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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豫05刑终442

【关键词】 犯罪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 拘役 有期徒刑 罚金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福田,男,19719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阳市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安阳市北关区。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01214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7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19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福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828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福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孟福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319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64日对被告人孟福田前科情况作出变更,于2016823日对被告人孟福田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的事实进行补充起诉。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6924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孟福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311日小吴村与被告人孟福田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村位于安阳市文昌大道、平原路交叉处西南角48.6亩集体土地租给被告人孟福田投资建设家电市场,租赁期限为20年。同时约定未经小吴村同意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用土地,合同自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费归家电市场,其他土地补偿费归小吴村。之后孟福田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家电市场。2008716日,小吴村与孟福田实际控制的智远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由小吴村提供集体土地、智远公司提供建设资金,在家电市场土地上合作建房。20091016日智远公司向小吴村交纳招拍挂定金(地价款)500万元。但孟福田并未实际动工建设。

20101226日,孟福田以智远公司名义与杨某的恒康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6600万元价格将家电市场整体资产转让给杨某搞房地产开发。同时约定智远公司负责履行与小吴村签订的合同及村民土地补偿款,并配合恒康公司进行招、拍、挂前的相关工作。杨某于2010124日至201216日期间将5700万元转账至孟福田指定的孟某的银行账户。20113月份、8月份杨某两次在家电市场地块建售楼部,但均被政府有关部门制止。2011215日至930日期间,杨某以恒康公司的名义,以在家电市场土地上开发商住小区为由非法集资200495210元。经评估,家电市场的房屋建筑物价值9381562元。

另查明:2004114日,安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小吴村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本村土地18194.082平方米兴建家电市场,作出没收小吴村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小吴村处以181941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案发后,安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家电市场地块为集体土地。被告人孟福田曾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17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6日被逮捕,20121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722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孟福田拘役六个月。该判决生效后尚未交付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孟福田供述证明:其于2003年租赁小吴村土地建家电市场,租期为20年。其于2005年注册成立智远公司,后将股权转给侄子孟凡奇,其是总经理。2007年其想开发家电市场50亩土地,并于20087月份以智远公司名义和小吴村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小吴村提供土地,其提供资金负责建设,建好商住一体房后,按比例分配。小吴村拥有5435平方米的所有权,或按每平米2300元折算1250万元,剩下的房屋归公司。200910月份给小吴村500万元押金。2010年底和杨某签订家电市场买卖协议,其把家电市场整体资产转让给杨某,转让费6600万元,整体资产包括地面附属物、其与小吴村的租赁协议,包括其对这块土地30年的承租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其配合杨某走招拍挂手续。家电市场整体资产值6600万元,一是其建了近2万平米的建筑物,二是其有30年的承租权。其和杨某签协议时还有23年的承租权,其应得地上建筑物补偿费,补偿费包括建筑物和23年的利润。

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011月份,为了买下孟福田的家电市场开发住宅小区,韩某建议其在开发区重新注册不能有融资行为的公司,交税方便。20101226日,其与孟福田的智远公司签订家电市场转让协议,购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等。家电市场是孟福田的,整体资产就是地上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双方约定孟福田负责帮其走招、拍、挂手续,把土地使用权办到其公司名下。其给他的钱扣除家电市场地上资产3000多万元,剩下的抵出让金,不够再补交给管委会。其从201012月至次年1月份共支付孟福田5700万元。2011年春天其为开发家电市场还搞了市场策划、规划设计、雇佣工作人员。其和韩某安排开发家电市场动工盖售房处、展示中心,后被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阻止。20118月份其又去动工,又被市国土局阻止。20112月份,其以在家电市场开发房地产为由向社会群众集资,并用其中7000多万元偿还之前健翔公司的集资群众。

3、证人毛某证言证明:其通过秦某找孟福田购买家电市场,孟福田以6600万元将家电市场地块卖给其,先交了3000万元。手续由孟福田在半个月内办完,一个月后再付余款。一个星期后孟福田说手续办不下来,要取消转让协议。当时孟福田的家电市场是空着的。

4、证人韩某证言证明:孟福田说家电市场地上建筑物能评估40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要补偿地上建筑物、给小吴村集体土地补偿金,将来拿出土地出让金最终返还。签订转让协议后,孟福田说资金到位后他就马上跑土地部门启动招、拍、挂程序。20111月份杨某付清款后就联系不上孟福田,直到2011年七八月份。孟福田说抓紧给村里说,还说原先的村长出事了,后来拖到恒康公司被立案都未启动招、拍、挂程序。2011年恒康公司开始融资,杨某想盖售楼处稳住集资户,第一次在家电市场围墙外盖售楼处被开发区土地执法大队阻止,第二次在家电市场围墙内盖售楼处又被阻止。

5、证人小吴村主任张某证言证明:2003年小吴村将平原路和文昌大道西南角50亩集体土地租给孟福田建家电市场,租期20年。2004年开发区的侯主任召开紧急会议说文昌大道几个市场要缴纳关于土地方面的罚款,谁经营谁交罚款。孟福田经营家电市场,他去交的罚款。2007年下半年,孟福田的妹夫宋会宾说家电市场一直赔本,想把家电市场拆掉与小吴村合作建商品房。其召集村两委会讨论,同意与孟福田合作开发。家电市场50亩集体土地归孟福田的公司建商品房,孟福田给村里1250万元(每亩25万元)补偿,其他商品房归孟福田所有。孟福田实际给了500万定金,村里已按每亩4.6万元给被占地村民地价款。20113月份在高新区纪委才知道孟福田把家电市场卖给恒康公司。孟福田转租、出卖家电市场均需村里同意。按规定招、拍、挂的部门是政府,村里没有招、拍、挂权利,村委会无权转让集体土地。

6、证人孟某证言证明:其三哥孟福田注册了智远公司,是实际负责人。2002年孟福田建设家电市场,占地50亩左右,2009年因为经营不善市场关闭。

7、证人秦某证言证明:毛某与智远公司签转让协议时,孟某说毛某只需按协议支付资金,土地详细规划、土地招、拍、挂均由智远公司负责,零地价摘牌,土地出让金抵顶拆迁补偿。孟某说开发区管委会欠他们七八千万,他们到管委会办手续快。将来土地直接过户到毛某名下。两三个月就能零地价摘牌,毛某可以先进场盖售楼处。

8、证人小吴村副主任燕某证言:2003年宋会宾、孟福田租赁小吴村土地建家电市场。2007年下半年宋会宾说家电市场不挣钱,想开发家电市场。后来在孟福田办公室,孟福田说三官庙、大营的土地是一亩20万元,基本确定一亩地20多万元。后来在村支两委会上确定家电市场土地一亩25万元。小吴村把家电市场50亩集体土地归孟福田的公司建商品房使用,他们给村里1250万元,剩下的商品房归他们公司。

9、证人小吴村副支书李保国证言:2003年孟福田租赁其村集体土地建房搞家电市场。2008年张某召集村支两委开会,确定村里提供家电市场土地给孟福田的公司建房,他给村里每亩25万元或折合成房产作为村里的收益,剩下的房产由孟福田处理,先给500万元定金。村里已给被占地村民每亩4.5万元预征地款。孟福田转租、出卖家电市场均需村里同意。恒康公司非法集资被立案后,才知道孟福田把家电市场卖给恒康公司。

10、证人小吴村支部委员任某1证言证明:小吴村2003年将集体土地租赁给孟福田建家电市场,2009年前后村里让孟福田搞房地产开发,围墙已建好。村两委开会时,张某说孟福田开发家电市场一亩给村里25万元,比政府征用土地给的钱多。

11、证人小吴村村委委员李某1证言证明:2008年张某组织村两委讨论和孟福田合作开发家电市场,大部分人随大流。

12、证人小吴村村委委员李某2证言证明:张某组织两委人员开会,说孟福田开发家电市场一亩地给30万元或35万元,开发区管委会只给6万元,交给孟福田开发,手续由他跑。

13、证人小吴村支部委员任某2证言证明:2003年孟福田租赁村里集体土地建家电市场。2008年村支两委在张某办公室开会,说孟福田准备开发家电市场,每亩地卖25万元。

14、证人小吴村会计王某证言证明:200910月份,张某召集两委会说已和孟福田公司签了协议,让孟福田开发家电市场,先转招、拍、挂定金500万元。孟福田的公司往村里账上转来500万元,宋会宾让其开家电市场地价款收据。后张某说是招、拍、挂定金,其就在收据右上角加了“招拍挂定金”。村里和孟福田签了合作建房协议,孟福田占用家电市场土地,需给被占地户土地补偿,已按每亩4.6万元价格补偿给村民。按规定招、拍、挂定金不该村里收,政府出面招、拍、挂竞标,开发商给政府拿招、拍、挂定金,村里向政府要补偿款。

15、被告人孟福田于200311日与小吴村签订的租赁协议:主要内容为小吴村将家电市场地块48.6亩租给孟福田投资建市场,租赁期为20年,用地手续办妥后孟福田方可施工,未经小吴村同意不得将土地转租他人。

16、小吴村与智远公司于2008716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主要内容为小吴村提供家电市场地块土地50亩,智远公司提供建设资金,并分期向小吴村支付1000万元合作押金,小吴村负责按照智远公司制定的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办法对村民补偿工作,智远公司负责拆迁补偿;小吴村提供该地块前期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各种手续,智远公司按程序办理,小吴村予以协助;小吴村拥有54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作为全部收益,其余房屋归智远公司所有,小吴村将上述房屋委托智远公司销售,智远公司折合1250万元支付小吴村,剩余面积归智远公司,如需出售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17、河南省统一财物收款收据、安阳高新区银杏街道办事处村财务收据:证实小吴村于20091016日收到家电市场招拍挂定金(市场地价款)500万元。

18、杨某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转款凭条及孟某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杨某于2010124日给孟某账户转款3000万元,127日给孟某账户转款500万元,1226日给孟某账户转款2000万元,201116日给孟某账户转款200万元;共计5700万元。

19、智远公司与恒康公司于2010122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家电市场全部资产整体转让价格为6600万元,智远公司负责履行与小吴村签订的合同及村民土地补偿款,负责配合恒康公司进行招、拍、挂前的相关工作,恒康公司在本地块所建房产其中30户由智远公司按整体单元形式团购,同等条件下恒康公司需优先使用智远公司原定施工队伍,签订合同时恒康付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定金,正常履约后转为转让费,201116日前付2600万元,同时智远公司将家电市场全部交给恒康公司,恒康公司摘牌后10日内付清余款。

20、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55日复函:家电市场土地2003年经国土资源部(2003316号文件批复,但批后至今未实施补偿、征收程序,该局倾向性意见为该宗土地为集体土地。

21、安阳市国土资源局2016816日复函:家电市场地块虽于200392日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未具体实施征收工作,从所有权方面看认定为集体土地较为妥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违反上述规定转让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2、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安国土资监(罚)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小吴村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本村土地18194.082平方米兴建家电市场,作出没收小吴村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小吴村处以181941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23、智远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该公司注册于200548日,法定代表人孟福田,股东为孟福田、孟某;2009514日孟福田将其持股转让给孟凡奇,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孟凡奇;201178日孟某将其持股转让给孟凡奇;2012710日孟凡奇将股权转让给范建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范建华。

24、恒康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01125日。

25、河南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家电市场的房屋建筑评估价值为9381562元。

26、小吴村家电市场地款发放表及该村兑付补偿款情况说明:证实该村从20104月份开始向被占地户付土地补偿费27家,仍有两户未领取占地补偿款。

27、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8、被告人孟福田的户籍证明、曾因犯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及被抓获归案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孟福田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集体土地倒卖他人,严重扰乱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孟福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准确;指控孟福田构成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孟福田非法获取5700万元减去家电市场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9381562元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孟福田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72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尚未实际执行,应予与本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孟福田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本院(2013)文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告人孟福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二、本案非法所得47618438元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孟福田上诉及其辩诉人称:其转给杨某的仅是家电市场地上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仅负责配合杨某做招、拍、挂前的相关工作,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资产评估低,家电市场的无形资产等未被评估;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审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判决,孟福田未充分行使辩护权,一审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孟福田及其辩护人所持“其转给杨某的仅是家电市场地上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仅负责配合杨某做招、拍、挂前的相关工作,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第一,现有证据可证实孟福田控制的智远公司租赁小吴村的集体土地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在2004年孟福田在小吴村土地上违法建设家电市场曾被处以罚款,故可以认定孟福田明知小吴村土地为集体土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不得将该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第二,证人杨某、韩某证言及被告人孟福田的供述可证实孟福田将家电市场出卖于杨某时明知杨某购买该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房地产开发。第三,孟福田与杨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内容显示,家电市场全部资产整体转让价格为6600万元,智远公司负责履行与小吴村签订合同及村民土地补偿款。上述内容可证实孟福田与杨某实际交易的内容并非家电市场的地上资产,而是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孟福田明知杨某购买家电市场的目的是为了开发房地产建设,但在该土地未被批准用于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资产出卖给杨某,从中牟利巨额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孟福田及其辩护人所持“资产评估低,家电市场的无形资产等未被评估;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审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判决,孟福田未充分行使辩护权,一审程序违法”的意见,经查,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被法律所保护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本案中,孟福田所建设的家电市场本身就是一个违法建筑,且该名称也未受法律保护,根本不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故孟福田及其辩护人要求重新对家电市场资产进行评估的理由不能成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本为选择性罪名。公诉机关指控孟福田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控辩双方针对孟福田的行为是否构成该选择性罪名已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孟福田的诉讼权利并未受到侵害,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福田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集体土地倒卖他人,严重扰乱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孟福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廖奇志

审判员郭丕亮

审判员吴合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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