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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春生犯集资诈骗罪王忠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贺春生犯集资诈骗罪王忠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贺春生犯集资诈骗罪王忠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晋11刑终490

【关键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集资 共同犯罪 有期徒刑 罚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春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1213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12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义(小名王虎年),中共党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12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春生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王忠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111日作出(2015)交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忠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610日作出(2016)晋11刑终12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交城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926日作出(2016)晋1122刑初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贺春生、王忠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从2008年起,被告人贺春生陆续开始向社会公众借款,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贺春生又通过被告人王忠义以高额利息回报作诱饵,谎称自己和别人合伙做贩煤生意,通过中间人王忠义向社会公众借款367.5万元,自己直接向6人借款103.5万元,共计借款金额471万元,现仍欠借款436万元无力归还。

被告人贺春生在借款过程中,有以下欺诈行为:1、被告人贺春生在向人们借款时,称自己与娄烦人“王军建”、“张海刚”合伙给清徐人“连学兵”送煤,但资金紧张需借款。从2003年就认识了“王军建”、“张海刚”,2009年前就认识“连学兵”并一起合作,但却说不清“王军建”、“张海刚”、“连学兵”三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也找不到三人的家庭住址。被告人贺春生供述“连学兵”欠其515万元,但却没任何条据。

22015130日,经被告人贺春生指认“文水县宏鑫源煤制品有限公司”就系其四年来送煤的厂址。经查实,文水县宏鑫源煤制品有限公司人员不认识贺春生,从未收到过贺春生所供的原煤,也不认识“连学兵”。

32012年,被告人贺春生为了借款,称其在太原市东太堡村居民楼处购有房产,并将五张购房款收据(购太原市东太堡村居民楼,购房收据上加盖有“山西豫晋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东太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太原市清徐金鑫洗煤厂出具的欠条,抵押在王忠义手中。经查,该五张收据并不是山西豫晋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东太堡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未出具过该“证明”。清徐工商局证明,该太原市清徐金鑫洗煤厂未经注册登记过。被告人贺春生供述,在太原东太堡村的房子他是通过朋友“郝某”经办并已转卖,但说不清‘郝某”的情况,太原市清徐金鑫洗煤厂是怎么回事,他也说不清楚。经鉴定,该五张收据、一张证明及一张欠条上的笔迹与贺春生笔迹比对为同一人书写形成。

42014810日,被告人贺春生为了能从闫某乙手中借得10万元,将自己车牌号为晋A×××××的海马车抵押在闫某乙手中,后又将该晋A×××××的海马车借出顶账给娄烦人“王军建”、“张海刚”。现该车的《登记证》、《购车发票》还在闫某乙手中。

5、被告人贺春生为了借款,将其锦纶厂购置的房子先抵押给了王某丁,后以换证为名,将该房屋手续骗出,于2012220日又重复抵押给王忠义,现该房屋手续在王忠义手中。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明张某甲、吕新元等人因贺春生以虚假信息为幌子,以高额利率为回报,大范围向民众借款,现无法偿还本金,故向交城县公安局报案。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及借条,证明她通过张某乙介绍认识了王忠义,后王忠义介绍贺春生和她认识,王忠义说贺春生是老板,做煤炭生意。201263日开始,王忠义找她借钱,每次都是王忠义领着贺春生,贺春生一共向她借了30万元,打了7张借条(以她名义打的2张借条,合计10万元;以张树其的名义打的15万元借条;以吕新元名义打的2张借条、合计10万元;以田毓枝名义打的12万元借条;以王芙蓉的名义打的13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的借款人是贺春生,中间人是王忠义,这些钱都是经王忠义办理的。王忠义和贺春生多次和她说能不能向其他人借点钱,急需用钱,她就把亲戚的钱也借给了他们。每月的利息是王忠义和其妻子支付给她,最后一次是贺春生给的她,她共得过89800元的利息。她不知道王忠义为什么要帮贺春生借钱。2014924日,她和张某乙、贾广贵、王忠义在太原找到贺春生,贺春生给他们打了一张承诺条子,将粮食局6号楼7层东户作为承诺,什么时间还钱,什么时间抽走条子,没有给他们留有关于房产的相关证件。

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借条,证明20141月在华鑫小区碰到王忠义,王忠义问他是否有钱能周转一下,说贺春生倒贩煤需要资金,利息比银行存款要高。后王忠义领着贺春生去了他家,他将15万元和他小舅子王东维的5万元借给了贺春生,后来王忠义说还需要资金周转,他将他小姨子王丽明5万元和儿子周劲飞的5万元又借给了贺春生,贺春生给他打了4张借条,王忠义主动在借条上签了中间人。贺春生和他约定的利息是按2分计算,是王忠义付给他的,共得了45400元。王忠义和贺春生说是做煤生意,具体做什么他不清楚。

4、被害人申某甲的陈述及借条,证明他和王忠义是朋友关系。经王忠义介绍借给了贺春生一共20万元,贺春生给他打了两张借条,借条上写着中间人王忠义。王忠义和他说月息2分,利息一直由王忠义支付,他总共得到过154000元利息。王忠义说是贺春生贩煤需要用钱,但具体做什么他不清楚,还说如果其他人有钱也可以借给贺春生。他找贺春生和王忠义催要过借款,但贺春生一直编谎言推脱,给付不了本金。

5、被害人申某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他经王忠义介绍认识了贺春生,他一共借给贺春生5万元,贺春生给他打了借条,王忠义在借条上签的中间人,实际是介绍人。当时约定只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就可还本金,利息是王忠义按月息2分来支付,他一共得到过28000元的利息。王忠义说是贺春生贩煤需要用钱,但具体做什么他不清楚。201410月份贺春生不支付利息后,他向贺春生要过款,贺春生说要下钱就会给他,结果一直没有音讯。

6、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经王忠义介绍认识了贺春生。当时王忠义和她约定好月息2分,如果用钱时提前一个月告知就可以还本金。后王忠义领着贺春生去到她家里,一共借了她32万元,贺春生给她和她家人一共打了10张借条(以贾广贵的名义打了2张借条,合计7万元;以她的名义打了4张借条,合计21万元;以郭继萍的名义打的4张借条,合计4万元),其中5张借条上写着中间人王忠义。每个月的利息都是王忠义夫妇支付的,她一共得过6万元左右的利息。王忠义说贺春生倒贩煤,具体做什么她不清楚。后她们和贺春生和王忠义催要钱,20149月份贺春生打了一张承诺条子,将旧粮食局6号楼7层东户作为承诺,什么时间还钱,什么时间抽走这张承诺条子,没有相关房产手续。

7、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及借条,证明王忠义介绍有个朋友做煤炭生意,利息每月结算,绝对没有问题。后她通过王忠义借给了贺春生35万元,贺春生给她打了4张借条,借条上写有中间人王忠义。当时是贺春生和王忠义和她约定利息2分,如果用钱提前一个月告知就可以还本金,到了时间,王忠义会打电话让到其家里拿利息,她共得过143400元的利息。王忠义为什么要帮贺春生借钱她不清楚,贺春生具体做什么她不知道。王忠义和她说过贺春生急用钱周转,问她是否可以向朋友们周转。

8、被害人覃某的陈述及借条,证明王忠义是她姐夫,王忠义和她谈好借钱的事,带贺春生向她借款25万元,贺春生给她打的借条(其中以她名义打的3张借条,共计10万元;以覃德华的名义打的14万元的借条;以覃晶晶名义打的15万元的借条;以徐秉富的名义打的16万元的借条)。除20131112日借条为丢失补写的,其他借条上都有中间人王忠义签字按印,王忠义就是介绍人,没有王忠义签字,她们不会借钱给贺春生。利息是王忠义和她们约定的月息2分,她一共得了54600元利息(其他人的利息她给了其他人了)。贺春生说是其开的洗煤厂,买卖煤需要资金周转,王忠义为什么帮贺春生借钱她不清楚。

9、被害人武某甲的陈述及借条,证明王忠义告诉他说有人要贷款,1万元每月得200元利息。他通过王忠义借给贺春生2万元,打的2张借条,不写利息。他一共得了5000元的利息,都是王忠义给的他。他女婿崔华借给了贺春生4万元,共得了13600元的利息。后他找贺春生要过利息和本钱,贺春生多次推脱,结果到现在也没有给他们钱。

10、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借条,证明2013年初,王忠义问他老婆家里有没有钱贷给其,并支付利息。后他才知道王忠义是中间人,钱是借给贺春生。他给了贺春生2万元,当时就把第一个月的利息扣了,贺春生给他打了一张借条,并有王忠义签字。利息是和王忠义约定的,每月的利息王忠义都送到他家,他一共得了6000多元利息。后他告王忠义用钱,王忠义说要不上钱了,让他联系贺春生,贺春生总说其在外地,后来联系不上了,他就发现被骗了。

1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借条,证明王忠义是她父亲,王忠义当时告诉她贺春生用钱,贺春生也说其贩煤用钱,她通过王忠义分四次借给贺春生19万元,贺春生给她出具了借条,都是王忠义办理的。201493号之前的利息全部付清了,她共得了37000元利息。她妹夫武吉财也通过王忠义借给了贺春生2万元,共得了9000元的利息。后来她找贺春生要过利息和本钱,贺春生多次推脱,结果到现在也没有给钱。

1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他通过王忠义介绍认识了贺春生,贺春生以支付利息的方式通过王忠义向他借款2万元,借他儿子(王务斌)2万元,并打了借条,约定利息2分。他听王忠义说贺春生做生意需要用钱,每次都是王忠义给他利息,最后一次支付利息是2014811日,他和他儿子共得利息23200元。他通过王忠义要钱,王忠义说贺春生一直拖的给不了。

13、被害人贺某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他通过王忠义介绍认识了贺春生,听王忠义说贺春生做生意需要用钱,贺春生也说做买卖需要钱周转,并月月出利息。后他在王忠义家中,将10万元借给了贺春生,约定月息2分,贺春生出具了借条。2013629日,贺春生归还了5万元。到2014829日他一共得利息29000元,每次都是王忠义支付他利息。

14、被害人武某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王忠义在村里宣传贺春生用钱了,月息2分,利息高保险。他通过王忠义借给贺春生75000元,贺春生给他打了两张借条,王忠义在借条上写的中间人,意思通过王忠义介绍办理的。第一次拿钱时,利息就当场扣除了,后每个月都是贺春生把利息给王忠义,由王忠义支付给他,他共得了22100元利息。20148月他告诉过王忠义要本金了,后见过贺春生,贺春生说钱很快回来就给他,到现在也没有给他。

15、被害人武某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她通过王忠义借给贺春生10000元,贺春生给她打了1张借条,以她丈夫韩培珍的名字打的借条,王忠义在借条上写的中间人,意思通过王忠义办理的。第一次拿钱时,利息就当场扣除了,后每个月都是贺春生把利息给王忠义,由王忠义支付给她,他共得了5800元利息。

16、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王忠义是他表姐夫。他通过王忠义分三次借给贺春生85000元,贺春生给他打的借条,王忠义在借条上签的代办人。第一次拿钱时就扣除了利息,后来的利息都是王忠义给他的,他共得了44200元利息。贺春生还向他妹夫闫富中借过1万元,他妹夫得了5400元利息。他听王忠义在村里到处宣传贺春生用钱了,月息2分,利息高又保险,他就把钱借给了贺春生,贺春生具体干什么他不清楚。

17、被害人贾某甲的陈述及借条,证明她通过王忠义分5次借给贺春生40万元,贺春生给她打了5张借条,第一次拿钱时,利息就当场扣除了,后每个月都是贺春生把利息给王忠义,由王忠义支付给她,她共得了241500元利息。王忠义和她说贺春生用钱了,月息2.5分,利息高又保险,她平常就听过王忠义联系的给人们介绍放高利贷了,她就通过王忠义把钱借给了贺春生。王忠义说贺春生倒腾煤用钱周转了,贺春生具体干什么她不清楚。后她问王忠义要过钱,王忠义说其问贺春生要上钱再给她,多次推脱也没有给她。

18、被害人郭某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她通过王忠义借给贺春生4万元,打了借条,约定利息2.5分。第一次拿钱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共得了5000元利息,利息是王忠义支付她。她不清楚贺春生问人们贷款干什么,她不清楚王忠义是否从中获利。

19、被害人贾某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平常听说王忠义联系的给人们介绍放高利贷了,王忠义说贺春生用钱利息高、保险,他就通过王忠义把钱借给了贺春生。他通过王忠义分2次借给了贺春生10万元,打了借条,约定利息2.5分,第一次拿钱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他共得了30500元利息,利息是王忠义支付他。王忠义说贺春生倒腾煤用钱周转了,具体干什么他不清楚。王忠义是否从中得利他不清楚。后他问王忠义要过钱,王忠义说其问贺春生要上钱再给他,一直也没有给。

20、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贺春生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向她借款20万元,向她丈夫王根忠借款10万元,10万元包括王忠义女儿2万元,都给她打了借条。第一次利息拿钱时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后来是王忠义支付的她利息,她共得了40800元。王忠义告诉她贺春生用钱,出的利息可以,也保险,她就相信了。她通过王忠义把钱借给了贺春生。贺春生说其倒腾煤用钱周转,王忠义也没有说过贺春生具体干什么。她问贺春生要过钱,贺春生没有给她。

21、被害人薛某的陈述及借条,证明他听宋某说贺春生跑煤的业务需要用钱,他就通过宋某分三次借给贺春生16.5万元,贺春生都打了借条,借条上写的担保人是宋某,约定利息2分,贺春生共给了他17900元的利息,他没有给贺春生出具手续。他向贺春生催要过本金,贺春生到现在也没有给他。

22、被害人贾某丙的陈述及借条,证明从2008年开始,贺春生以做贩煤生意急需要资金为由,向他陆续借款25万元(其中包括他父亲贾本财的8万元),并给他打了借条。他们约定利息3分,每次都是借款时支付他第一个月的利息,后每月都是贺春生将利息送到他家,他不出具手续。在20149月左右开始联系不上贺春生了,后他向公安机关报案。

2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及借条,证明他和贺春生是一个村的,贺春生说其和朋友们贩煤,资金周转不开想借钱,从2009年开始借款,约定月息2分,后来变成3分,最后变成4分,他一共借给贺春生12万元,其中10万元有借条,剩余2万元打到贺春生银行卡上,没有条子,他收到利息后,没有给贺春生打过收条。开始都是他问亲戚们借的,后来他还了亲戚们的钱。贺春生借钱时,他提出要抵押物,贺春生把其在交城锦纶厂房子的房产证抵押给了他,当时是两本房产证,一本是贺春生的,一本是别人的,还有购买房屋的字据,但抵押不到一个月,贺春生说拿上要换新房产证,他就将抵押的东西给了贺春生,后来他问贺春生要过房产证,贺说正在办理,办了就给他。

24、被害人闫某乙的陈述及借条、登记证书、发票,证明20148月份,贺春生和他说其和娄烦人做煤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款10万元,并用其的海马车晋A×××××作为抵押,他看到贺春生有困难,就答应了。当时贺春生将车及购车发票、登记证留给了他,并给他写了借条,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是910日。第二天,贺春生说娄烦人想借的开一天车,完了还回来,结果贺春生将车开走后就没有把车还回来,给其打电话也不接。贺春生没有支付过他利息。另证明2014年后半年,他向贺春生女婿弓某借了5万元。

2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4年在他炉料厂打工时认识贺春生。2007年厂里停产后,贺春生就离开了。他不认识娄烦人王军建、张海刚和清徐人连学兵,2004年以来也没有见过贺春生和娄烦人、清徐人来往。20137月份遇到贺春生,其说是贩煤,但他不清楚贺春生具体干什么。

26、证人闫某甲的证言及欠条、收据,证明20151月份,李某乙因为经济紧张,出售新开路6号楼7层东的楼房,当时他正好想买房,后他和李某乙约定按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2015215日他将30万元先付给了李某乙和其妻子路素琴(并出具收条),并给李打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约定在同年4月前无条件付清全部房款,李某乙给他出具了收条。他们到爱平建筑有限公司财务室进行了交割,李某乙将旧手续给了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给他重新开了一张收据,收据写的是当时买房时的日期201456日,交款单位写上了他妹的名字闫文华(实际房产归他),并加盖了交城县爱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他们直接将收据变了名字,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协议。

27、证人弓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贺春生的大女婿。贺春生从来没有向他和他妻子借过钱。20141031日贺春生给他账户打了20万元。因为他岳父贺春生向闫三平借了钱,他将5万元给了闫三平(闫某乙)。他知道贺春生通过他二舅李某乙向别人借了钱,当钱打到账户后,就将15万元给了他二舅李某乙。

28、证人贺某甲的证言及借条,证明王忠义是他老婆的大哥,贺春生和他是一个村认识,当时王忠义口头告诉他说贺春生在锦纶厂有套房产,将该房产抵押给其,让他做个中间人,他答应了。他没有看见过贺春生给王忠义签订契约,契约上贺某甲的签名也不是他写的,是王忠义写的,中见人就是中间人的意思,因为王忠义当时和他说让他当个中间人。契约反面的这份证明及“证明人贺某甲”不是他写的,他没有见过这份证明。他和贺春生一直没有直接联系过。他通过王忠义两次借给贺春生14万元,他没有和贺春生谈过借款以及利息的事,都是王忠义一手办理的,利息也是王忠义支付给他的,他一共得过102000元的利息。王忠义帮助贺春生向人们借钱是贺春生找的王忠义,王忠义和他介绍是贺春生倒腾煤用钱了。王忠义在帮助贺春生向人们借钱的过程中,是否赚取利润他不清楚。

29、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他经营交城县良佳物贸有限公司、鑫冲特种铸钢厂。他的厂里向贺春生买过几张小额的承兑汇票。大概是2013年到2014年之间,贺春生说贩煤结算回小额的承兑汇票,问他是否需要,这样就和贺春生做过几次承兑汇票的交易。贺春生将承兑汇票给他,他扣除了贴息点后将兑换承兑汇票的钱,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汇款给贺春生。看交易明细后确认20131130日的96300元、201414日的96500元、2014410日的97000元、2014524日的194400元、2014816日的200000是贺春生和他厂子里贴的承兑汇票,他把钱给贺春生转账到卡上了。

3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乔某的借条、售房协议,证明贺春生是他姐夫,贺春生平时具体做什么业务他不清楚。从2009年开始,贺春生说其和娄烦县的两朋友合伙贩煤,具体和谁合作、从什么地方给什么地方贩煤他也不清楚。2012年前,他给贺春生向郭楼贵借款5万元,利息是按月息2分计算的,贺春生支付利息到20148月份,该款已还。他还向郭建新给贺春生分三次借款12万元、5万元、17万元,贺春生之前还了5万元,他于20151月份分两次将余款还了郭建新,还借款的34万元是贺春生的女婿弓某给了他15万元,他向他二姐李俊婷凑了19万元,将贺春生通过他所借的钱全部还清。贺春生一直说是和连学兵做煤生意了,其他的他根本不清楚。2014109日左右,他姐李淑瑢告诉他,贺春生在粮食局院内向开发商韩小儿买了一套楼房(六号楼七层东户),房屋总价56.5万元,已通过韩某交了28万元,贺春生用该房屋向交城东街的乔某抵押借款30万元。现韩小儿追要剩余的购房款,但他姐和姐夫没钱交房款,后他们就商量处理这事,韩小儿又不同意退房,他哥李宇翔就出了20万元给了韩小儿,又出了6.5万元通过韩某结算了房款,这套房子出了56.5万元买下了。2014109日,乔某要利息,他哥就给了乔某30万元本金,现在他手里有问乔某借款时的《借条》、《售房协议》。到了20152月份,他哥因资金紧张就将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西汾阳村闫某甲的妹妹闫文华,没写买卖协议,只是把交款收据名字变更为闫文华,现闫文华给了他哥30万元,还欠20万元(欠条是给他打的,因这些事是他办的),说好是三月底前给清。贺春生究竟在做什么业务他们也不清楚,他听贺春生说过娄烦人军建、海刚和清徐人连学兵这三个人的名字,但没见过人,也不知道联系方式。

3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他为贺春生担保买下了粮食局后面的6号楼7层东户。这套房产是贺春生直接向韩小儿购买的,他为了方便结算工程款就作了担保,贺春生支付了房款36.5万元,之后是贺春生直接将房款交给的韩小儿,他就不再作担保了,谁又给贺春生担保他就不清楚了。这套房产总价是56.5万元,没有给贺春生退还过购房款,贺春生购买房产后进行过装修,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房产到底是谁的他也不清楚。

32、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20148月份,交城东街的张建平(小名叫建儿)和他说有个叫贺春生的人要借钱,月息2分。后他见了贺春生、贺春生的妻子李淑瑢、当时东街的贾二亲也在。贺春生说其给清徐送了煤要给司机结算运费,想借30万元,他提出要担保,贺春生说其在交城粮食局那儿有套房子,有180多平米,给他提供了交房款的两三张收据,金额有37万元左右,并带他去看了房子,他就同意借给贺春生钱。贺春生给他打了一张借条,他怕贺春生到时还不了钱,就与贺春生又写了一份《售房协议》,在该协议上张建平、贾二亲以中间人的身份签了字,他俩每人得利息1分,贺春生实际付利息是4分。他就扣了一个月的利息12000元,剩下的28.8万元转账到贺春生的银行卡上。到了201410月份,贺春生的妻子李淑瑢在交城农行给张建平账上转了30万元,后张建平将30万元的现金给了他,他就把原来写的欠条、售房协议给了贺春生的妻子李淑瑢。

3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贺春生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分三次通过他向薛某借款16.5万元,每次拿了钱后都打借条,借条内容只写借款多少,不写利息,写的担保人是他。薛某得2分的利息,他不从中得利,利息都是在约定的时间内由贺春生给薛某了,他不参与。贺春生说是周转用钱,具体也没有说做什么用。20149月份,薛某就问贺春生要过本钱,后他联系贺春生,贺说是三两天就给,每次都是推,结果一直也没给。

34、证人岳海亮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他公司的名称是文水县宏鑫源煤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在文水县南安镇北胡村,紧靠清徐北社村。他公司是专门洗煤的,从2010年开始建厂,20116月开始生产。从20116月到201411月份一直是洗煤泥,从201412月份开始洗原煤。他公司用的煤泥是从古交市马兰煤矿的洗煤厂选购的,原煤是从宁武县的煤矿自行采购的。他公司原来就不用原煤,也没有人给他公司送原煤,最近开始洗原煤,是他公司自行采购的。他不认识连学兵和贺春生。他公司从生产以来一直是自己经营,根本没有对外出租过,一直没让别人占用过,也没有存放过原煤。离他公司最近的1公里的地方有一个洗煤厂,但这几年一直停产,不经营,洗的是煤矸石,不洗原煤。

35、证人旷祥平的证言,证明2009年她打麻将时认识了贺春生,后来贺春生在交城县工商局旧宿舍楼给她租了房子,并付了一年的租金和暖气费。后来她就退了房子和老乡一起住,直到20145月份她才搬到锦纶厂宿舍租房居住。201410月和贺春生分手,贺春生从来没给她汇过款,给她交过10380元的保险。她不知道贺春生的财产情况,只知道贺春生在交城县锦纶厂有一套房子。以前开一辆旦旦车,收账顶回来一辆旧的捷达车,后贺春生买了一辆海马车。没有听贺春生说过有个叫连学兵的人。她只是听贺春生说做煤生意,其他的不清楚。

36、被告人贺春生供述,证明从2009年开始因他做贩煤生意需要资金,向王忠义借款,后王忠义介绍他向别人借款。借款时他给人们出具借条,王忠义以中间人的身份签字,借条上不写利息。利息是他付给王忠义,王忠义付给人们多少他不知道,王忠义也不给他打收条,王忠义用香烟外包装盒记得个账,每次他给利息王忠义让他看一下,他确认后把利息支付给王忠义或王的老婆,他不清楚一共付了多少利息。他陆续借款共计369万元左右。除了向王忠义借款外,他还向薛某借款16.5万元,向贾某丙借款25万元,向安小平借款10万元,向王某丁借款12万元,向乔某借款30万元,后来他老婆给他还了,向闫三平借款10万元,当时用他的晋A×××××海马车作为抵押,并将该车登记证及购车发票留给了闫三平。另证明他将交城锦纶厂房屋的房产证和所签订的买房协议抵押给了王忠义,将购买太原东太堡村居民楼的5张收据给过王忠义,目的是为了证明他在太原有房产。交城县粮食局后面的6号楼7层东户,是通过韩某购买的,他就是给了韩某10万元,其他款没有再交,最后该房产如何处理他不清楚。他还给过王忠义一张“太原市清徐金鑫洗煤厂”给他出具的欠条。2014924日,因

为张某乙和张某甲不放心,让他用粮食局的房产作抵押,他就将房屋抵押给她们了。

37、被告人王忠义的供述,证明他和贺春生是一个村的,他和其父亲认识,后认识了贺春生。贺春生找他说做贩煤生意需要本钱,贺春生听村里人们说他能找下放高利贷的人,让他给其闹点钱,他就开始给贺春生向亲戚和认识的人打听贷款。贺春生没有具体说过需要多少资金,贺春生开始是借他的钱,后来他又找其他人借款,通过他介绍共给贺春生向30多家借款,共计367.5万元,都是贺春生亲自打的借条,他在借条上写的中间人,人们收利息时也不打收条。贺春生支付利息是每个月2号、12号、19号、29号,到现在贺春生本金都没还,利息大部分结算到201492日。后人们陆续问贺春生要钱,但是贺春生一直推,直到现在也没有给人们钱。另证明贺春生借他18万元,将交城县锦纶厂宿舍的房产证抵押在他手里。当时贺春生借款数额达到80多万元,贺春生说其在太原东太堡有房产,他提出将该房产抵押给人们,贺春生将五张交了房款的收据抵押在他手里。后贺春生又给他提供了一份太原市迎泽区东太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他将该抵押情况告过出借人,贺春生还给他一张“太原市清徐金鑫洗煤厂”出具的欠条,欠条金额1357000元,贺春生给他欠条是证明其有能力还钱。

38、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证明检材1-7中笔迹与样本1-5中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3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王忠义持有的芙蓉王烟盒上记录的“贺春生借款统计”一张由交城县公安局扣押。

40、查封决定书,证明贺春生持有的晋A×××××的海马车被交城县公安局查封。

41、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明细,证明贺春生银行账户明细。

42、指认现场情况,证明2015130日,贺春生带领民警来到文水县北胡村宏鑫源煤制品有限公司,贺春生交代他与连学兵就是给这个公司送的原煤,经与该公司老板岳海亮及厂长当场核对,该公司否认收到过原煤,也不认识连学兵、贺春生;同日,贺春生带领民警来到清徐县湖东三街27号清源联区宿舍一单元3楼东户,在贺春生交代的连学兵的住处查找连学兵下落,经走访该三楼东户一直未住过一个叫连学兵的人;2015213日,民警带领贺春生到了娄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根据贺春生提供的娄烦不算沟附近的五个村庄,均电话联系了有关村干部,均无张海刚、王军建二人,同时联系了娄烦经常贩煤业务的人员,也都说不认识上述二人;通过公安网查询,也未有上述二人的人口信息;同日,在交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未发现有连学兵、张海刚、王军建三人的人口信息。

43、证明材料,清徐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证明,该辖区及迎宪村无连学兵一人;清徐县工商局证明,在企业登记微机系统中查询不到太原市清徐金鑫洗煤厂相关登记信息;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东太堡社区居委会证明,由交城县公安局出示的2012.6.20的证明上所盖的财务专用章与该居委会的章不符,因该居委会从2008年已改为东太堡社区居委会,该单位未出具过这份证明;山西豫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任春林证明,该公司未在太原市迎泽区东太堡开发过任何楼盘,开发了的两个楼盘都只收过两次款,一次是定金2万,第二次是收的首付,所有的收据都盖着两个章,一个是公司的财务章,一个是太原市基督教会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项目章,由交城县公安局提供的五张57万元的收据不是该公司出具的,并不认识贺春生,从未打过交道。

44、辨认情况说明,证明2015519日经贺春生辨认,没有要查找的“连学兵”、“王军建”、“张海刚”。

45、情况经过,安小平证明她与贺春生是朋友关系。20148月,贺春生因房子装修向她借款10万元。因有急事用钱,12月份给贺春生打电话,电话关机了,后一直打不通电话。

46、查询明细,证明王忠义及其妻子王玉娥的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储蓄存单、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47、收据、欠条、证明、房产手续,证明王忠义向公安机关提供贺春生向其抵押的相关手续。

48、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出生时间及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贺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忠义协同贺春生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害人提出王忠义和贺春生是共同犯罪,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王忠义的刑事责任的意见,无证据能够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贺春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被告人王忠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贺春生违法所得的43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及时返还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贺春生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该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的动机,且正在设法还款,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忠义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该没有经手过被害人的钱财,不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犯;2、该无犯罪意图,案发前其直系亲属还借给贺春生30余万元,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二十五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本案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已经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出示、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贺春生、王忠义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王忠义协同贺春生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贺春生关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不能成立,请求予以改判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贺春生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依法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王忠义关于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予以改判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忠义协同贺春生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等在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王忠义关于其向亲友吸收存款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忠义的行为,在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下,从立法本意来看,设立本罪是为了防止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防止给存款人带来太大风险,本案中其参与的亲属也应视为“社会公众”的一部分,其向亲属吸收的存款,是其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一部分,应当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荣海

审判员冯秀梅

审判员薛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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