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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希辉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薛希辉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薛希辉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 2017)兵08刑更127

【关键词】 减刑 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罚金 并处罚金

 

当事人信息

罪犯薛希辉,男,1970121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北野监狱三监区服刑。

案件描述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62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希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7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薛希辉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53.87分,获表扬12次,获嘉奖1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2016年上半年和2016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薛希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薛希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35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邹戈

审判员杨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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