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典型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吉刑终193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海燕,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吉林政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政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吉林市福缘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力菲(曾用名:刘春雪),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大学文化,系吉林政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海燕、刘力菲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吉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海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力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扣押的用于作案的银行卡、U盾、公章、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海燕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02271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海燕、刘力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洪尧
代理审判员孙陶轶
代理审判员魏竞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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