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些学者、实务工作者,总是认为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备,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其实,细细看来,无论是收集证据、固定证据、还是采信、认证证据,法律、司法解释,甚至司法文件都有不同程度较为规范的规定,只是侦查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存在不够规范、简单化的做法。
勘验现场,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侦查活动,是侦破案件、搜集、固定客观证据的起点。由于侦查人员对于犯罪现场的界定不准确,常常错失对犯罪现场进行及时勘验、拍照、提取物证的机会。
如我们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毒贩在交易现场被抓获的,很少看到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看到较多的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庭审中,作案人提出异议较多的是对被指控的毒品数量、质量、种类的辩解,导致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侦查人员将勘验现场简单化!对于贩毒案件,大多数发案于检举线索,侦查人员在毒品交易现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那么既然是作案现场,就应对现场进行勘验,对现场的位置、物品数量、种类、特征及时进行称量、提取。因为,及时地勘验,可以解决嫌疑物品的数量、种类偏差;合理地提取,可以解决嫌疑物品的质量、纯度问题;合法的程序,可以排除当事人对物证的疑问,也便于法官查明事实真相。相反,支离破碎的搜查、扣押记录并不必然与犯罪嫌疑人的被抓获相关联,也不利于准确查清事实。
毒品案件证据特点十分突出,证据固定的线索大多依赖交易毒品双方的供述,在交易现场被抓获的事实本可以成为证据较为完善的事实,结果由于证据固定的方法不当,证据的证明力反倒不如缺乏实物证据的事实,其原因就是侦查人员勘验现场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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