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集资诈骗案再审再审决定书
集资诈骗案再审再审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6)桂刑申43号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颜凤初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桂刑经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西乡塘区黑豚养殖协会不服原裁定,以原审裁判错误处置其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认为,南宁市西乡塘区黑豚养殖协会的申诉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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