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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

 [日期:2017-03-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

 “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系传统意义上的寻衅滋事,和“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及“拒不改正型”寻衅滋事相区别。

案例链接

近日,四川贡井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案子。被告人因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林某某系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兰田村村民,多次酒后在该村无故滋事,并殴打他人。20147月一天傍晚,林某某醉酒后在被害人李某某开设于贡井区成佳镇兰田村的茶馆内无故殴打他人,李某某上前劝阻,林某某便回家拿出一把菜刀恐吓李某某,并用其它物品将李某某的左手手指打伤。

  20148月,林某某醉酒后再次在李某某的茶馆内撒泼,无故殴打被害人孔某某,后被群众劝开。

  同年10月,林某某醉酒后行至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三元村垃圾站时,遇见被害人彭某某正在捡拾垃圾,林某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酒瓶无故殴打彭某某,致使其眼部、头部受伤。后又强行让彭某某到家中对其父母跪拜。几天后,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本村加工房旁随意殴打被害人郑某某。更为过分的是,20141019日,林某某在家醉酒后无故用榔头将其自己的母亲顾某某头部打伤。

  根据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任何精神问题,只因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情节相当恶劣,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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