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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抢劫罪一案,二审改判,适用缓刑。

 [日期:2015-04-28]   来源:为生命辩护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原判以两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求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余某已被广州市加利福利亚职业技术学校录取,余某与其父已落实在广州市的居住并能落实缓刑监管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故亦应对余某使用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08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伙同张某等多名同案人经合谋,采取殴打、搜身的方法,抢得被害人黄某的人民币1元、李某的人民币15元、周某的夏新M636无线移动电话1台(价值人民币396元)、秦某的人民币90元和羊城通卡1张。其中张某对黄某进行了扼颈和殴打,余某对周某进行了搜身并抢了一部手机。得手后,张某、余某在逃离现场时候被抓获。

二、公诉机关控诉意见

张某与余某的两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三、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余某不服,遂提出上诉。

四、辩护人在二审接受委托,提出的辩护意见。

    余某未满18周岁、有悔罪表现且已落实了监管措施,原判刑罚过重,考虑到加强对余某的教育与监管,其父将亲自回广州与余某一起居住,落实缓刑监管措施。请求二审改判缓刑或者有期徒刑一年。

五、二审法院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上诉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判以两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求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鉴于余某已被广州市加利福利亚职业技术学校录取,余某与其父已落实在广州市的居住并能落实缓刑监管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故亦应对余某使用缓刑。对辩护人请求对余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六、法院判决

上诉人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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