务出状况的借口推托,万般无奈情况下,让傅绚菲出示的证明。傅绚菲对《借还款合同》进行辨认、确认。
2、银行帐户流水帐:2013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8日止,陈某1、陈伟群、陈某2的银行帐户将款汇入傅绚菲及其母亲陈明娟银行帐户的情况。
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4月,傅绚菲以做油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我、陈伟群、陈某2提出借款,并给予6%的借款利息做为回报。由于傅绚菲家与我们家是世交,我们也信任她,于是同意借款。经商谈,我们获知傅绚菲在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及管理公司财务,其有150多个客户做生意,所采购的油都是提供给加油站使用,所以同意借款20万元给傅绚菲用于做油料生意,借款周期为15-20天(做油生意周期),刚开始借款利息为6%,经口头协商后,傅绚菲要求汇款入其母亲陈明娟在工商银行帐户,借款周期满后,傅绚菲按照承诺将21.2万元本金和利息如数归还我。自2013年4月至2013年11月前,我们陆续借款给傅绚菲1000多万元,傅绚菲都能如数的归还本金和利息,因此我们很信任她。但到2013年11月后,傅绚菲归还就不正常了,且借款的数额也越来越大,由于傅绚菲提高了借款利息至10-20%,所以我们还继续借款给她。2014年3月6日,傅绚菲再次找到我们说,其获得一大批油料,需要大笔资金,向我们借款550万元,并将借款利息提高至30%,一个月后可以如数的归还我。我们看到借款利息这么高,于是又同意借款。2014年3月6日,我们最后一次又借了550万元给傅绚菲。后我们多次追傅绚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傅绚菲以货款未回笼、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出纳截留资金4000多万元逃跑了,其已到开发区经侦大队报案等种种理由,未归还我们的借款。2014年3月25日,我们要求傅绚菲做出还款计划,我们与傅绚菲签订借还款合同,约定傅绚菲分四期于2014年4月25前付清我们的借款5945万元。借还款合同签订后,傅绚菲还款共计122万元。我对湛江人民检察院所核查傅绚菲的诈骗金额为694.193万元没有意见.
我们借给傅绚菲做石油生意的资金来往均采用银行汇款方式,没有现金交易。我们汇、收款有7个账户,分别是陈某1、陈伟群、陈某2、符鹏飞的帐户。傅绚菲收、汇款的账号有5个,分别是傅绚菲、陈明娟的帐户。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陈某1辨认出傅绚菲。
陈某1对其与傅绚菲的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
4、证人陈某2(陈某1的姐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们家与傅绚菲家是世交,彼此关系不错,也获知傅绚菲做石油生意。2013年4月,傅绚菲告知我她在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及管理公司财务,其有150多个客户做生意,所采购的油都是提供给加油站使用,以其在做石油生意需要资金,向我、陈伟群、陈某1提出借款,并承诺给予6%的借款利息作为回报。经商谈后,我们第一次将20万元汇到傅绚菲的母亲陈明娟的工行账户,借给她用于做油料生意,借款周期为15-20天(做油生意周期),借款利息为6%,借款周期满后,傅绚菲按照承诺将21.2万元本金和利息如数归还我们。自2013年4月至2013年11月前,我们陆续借款给傅绚菲1000多万元,傅绚菲都能如数归还本金和利息,因此我们很信任她。但直到2013年11月后,傅绚菲还款就不正常了,且借款的数额也越来越大,由于傅绚菲提高了借款利息至10-20%,所以我们还继续借款给她。2014年3月6日,傅绚菲再次找到我们说,其获得一大批油料,需要大笔资金,向我们借款550万元,并将借款利息提高至30%,一个月后可以如数归还我。我们看到借款利息这么高,又于2014年3月6日,最后一次又借了550万元给她。我们共借款给傅绚菲本金为1380.5万元未归还,借款利息为4564.5万元。期间我们多次追傅绚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傅绚菲以货款未回笼、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出纳截留资金4000多万元逃跑了,并出具盖有“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公章,内容为:“由于公司财务挪用公司油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逾期归还借款”的证明,且傅绚菲还带我到湛江大鹏公司(开发区管委会附近),其已到开发区经侦大队报案等种种理由,未归还我们的借款。经多次催收无果,我们只好报案了。
5、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检技鉴(2015)36号检验报告:被告人傅绚菲共计收到陈某1等人交付集资款8568万元,支付合计7873.807万元,即傅绚菲诈骗陈某1等人694.193万元。
6、被告人傅绚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与陈某1(陈某2)是世交,我向陈某1(陈某2)谎称做油生意需要资金,并向其提出投资合作经营油品生意。自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我以支付月息为7-20%的高额借款利息,诱使其向我陆续支付投资款。由于后期我所运作的借款资金链条断裂,无法承受高额的借款利息,并归还本金及利息。2014年3月25日,我与陈某1(陈某2)签订《借还款合同》,合同约定我所收取的投资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945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
我对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湛检技鉴(2015)36号检验报告核定我少付陈某1694.193万元没有异议。我与陈某1(陈某2)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汇款,没有现金支付。
2014年3月26日,我向陈某2提供由“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出具,内容为“由于本公司财务挪用公司油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逾期返还陈某2借款,现承诺于2014年4月8日返还第一笔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剩余4月25日前返还,特此证明。”的证明,用于证明其支付我投资款的去向及返还借款承诺。证明上面印有“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
傅绚菲对其与陈某1(陈某2)的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
傅绚菲经对由“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2月5日出具的内容为本公司收到傅绚菲交来投资石油项目的金额人民币叁仟壹伍拾万(肆仟伍佰伍拾万),用于短线项目投资的二张收据进行辨认,确认上述收据是其写给陈某1,当时陈某1要追钱,其没办法用这名字来签名给陈某1,公章是宋某刻的。
傅绚菲对盖有“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印章,内容为“由于本公司财务挪用公司油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逾期返还陈某2借款,现承诺于2014年4月8日返还第一笔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剩余4月25日前返还,特此证明。”的证明进行辨认,确认该证明上的公章由宋某伪造,该证明由其提供给陈某2。
本案的综合证据
一、书证、物证
1、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破案过程说明、复函: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及抓获傅绚菲的经过。被害人李某2于2013年3月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4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湛江市赤坎区嘉瑞禾酒店一楼西餐厅将傅绚菲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身份证明:被害人李某2、陈某1、杨某,被告人傅绚菲基本身份情况,傅绚菲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
3、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房地产档案信息电脑证明、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扣押到傅绚菲空白的合作贸易意向书1份、傅绚菲与杨庆权签署的合作经营贸易协议书2份、银行存折3本、银行卡12张、银行动态口令卡1张、八达通卡2张、银行个人汇款凭证42张、银行对帐凭证11张、银行客户回单1张、取款业务回单3张、住户的银行对帐单3张、银行卡转帐单2张、银行电话交易凭条2张、银行汇款转帐凭条2张、银行对帐单1张、支付款项清单1张。粤G×××××宝马牌汽车1台、机动车行车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匙2枚、“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印章1枚、机动车销售发票及完税证。侦查机关对扣押的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固定。傅绚菲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公安机关还扣押到傅绚菲人民币132万元。
公安机关查封了傅绚菲名下的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6号城市假日花园B区5号楼A1001号房,傅绚菲未成年女儿林熙睛名下的湛江开发区绿华路城市假日花园B区3号楼C1601号房。其中城市假日花园B区5号楼A1001号房已作为抵押权物向卢某借款50万元,并在2014年3月18日在房产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目前属轮候查封。
4、湛江市运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关于购买粤G×××××宝马车清单、发票、完税证、车辆保险单、代退赃说明:该司受傅绚菲委托将由傅出资共615922元购买所得并挂靠在该司名下的粤G×××××车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粤G×××××宝马小车的所有人为湛江市运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6、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收据、指定收款帐户证明:傅绚菲将以林熙晴的名义购买的城市假日花园B区3号楼C1601号房卖房给刘子旭,刘子旭已将购房款100万元汇入傅绚菲指定的杨某的帐户。
7、收据、发票、完税证、房地产(经纪)买卖合同:傅绚菲于2013年8月20日购置湛江开发区绿华路城市假日花园B区3号楼C1601号房给其未成年女儿林熙睛,于2013年6月14日购置湛江开发区绿华路城市假日花园B区5号楼A1001号房。
8、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4)湛赤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根据刘子旭的申请,该院查封了傅绚菲名下的城市假日花园B区5号楼A1001号房。
9、卢某提供的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的(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54号判决:法院判决傅绚菲向卢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10、湛江市、广州市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查,湛江、广州辖区内都没有“广州华润石油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11、中石化广东湛江石油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傅绚菲不是该公司的职工。
1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证明:(1)傅绚菲于2011年9月仅在该司工作8.5日,傅绚菲未与该司签订劳动合同,傅绚菲与该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与傅绚菲没有任何经济来往,未收到傅绚菲的短线项目投资款项。该司从未向陈某2借款。(2)经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核实,傅绚菲向杨某提供盖有“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印章的二张收据,傅绚菲向陈某1(陈某2)提供的一张盖有“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均不是该司出具。
1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湛江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某1,湛江市运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为出资人之一。
14、傅绚菲书写的委托书:傅绚菲委托梁某1代其退赃132万元、委托梁某1经营的湛江市运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将粤G×××××宝马汽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5、余某提供的收据、借据、借款合同、汇款凭证、证明:傅绚菲以“投资经营石油生意”为借口向余某借款的情况。余某、傅绚菲对上述证据进行确认。
16、王某2提供的收条、借条、借据、帐户流水、汇款凭证:(1)傅绚菲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1月3日向王某2借款的情况。(2)王某2通过银行汇款给傅绚菲指定的帐户情况。傅绚菲对上述收条、借条、借据进行辨认、确认。
17、梁某2提供的合作经营贸易协书、保证书、网银汇款凭证、收据:(1)傅绚菲、梁某22014年2月18日签订合作经营贸易协书,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购销石油产品;合作期限为25天至2014年3月14日,梁某2同意出资人民币690万元。傅绚菲负责进货和购销售石油化工产品。梁某2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税付后138万元,傅绚菲于2014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把本金及利润共828万元人民币转给梁某2,如发生亏损则由傅绚菲全部承担。(2)傅绚菲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的保证书,向梁某2保证还款。(3)梁某2汇款给傅绚菲共690万元。(4)傅绚菲于2013年4月11日收到梁某2人民币200万元。梁某2对上述证据进行确认。傅绚菲对合作经营贸易协书、保证书进行确认。傅绚菲对其于2013年4月11日写给梁某2“本人傅绚菲收到梁某2人民币200万元于4月28日本金及利润返还”的收据进行辨认,确认该收据是其于4月11日写的收据,但梁某2在4月15日借的190万元其在4月28日已经还了220万元,当时其忘记拿回收据的原件。
18、罗某提供的借款合同、投资保证书、收款收据、欠据:(1)傅绚菲、罗某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傅绚菲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傅绚菲向罗某借款49万元,于2013年2月18日还清。借款利息月利息0.5%。(2)傅绚菲收到罗某投资的资金及欠罗某投资本金的利润情况。(3)傅绚菲保证2012年12月31日将本人的股权转让他人后所得的资金,退回给罗某投资的资金。罗某对上述证据进行确认。
19、银行流水帐:梁某2、余某、王某2、罗某银行帐户与傅绚菲、陈明娟银行帐户之间转帐情况。
20、入所前体检表及体检材料:徐闻县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1日决定对傅绚菲进行刑事拘留,在入所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怀孕不宜关押。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傅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4月11日,我女儿傅绚菲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徐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在体检过程中发现怀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4月12日,傅绚菲跟我交谈反映,第一,其与杨某合作做生意借款后经利率滚利率,现欠款本金为8000万元;第二,其与陈某2合作做生意借款1690万元后经利率滚利率,现欠款本金为5400万元。由于傅绚菲现无法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要求我代其前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认识梁某2,我曾在梁某2的湛江超霸发电机公司做过管理工作,我之前不清楚傅绚菲与梁某2合作经营的具体情况,但我听傅绚菲说其与梁某2有合作经营的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尚欠利息没有支付,但我不清楚。我之前一直以为傅绚菲在中石化湛江分公司工作,直至2014年4月12日,傅绚菲告知我她在一年多前已经辞职,现自己做生意,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因傅绚菲压力大自杀未果,现昏迷在422医院住院,不能前来自首,今天我代她前来投案自首。
2、证人梁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03年认识当时在中旅湛江市分公司上班的傅绚菲,并与她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底起,因傅绚菲没有工作,其又在中旅做过,熟悉业务,我就安排傅绚菲在我经营湛江旅游集散中心任副总经理,负责旅游组团工作。2013年11月1日,傅绚菲汇款200万元给我,其中130万元用于偿还给我她之前欠我的债务,剩下的60多万用于帮傅购买宝马车一辆,傅称这200万元是她亡夫的车祸赔偿款(遗产),因以我公司(湛江运达汽车出租公司)名义购买车辆车价、车辆保险费也便宜,所以我就按傅绚菲的要求将该车挂在我司名下。
2013年11月28日,傅绚菲又说王某2有一笔500万元的资金可以出借,年息收50万元,因此我就通过傅绚菲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王某2借500万元给我,借款期限为1年,傅绚菲将拟好的合同给我盖章后,说是要邮寄给王某2签字,但傅一直没有补签到王某2的名字。约三个月后,傅又说王某2因卖地急需资金,要求我提前归还500万元借款,可不计利息,因借来的钱我已投入公司运作,资金未能回笼一次过还款,所以我就于2014年3月起还钱。2014年3月13日、25日共分三笔汇入傅绚菲账户还250万元;4月28日汇入傅绚菲小姨陈明蓉账户70万元;4月8月,傅委托我现金付给张某10万元、王某225万元;4月18日,傅又委托我退了13万元赃款给徐闻县公安局;5月20日,我又受傅绚菲的委托将其出资购买挂名在我公司的车辆粤G×××××宝马车及我公司所借用王某2余款132万元退还公安机关处理。至此,傅绚菲汇入我账户的500万元借款我已按傅的委托全部额归还,后傅绚菲将未经王某2签名的借款合同和收据退还给我。2014年4月起,傅绚菲就没有来旅游集散中心上班。我不知道傅绚菲曾在集散中心与他人洽谈旅游以外的业务。
梁某1对其与傅绚菲的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
梁某1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借款借据、银行业务凭证、其代傅绚菲还给张某10万元的收据、其代傅绚菲还款25万元给王某2的收据、工行流水帐。
3、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傅绚菲向其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28日,梁某1在湛江旅游集散中心办公室代傅绚菲偿还10万元现金给其。
张某对其于2014年3月28日收到梁某1代傅绚菲偿还10万元现金所写的收据进行指认。
4、证人王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09年,傅绚菲在一家私营人力资源公司工作时,因该公司想与湛江港做业务,其因此而认识傅。其没有与傅绚菲合作做石油生意。
王某1对两张傅绚菲提供给余某的两张收据进行辨认,指认其没有见过此两收据,担保人处的“王某1”字样,不是他本人签名。
王某1对2012年7月13日傅汇还其6万元流水账目的指认
5、证人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3月7日,傅绚菲称其在做油生意,提出向我借50万元作为周转,借款期限2个月,利息为每月4%,傅绚菲应我要求用其名下一套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我将50万元交给傅绚菲后,傅于3月14日出具了一张借据和一张收据给我。但这50万元的借款和相应利息傅绚菲至今未归还给我。几天后,傅绚菲又以其购买石油急需资金周转再向我借款20万元,承诺给我一定好处。2014年3月17日,我通过林宁的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入傅绚菲农行账户。傅绚菲于2014年3月19日将该笔借款20万元转入我的农行账户。2014年3月18日上午,傅绚菲再次以购买石油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660万元,并承诺当日归还,且给我一定好处。当天上午,于是我经与朋友林宁、余淑芳商量后,我们同意借款。我通过林宁、余淑芳银行帐户转600万元及支付60万元现金共计660万元交付给傅绚菲。借款资金660万元交付完毕后,傅绚菲写了一张借据和收款给我朋友林俊华,并承诺当日下午将借款660万元全部归还。但到了当天下午,傅绚菲并没有将资金转回,并将款汇入一个叫梁某2的账户里。2014年3月19日上午,我怀疑傅绚菲联合梁某2诈骗我,于是向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同志的调解下,梁某2将这660万元款汇回傅绚菲账户,傅绚菲又将此款汇回林宁账户。至此,傅已清偿了这660万元。
卢某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傅绚菲于2014年3月以房抵押向其借50万元所立的借据、收据、粤房地他项权证,傅绚菲于2015年5月向其借款660万元所立的借据、收据、汇款凭证。
6、证人宋某的证言、傅绚菲诈骗案情经过、有关合作种植火龙果的情况说明、关于杨某转账宋某15万元及宋退还12.5万元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1年9月,傅绚菲的父亲傅某介绍我认识傅绚菲,称傅绚菲与中石化老总傅成玉有亲戚关系,傅绚菲在京学习NBA期间经常住傅成玉家,关系很好,傅成玉安排傅绚菲在中石化湛江分公司任办公室主任,且傅绚菲私下也从事石油生意,利润丰厚,傅某称如我手头有资金可以投资给傅绚菲做油料生意赚钱。
2011年10月,傅绚菲向我提出借款投资做油料生意,我获知其与中石化老总是亲戚,且其在中石化湛江分公司任职,我与其父亲也是朋友,就信任她,并将第一笔10万元汇到傅绚菲母亲陈明娟账户作为投入,傅绚菲承诺具体由她操作,我无需承担风险,月利润12%,其后傅绚菲都逐月如数将利润1.2万元汇入我账户,约半年后,由于我侄子出车祸急需用钱,我要求傅绚菲将本金退回,傅没有退,我找到其父亲后的两个月,她才将10万元退还给我。
2013年5月,傅绚菲又向我称拿到一批油,急需50万元,借款期限5天,利息为5万元。我就向湛江中超建材有限公司(水泥厂)的合伙人谢兴顺借款50万元再借给傅,过了5天,傅绚菲如数将借款本金和利息共55万元汇还,并请我吃饭,席间称其现在都是以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名义做油生意,其占有该公司股份,并担任经理,且该公司大股东郑睦群很器重其,要求我介绍有资本的老板给其出资做油生意,并给高额的借款回报,且可以给点介绍费给我。
2013年9月,我去梁某2湛江荣辉石化公司汇报水泥厂生意时,无意中提起傅绚菲现做油生意做得很好,赚了不少钱,我告知梁我所获知傅的情况,其是中石化老总的亲戚,也是中石化湛江分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等信息。梁叫我带傅绚菲过办公室坐坐。2013年底,我联系到傅,并和傅一起来到梁的办公室,傅向梁提出借款,并给高额利润,梁也同意了,但具体借款多少和借款数额我都不清楚。我的农业银行账户62×××75由梁某2由实际掌控使用,2014年1月17日,从此账户汇款两笔共计200万元到傅绚菲工行账户62×××19中,汇款用途我不知道。傅绚菲说与梁的生意谈拢后约10几天,傅绚菲曾称到时在梁的投资款所赚利润中分12万元给我,但到目前我也没有收到傅承诺给付的所谓投资款所赚利润12万元。
我是在宁夏盐池粤西容剂炼油厂做总经理认识杨林庆的,杨林庆与傅绚菲的父亲傅某也是很熟的。我也曾告知杨林庆我所获知傅的情况,其是中石化老总的亲戚,也是中石化湛江分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等信息。后杨林庆叫其哥哥杨某来湛考察。2013年6月,杨某到湛来考察傅绚菲经营的油库时,傅称自己正出差在徐闻,是傅委派公司业务员陪我和杨某到港务局实地考察油库,因门卫拒绝他们进入而未果。当天晚上,傅绚菲在名门金宴招待我和杨某,傅向杨介绍自己是中石油湛江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其在北京读MBA期间结识到傅成玉,经查族谱她与傅成玉有亲戚关系,其每次去北京都住在傅成玉家,杨某因此相信了傅,并开始投入资金。具体傅绚菲与杨某如何商谈借款经营,我没有参与,但后期杨林庆找到我说,傅绚菲没有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且其查到傅绚菲在徐闻公安局涉案,提出对傅绚菲不放心,提出要求我作为见证担保人在其与傅绚菲合作经营协议书3份上补签名,傅绚菲在借款人处签名。我在杨某对傅绚菲的身份产生怀疑,并发现傅绚菲在徐闻县涉案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我作为担保人签名,我是此事的介绍人,我有可能连累了朋友,为证明自己清白的心理状态下作为担保人签了名。我介绍杨庆林与傅绚菲合作经营后,傅绚菲说过将杨庆林投资款所赚利润的10万元给我作为好处费,但其并没有实际给我。
杨某在与傅绚菲达成合作后,曾分两次共给我15万元,我,于2014年5月已退还了杨某12.5万元。2014年3月傅绚菲已经拖欠杨某很多的借款未付,傅向杨承诺在借款500万元周转做油生意,三天后就可以将之前欠款和现借款500万元一并归还,且借款500万元的利息三天为50万元。所以杨要求以我的名义借款给傅,借款利息75万元中的25万元给我作为监视、督促傅归还所有借款的费用。关于2014年3月4日我汇入傅的账户425万元是杨某以我的名义借款500万元给傅绚菲,杨某汇款500万元到我账户后,要求我汇款425万元给傅,余下75万元作为借款利息。过了三天,傅从其农行账户汇款312万元、从工行账户汇入我账户198万元,共计510万元,这510万中10万是傅归还我投入的本金。我收款后共汇款550万元给杨某。
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2014年3月,我开始怀疑傅绚菲不是“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股东、销售总监,我问傅绚菲是否该公司的销售总监,并要求傅提供相应证明其与“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关系时,傅提供给我的“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2014年3月10日,我通过傅提供的“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去市工商局要求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时发现,傅提供给我的工商登记情况与我所查询的工商登记的名称不符,我所查询的工商登记名称是“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于是我才知道傅绚菲造假。我还将查询的情况告知杨某、梁某2,并提醒他们傅绚菲可能是伪造“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身份,要求他们赶紧报案。我不清楚“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公章是谁去雕刻的。
我一共交付给傅绚菲投资款为756.5万元,收到傅绚菲返还的投资款及利润718万元,傅绚菲还欠我38.5万元未归还。
宋某提供了傅绚菲收到其投资石油款的收据、借条、银行凭证,其收到杨某500万元的收据。
7、证人王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经李某2介绍,我和亡夫认识了傅绚菲夫妇,我亡夫与傅绚菲夫妇就有了生意往来。2010年底,我亡夫与傅绚菲夫妇合伙成立以傅绚菲为法人的湛江建筑工程公司,拟在贵州发展建筑工程业务。2011年7月,我亡夫与傅绚菲亡夫同在贵州省发生事故死亡后,湛江建筑工程公司基本没发生业务,傅绚菲确认我亡夫的投资款为6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65万元的欠条给我。2011年国庆期间,傅绚菲找到我说其正在投资石油生意,其认识湛江港油码头的领导王某1,可通过王某1拿到低价石油,但因王某1不能出面操作石油方面生意,可以由傅绚菲出面和谢伟峰经营的石油公司合作,回报很高,邀请我一起投资石油生意。2011年11月底,出于对傅绚菲的信任和期待较高的投资回报,我同意由傅进行操作、我收取固定投资回报的方式,将傅绚菲欠我亡夫65万元中的50万元投入傅所说的石油生意,当日傅归还了她欠我亡夫的15万元,余下的50万元债权就转为我投入石油生意的投资本金,傅先后承诺支付给我每月为7%、20%、30%不等的短期、长期投资回报。自2010年8月至今,我采取转帐、代付利息及抵押借款导致受损等,共支付傅绚菲799.95万元。在此期间,傅绚菲通过上述其个人账户及委托其他人账户汇入我账户635.6万元。目前,傅绚菲涉嫌集资诈骗我投资本金164.35万元。
王某2对其与傅绚菲的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
8、证人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11月某天,余某告诉我他的朋友傅绚菲在经营石油生意,回报率高,长期投资可得高达每月7%的回报率,我出于对余的信任,同意以余某的名义加入投资,然后就直接根据余某提供的账号将20万元汇入傅绚菲母亲陈明娟的工行账户(62×××45)。2012年7月初,我、余某、李某2、傅绚菲四人在君豪酒店会面商谈过程中,傅绚菲称她是与一个叫谢伟锋的人合伙经营石油生意,并说近期她有短期石油生意,期限3个月,如投资可得每月70%的回报。商谈结束后,2012年7月10日,我将筹到的30万款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汇到傅绚菲62×××55的账号。我两次以余某的名义共投入50万元到傅绚菲的石油生意,但至今我总共才收到傅绚菲通过余某付给我的回报款9.8万元,其他本金没有归还。我问余某,余某说包括我的50万,他一共投资了700多万给傅绚菲。傅绚菲说用于经营石油生意,但我不知道傅绚菲具体如何操作,我是出于对余某信任才投入以余某的名义投入50万元。
9、证人余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11月,我通过同事兼好友李某2认识傅绚菲。李某2介绍称傅绚菲正在经营石油生意,回报率可观,问我是否有兴趣参与投资,我表示有兴趣。几天后,经李某2牵头,我与傅绚菲会面商谈,傅绚菲自称其经营的广州华润石油公司设在湛江市霞山区,法人代表是谢伟锋,公司总部在广州,由于她能通过湛江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某1购进低价原油,然后通过广州华润石油公司的提炼厂提炼出93#、97#油销售给各个加油站,利润很高。傅绚菲邀请我投资给其经营石油生意,并向我承诺长期投资回报率是投资额的7%/月,我信以为真,先后多次共汇了投资款642万给傅绚菲。期间,为了骗取我继续投资,傅绚菲先后付给我本息回款总计342万元。傅绚菲从中骗走我现金300万元。
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9月20日起,我通过投入个人积蓄和向亲朋借款,并通过余某、李保国、黎某、李扬、林妙杰等帐户共汇642万元到傅绚菲或傅绚菲指定账户作为投资经营石油款。截止2012年11月1日我共收到傅绚菲返回的本金和投资回报共计762.5万元。虽然账面上显示我除了收回本金外,还多收到本金以外的120.5万元回报,但依照我与傅绚菲签订合同的本金和利润计算,她还欠我400多万元。而且由于是我四处向朋友和亲戚借款投资,朋友和亲戚又通过以房子抵押向银行借款或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再给我,导致我和朋友支付高额的银行利息及个人高额利息,傅绚菲多付的120.5万元已用于归还借用银行及他人的高额利息,而且至今我还因此欠了朋友100多万元。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余某辨认出傅绚菲。
余某对其与傅绚菲的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
10、证人罗某的证言和《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于2011年通过朋友认识傅绚菲后大家就成为关系较好的朋友。约在2012年起,傅绚菲告诉我她在做石油生意,我也听身边的朋友说她正在广东省石油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傅绚菲不断地动员我投资给她做石油生意,称可以给我高达10-38%投资回报率,基于大家是朋友,我对她很信任,我就同意投资给傅绚菲,而且第一笔投资款她很准时将投资款本金和10%的投资回报返回给我,于是我就更加的信任傅绚菲。自2012年起,她没能正常还款,我多次向她追讨本金和利息进,她还称因有一笔石油款被客户拖欠导致资金周转不灵,并书面承诺将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将股权转让款给我作为偿还,请我谅解,然后一直拖欠本金和利润,我一直被骗,直至发现有很多人向公安报案傅绚菲涉嫌诈骗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鉴定机构对我与傅绚菲之间银行流水账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傅绚菲通过银行账户共计收到我857.75万元,返回我共计1003.8万元,我多收了本金以外146.05万元的鉴定,我没异议。但由于傅的不断利诱并唆使我向亲友借钱,我就推荐朋友以我的名义参与傅所谓的石油投资,这146.05万元都早用于支付了他人利息,我是一分钱都没有多拿,反而因此而令自己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罗某辨认出傅绚菲。
罗某对其与傅绚菲的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
11、证人梁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4月,我通过宋某介绍认识傅绚菲,宋某告诉我,傅绚菲在做石油产品需要资金投资,可以从中赚取高回报,且他也投资给傅绚菲投资款做石油生意,还赚取了不少利润。我早于1998年前后就认识傅某,他跟我打工多年,傅某为人向来都是比较老实可靠,也是基于这点我才对他的女儿傅绚菲产生信任。宋某介绍我认识傅绚菲后,傅绚菲告诉我她是做石油生意的,并说自己在广东省石油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任职。傅绚菲不断地动员我投资给她做石油生意,称可以给我高达5-15%投资回报率,基于宋某口头同意作担保、傅绚菲又是我老相识傅某的女儿,我就同意投资给傅绚菲。2013年4月11日,我第一次将现金200万元交给傅绚菲,到了同月28日,傅绚菲就将投资款本金及10%投资回报共计220万元汇入我的账户。于是我就更加信任傅绚菲,从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我不断地将投资款汇入傅绚菲或其母亲陈明娟的账户中,经统计,从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我共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共交付了5870万元投资款给傅绚菲,傅绚菲共归还投资款5728万元给我,目前傅绚菲还欠我142万元本金未归还(不计投资回报或利息)。我对司法机关对银行流水账所做的鉴定无异议,但我对总数目有异议。因我有一笔200万元的现金是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给傅的,我有当时她写给我的收据为证,所以傅绚菲实际是一共收到我5870万元,她还欠142万本金没有归还。我要求司法机关继续帮我追缴未归还的本金,并追缴我应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息。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梁某2辨认出傅绚菲。
梁某2对其与傅绚菲的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
三、鉴定意见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检技鉴(2015)36号检验报告:经对傅绚菲收付涉案账户(傅绚菲名下9个账户、陈明娟名下2个账户)交易流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傅绚菲、陈明娟两人银行账户对账单上显示的消费支出为3565048.42元;(2)傅绚菲、陈明娟两人银行账户现存、现开、卡存,存入2961418.63元;取现740568.37元;(3)傅绚菲共计收到王某2436万元,返还给王某2的本息654.6万元。(4)傅绚菲共计收到余某538万元,返还给余某792.5万元。(5)傅绚菲共计收到梁某25670万元,返还梁某25728万元。(6)傅绚菲共计收到罗某交付集资款857.75万元,返还1003.8万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傅绚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向李某2、王某2、余某、梁某2、陈某1、杨某、罗某集资过程中从来没有做过石油生意。我与“广州华润石油公司”也没有关系,“广州华润石油公司”是我自己编造出来,欺骗余某、李某2、王某2向我投资做油生意的。我也不是“中石化湛江分公司”的员工,也不是“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我向他们虚构上述石油相关公司的身份,只有向投资人虚构上述石油相关公司的身份,才能骗取投资人的投资款用于归还借款等。
我只是于2011年8月至9月在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上班一个月,我与该公司没有生意或者债务往来。由于我在该公司工作过一个月,知道该公司是一家资金雄厚的公司,以湛江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收据、证明可信度较高,符合我向外声称做油的身份。“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宋某去雕刻伪造的,我放在我所使用的宝马汽车后备箱内,被公安机关查扣。
我以经营石油生意为由向余某拿投资款,许诺长期投资利息是7%,短期投资利息是20%-30%。我对余说的广州华润石油公司、谢伟锋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能通过湛江港务局王某1拿到低价油等这些都是编造的,根本就没有广州华润石油公司,谢伟锋也不是该公司法人代表。我目的就是为了让余某相信从而投资给我。我接受他的投资款没有签订合同,与银行记录为准,我写过收据给余某,“时间:2012年9月9日,内容:收到傅绚菲人民币839万元(或2880万)用于石油生意,立据人:谢伟锋、担保人王某1”两张收据,当时余某向我催款紧,我就设法编造来拖住余某的,两张收据上面的“谢伟锋”、“王某1”都是我随便找人签的。我以投资石油为由,共收到余某投资款598万元,退还投资款762.5万元,我已多付他164.5万元。我对司法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王某2、李某2投资给我经营石油生意前,曾投资给我经营可乐、货柜生意。余某催我拿回投资款时,我才对他们编造说投资款均是投资到广州华润石油公司经营石油生意。我同样是以经营石油生意、许诺7%-30%不等的利息为由向王某2拿投资款。我对司法鉴定审计的我收到王某2交付的投资款436万元,退还投资款654.6万元,多付王某2218.6万元没有意见。
2011年12月1日,我通过李某2介绍罗某,以做油生意为由,支付7%-12%不等的投资利润,向罗某收取投资款。我与罗某收付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我对司法鉴定审计的我收到罗某857.75万元,退还1003.8万元,多付罗某146.05万元没有异议。
2013年3月左右,宋某通过我父亲获知我在做油生意,于是宋某找到我说其认识梁某2可以从银行贷款500-600万元提供给我做油生意,也说杨某的弟弟杨林庆在新疆可以融资几个亿,只要我可以给借款人高一点的利息,就可以借款运作。我与宋某说我借这么高的利息,我没有被办法归还借款。他说他不管我借款怎么运作,叫我看着办,只要给其“介绍好处费”就行了。由于余某等人追款追得很紧,我需要资金,于是我就同意了。于是宋某找到梁某2谈,说我是做石油生意的,可以投资与我合作经营,获取较高的回报。经宋某前期谈好后,在由我具体与梁某2谈,自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我和宋某向梁某2虚构我做油生意,由我支付月息为12-20%的高额借款利息,诱使其向我陆续支付投资款,宋某作为介绍人,我从借款中分给宋某借款“介绍好处费”。由于后期我所运作的借款资金链条断裂,无法承受高额的借款利息,并归还本金及利息。2014年3月18日,梁某2要求我写下借款本金690万元及借款利息为138万元的保证书。我共收到梁某2交付的投资款5670万元,退还投资款5728万元,我现已多付梁某258万元。我与梁某2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汇款,没有现金支付。
我收到余某、李某2、王某2、梁某2、杨某、陈建敏等人的钱后,我没有建账或记录,因为我欠下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我已没有能力归还,建账或者记录已经没有什么意义。我收到的投资本金大部分都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投资人之间的投资利润或利息,投资约300万元用于购买被查封的房产,房产装修也花了几十万元,我读MBA学费大概12万元,我与母亲在国内外旅游大概花了10多万元,退还徐闻县公安局15.8万元,退还湛江市公安局132万元及价值60多万元宝马车辆一台。
2014年4月14日,我没有能力归还借款,我很愧疚,借款人也逼得我很紧,所以我自杀未果后,未能亲自投案自首。通过家人的开导,我委托父亲傅某到湛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关于涉嫌集资诈骗余某、王某2、李某2的犯罪事实及经过,我已经向徐闻县公安局交代了。除此之外,我还向梁某2、杨某、陈某1(陈某2)采取虚构做油生意,骗取他们的投资款。
傅绚菲对公安机关从其宝马车车尾箱里搜查到伪造的“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公章进行辨认,指认该公章是宋某伪造的。
傅绚菲对梁某1代其还10万现金给张某的《收据》进行辨认、确认。
傅绚菲对梁某1代其还25万现金给王某2的《收据》进行辨认、确认。
傅绚菲对汇还王某16万元借款流水账进行确认。
傅绚菲对其与宋某的资金往来统计表进行确认,对宋某提供的由其签名收据、借条、补充说明共6张进行辨认,指认上述材料是宋某强迫其签的,其没有借宋某的钱。
对于被告人傅绚菲的辩护人所提的傅绚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3月1日,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李某2时,李某2已向公安机关反映其被傅绚菲诈骗的事实。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傅绚菲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傅绚菲所供述的其诈骗李某2的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掌握。2014年4月14日,虽然傅绚菲通过其父亲傅某向公安机关交待其涉嫌诈骗杨某、陈某1的犯罪事实,但傅绚菲供述的上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傅绚菲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绚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作或借款经营石油生意为由,冒用身份、虚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置房产和小车等个人挥霍,同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归还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部分投资利润和利息,造成被害人李某2、杨某、陈某1共计3195.343万元的经济损失,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绚菲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傅绚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傅绚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傅绚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31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湛江市大鹏石化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予以没收。
三、扣押被告人傅绚菲的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李章晓、杨某、陈某1。
四、从湛江市运达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处扣押的车牌号粤G×××××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系被告人傅绚菲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李章晓、杨某、陈某1。
五、查封在案的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6号城市假日花园B区5号楼A1001号房(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由查封机关负责处理,拍卖所得款依法清偿后仍有余款,则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李章晓、杨某、陈某1。
六、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伟兴
审判员何伟
审判员陈孟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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