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云0402刑初444号
公诉机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玉繁,男,1981年6月11日生,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红检公诉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玉繁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梅,代理检察员秀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玉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施玉繁利用身为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骗取投资人资金供其使用便编造”卓金理财线下包”及”益票据”虚假理财产品,并安排公司员工向社会宣传推荐”卓金理财线下包”及”益票据”,向26名被害人集资461.4万元人民币,后施玉繁将集资所得461.4万元资金花光,至案发前其归还被害人利息44.823万元人民币,2015年12月,施玉繁逃逸,造成26名投资人损失416.557万元人民币。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施玉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玉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施玉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施玉繁利用身为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骗取投资人资金供其使用便编造”卓金理财线下包”及”益票据”虚假理财产品,并安排公司员工向社会宣传推荐”卓金理财线下包”及”益票据”,向26名被害人集资461.4万元人民币,后施玉繁将集资所得461.4万元资金花光,至案发前其归还被害人利息44.823万元人民币,2015年12月,施玉繁逃逸,造成26名投资人损失416.577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施玉繁的供述,证实其是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由其经营,是其自己的公司。公司在成立后代理过云南XX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金融理财产品和深圳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卓金理财金融产品。2015年1月份,公司因资金紧张,没有钱交房租,其就想以深圳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卓金理财线下包的名义编造一个假的理财产品,以投资深圳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卓金理财线下包的名义吸引投资人投资,然后将投资人准备投资到深圳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卓金理财的钱交到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其就可以支配使用这笔钱。2015年1月份,其安排公司的员工以深圳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推广卓金理财线下包进行集资。期间,其大约集资了460万元左右,钱到账后就被其一个人使用了。2015年12月份,卓金理财线下包的事情爆发后,为了不让客户找到其,其将手机、公司关闭,一直住昆明,直到被抓。
2、被害人刘某、钟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26人的陈述,证实各自投资的金额以及收到的利息等情况(26人共投资了461.4万元,利息448230元)。
3、证人杨某(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其任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负责公司的业务。2015年1月底,施玉繁私下跟其说,他和卓金公司达成了一个协议,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开展卓金理财的线下业务,叫其告诉下面市场部的员工开展这个业务,于是其就按照施玉繁说的告诉项目员工开展卓金理财线下包这个项目。期间,估计大约有二十多个人投资过卓金理财线下包,金额大约在400余万元。后听卓金公司的人说他们没有线下包这个项目,其才知道施玉繁是骗其的。
4、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日,其应聘到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2月份的时候,杨某叫公司员工宣传卓金理财线下包业务。从2015年2月份一直到2015年9月份。大约有二十多个人投资了卓金理财线下包,金额大约在400多万元。2015年8月份的时候,杨某叫宣传益票据,到2015年11月份,大约有四个投资人投资了益票据。其只有一个客户周某某在益票据上投资了5万元。2015年10月底,因客户利息没有支付,其才知道卓金理财线下包出问题了。
5、证人徐某某、张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各自在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参与销售卓金理财线下包及益票据的经过以及各自的客户情况。
6、证人张甲的证言,证实深圳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卓金理财线下包这个产品,也没有授权过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推广卓金理财线下包的情况。另证实投资人的所有投资款均是交到其公司开设在银行的第三方托管账户,不允许投资人把投资款交到授权服务机构的。
7、借款协议、收据、现金进账单等,证实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深圳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卓金理财线下包”的名义向被害人刘某、钟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26人集资461.4万元。
8、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红塔支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回单、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31日的记账凭证、2015年1月至10月的原始单据,证实该公司在2015年1月27日开始集资前账户余额为0,之后进入公司账户的收入主要有被害人的投资款等,支出主要是施玉繁将款项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347万余元以及支付”卓金理财线下包”被害人的利息、支付员工的工资。
9、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档案,证实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施玉繁;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深圳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服务中心合作协议等,证实深圳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投融资中介操作均在卓金理财官方网站上进行,未推出过线下投资包这类的理财产品;该公司从未收取过任何一家授权合作机构的押金,公司也未有此项业务。卓金理财产品在官方网站投资成功后自动生成线上合同,投资金额、项目、期限、还款方式均在线生成,从未与投资人签订线下合同。
1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施玉繁于2016年2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追逃,同年3月26日在昆明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大观楼派出所抓获,后于当日被押解回玉溪。
12、本案还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玉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玉繁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施玉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玉繁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施玉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31年3月25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玉溪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记账凭证4本、原始单据10册附卷。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春秀
人民陪审员黄晖
人民陪审员高庆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乐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