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组织卖淫是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虽然卖淫者在卖淫场所卖淫是自由自愿的,可能不存在招募、雇用行为的情形,但如果卖淫场所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卖淫行为处于被管理、控制的状态,管理控制者并非仅仅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管理控制者提供的容留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而非容留卖淫罪。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