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怎样才能从宽处理?

 [日期:2015-11-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卓安安律师事务所:随着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出入境人员的数量急剧增加,一些境外务工、旅游人员出于留作个人纪念的目的,将在境外购买的少量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携带入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种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需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要求,在处理上与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行为有所区别,以此突出刑事打击重点,适当控制刑事打击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4款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