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组织卖淫是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虽然卖淫者在卖淫场所卖淫是自由自愿的,可能不存在招募、雇用行为的情形,但如果卖淫场所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卖淫行为处于被管理、控制的状态,管理控制者并非仅仅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管理控制者提供的容留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而非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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